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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一个民事诉讼的案例题

1.由于现在已经不存在甲公司了,也就是说,甲公司已经不具备原告的条件了,所以是不能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但是丙公司是可以提起诉讼的。2.可以的,由于丙公司是原来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所以是完全可以向丁提起诉讼的。3.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提出主张的一方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本案例是未履行合同,所以证明的事实应当包括未履行合同的事实等等诸多问题。

关于一个民事诉讼的案例题

2,帮我做一道法律文书的题目写起诉书高分悬赏

  我看过的起诉书应该不算少,那么我就照猫画虎给你写一份吧,排版由你自己搞定好了 。  刑事起诉书  XXX地方检察院  被告人郑X龙,男,30岁,初中文化,汉族,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xx。是XX县XX乡XX村运输专业户。2000年10月13日晚7时郑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陈某晕厥,后将其杀害。因故意杀人罪被XX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2000年x月X日经本院批准,于2000年x月X日由XX公安局XX分局逮捕。  本案由XX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X龙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x月X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郑X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X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13日晚7时,郑X龙驾驶x牌汽车(车牌号:XXXXX)由本县到X县拉沙子。晚上11时40分,当郑X龙驾车行驶至XX市郊区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车牌号XXXXX),此车没有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由于灯光太刺眼,致使郑X龙看不清路面,而郑x龙驾车继续行驶,将一名步行上夜班的被害人陈X娟撞倒在地,导致其立即昏迷。郑x龙撞倒陈X娟后,停车走到陈的跟前,听到陈X娟在呻吟,为了逃避罪责,郑X龙产生了杀人的邪念,将陈X娟拖到离案发现场约100米处路西的一个涵洞内,用手紧紧卡住陈的颈部,致使其窒息死亡。事后,郑X龙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车牌号,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被告人的现场痕迹采样样本,被害人现场痕迹采样样本,被告人身份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XXX,XXX,XXX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结论:XXX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尸检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龙以逃避罪责目的,在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陈某昏迷后,未紧急救治或送医的情况下,认为杀人即可一了百了,将陈某杀害。被捕后交代问题避重就轻,拒不认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处。  此致  XXXXX法院  1、被告人郑X龙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01年X月X日  XXXXX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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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诉题目 求啊民事起诉状

事起诉状原告:韩某;2、张某迁出房屋;3、赵某与张某将房屋恢复原状;4,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第三人。事实与理由*****(把事情经过叙述一遍)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性别,民族。诉讼请求1,性别,民族、赵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张某,赵某,年龄,住址;5,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年龄,住址、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某承担,性别,民族、与赵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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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题目 求啊民事起诉状

4,法律文书选择题目

1、以下不属于法律文书的主要特点的是:(C) 2、根据法律文书制作方式为划分标准,法律文书可分为(A)。 3、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司法文书是(C)的司法公文。 4、法律文书的形式结构,包括(B)三部分。 5、公安机关要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A) 6、批准逮捕决定书属于(C)文书。 7、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权事项的规范写法是(D)。 8、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由两部分构成,即(A)。 9、在行政诉讼中,(B)负有举证责任。 10、民事答辩状的制作主体是(B)。

5,民事诉讼案例

1、不可以主持调解。因为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谢大柱应当根据二审的裁判强制执行。 2、有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3、马天星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是正确的,但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具备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4、不可以。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吴小明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后,此时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 本题为1998年律考试卷四第4题,你可自行参考原题。

6,起诉丈夫借钱连带妻子一同起诉状范本

1、与一般的民事起诉状格式一致。包括标题:民事起诉状、原告及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联系方式等内容),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及理由(阐明该笔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依据及相关法律依据),证据及证据来源(阐明相关证据的名称及证据取得的方式和来源),最后是起诉人签字和立案日期。当事人最应当注意的是,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偿还债务责任的事实依据及相关法律依据,这样方可以有效实现诉讼目的。2、夫妻之间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也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了连带的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做出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25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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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事诉讼法案例

