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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首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自愿条件下所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劳动者履行合同的补偿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虽然当时没有约定,但是可以参照当地同等标准协商或仲裁。第三,甲公司提出的劳动者违反合同规定,在法律中有相关的条款:谁质疑谁举证原则。所以甲公司针对劳动者提出的仲裁要求,要负有提证乙公司是相同行业对其具有竞争和危害的责任。
合同有效,签订合同时你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规定是陈某自己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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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法论文案例

(1)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已经出现,根据《劳动法》2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也不必履行特别的程序,更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同时也不必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为:过错性辞退。(2)不用...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朱某在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又因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可知,劳动合同的终止项目已经出现,并且签订劳动合同时,双发当事人达成共识,协商一致。故用人单位有权按劳动合同的条款办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从“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可知,劳动者对公司到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劳动者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费用!唉,要写2000到3000字,写到明天也写不完~只能尽力而为了~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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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法的案例分析

1)从2008年2月1日起支付二倍工资。 (2)不符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小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能提出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3)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小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仍然不想和小陆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继续支付二倍工资。
从2月1日起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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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法案例分析

2009年9月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0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20分钟,职工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650元,每月4日付有效期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该合同于6月底被劳动管理部门确认。2009年9月,制药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技术工人去新建的制药分厂工作。每个技术工人也和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均是:合同有效期自2009 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工作时间为每日10小时,每周50小时,上、下午各5小时期间无工间,工人工资每月1000元,劳动中出现的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药味很浓,连续工作头昏脑胀。部分工人向分厂负责人提出要像总厂工人那样有工间休息。分厂的答复是:①总厂集体合同订立在先,分厂设立在后,集体合同对分厂职工无效,分厂职工不能要求和总厂职工同等的待遇;②按劳取酬,分厂工人比总厂职工工资高出许多,增加劳动强度也是公平合理的。案例分析: 第一、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安排员工加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二、侵犯员工获得报酬的权利,安排员工加班却没有支付加班费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由用人单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若执行的是标准工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5,劳动法 案例分析

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 1、一般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是,单位不能予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自后张女士流产了,同样流产也有产假,同样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流产要分是人工流产还是自动流产,人工流产只能享受病假和公假,没有产假待遇。 2、张女士的要求部分是有法律依据的,A: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正确。 B:病假工资也没问题,有法律依据。 C、产假工资,一般如果