1、刘某在本案中不是当事人。《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采购员刘某的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当事人应当是贸易公司和服装厂。至于刘某,可以作为证人。在贸易公司承担合同义务后,因刘某的行为给贸易公司造成损失,贸易公司可以依据刘某的侵权行为另行起诉。起诉依据是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2、当事人自愿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详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可见,和解协议得以履行的,执行程序将不会再启动。3、合法。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也不具有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明确规定的“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4、仍然适用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66、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267、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问题一:本案的案由应为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损害事实发生的地点就是本案中相关被告的住所地,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无明确地点、无请求赔偿额度,不能确认明确的地域和级别管辖) 问题二:本案的案由应为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属于请求损害赔偿,应当由受损害人主张权利,如葛某不属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本案的原告应为葛某,其父亲可以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问题三:追加被告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追加,如本案与其有利害关系,案件的审理可能影响到案外人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的原告对出售并安排安装空调的电器商店、负责安装的家电安装公司并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其为被告不妥; 问题四:房产公司是空调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空调脱落即使存在安装等问题,房产公司也不能脱离关系,也存在管理上的责任,作为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先行对受损害人进行赔偿,其损失再另行追偿,其代理人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 问题五:本案不属于产品质量纠纷,商店作为销售方对于空调安装使用过程中脱落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成立; 问题六:本案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空调脱落的原因是本案审理的焦点,饮食店对其装修造成空调安装松动的事实没有异议,因属于同一事实,对于原告的赔偿请求无需另行告诉; 问题七:本案的被告应为房地产公司和饮食店,根据上述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安装公司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存在问题,也就不能承担赔偿责任,但不经过案件审理,也无法查清上述事实,安装公司可以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 问题八:损害事实存在,受害人无需举证,应当由被告负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否则,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责任。

8,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法民初字第XX号 原告王冬:男,35岁,XX省XX市人,汉族,XX省XX市机关管理处干部,住XX市XX开发区5栋3单元12室。 被告张兰:女,31岁,XX省XX市人,汉族,无业,住XX市XX小区13栋1单元7室。 原告王东与被告张兰离婚一案,本案于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冬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兰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法院判决与张兰离婚;二、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三、购车所欠的15万元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王冬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XX开发区的住房一套、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台,以上财产属夫妻共有,双方无争议。原告提出购车欠债15万元,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异议,法院不予支持。XX小区的住房虽然在20XX年由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但法院通过依法调取原被告缴纳房款的银行账单,以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证明购房款总计50万元,其中40万元系原、被告共同支付,被告缴纳的房款仅为10万元,因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XXX条第X款、第XXX条、第XXX条、第XXX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冬与被告张兰离婚; 二、共同财产分割:XX开发区的住房、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归原告王冬所有;XX小区的住房、数码相机一台归被告张兰所有。 本案受理费XX元,由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案件,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20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X
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XX)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王冬:男,35岁,XX省XX市人,汉族,XX省XX市机关管理处干部,住XX市XX开发区5栋3单元12室。 被告张兰:女,31岁,XX省XX市人,汉族,无业,住XX市XX小区13栋1单元7室。 原告王冬诉被告张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与20xx年11月6日连受理,20XX年XX月XX日由审判员甲、乙、丙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原告王冬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常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告王冬与被告张兰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请求法院判决与张兰离婚;二、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三、购车所欠的15万元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其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证,证明双方夫妻关系; 2、财产清单,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 被告张兰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前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答辩如下:一、同意离婚;二、XX小区一套住房是20XX年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属婚前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三、同意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四、否认购车欠债一事。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XX开发区的住房一套、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台,以上财产属夫妻共有,双方无争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购车欠债15万元,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异议,法院不予支持。XX小区的住房虽然在20XX年由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但法院通过依法调取原被告缴纳房款的银行账单,以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证明购房款总计50万元,其中40万元系原、被告共同支付,被告缴纳的房款仅为10万元,因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冬与被告张兰离婚; 二、共同财产分割:XX开发区的住房、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归原告王冬所有;XX小区的住房、数码相机一台归被告张兰所有。 三、驳回原告王冬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XXXXX元,由被告张兰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王冬垫付,被告张兰在崩盘却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膳宿费XXXXX元,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甲审判员 乙审判员 丙二〇XX年XX月XX日书记员 XXX这么点奖励 只能写个判决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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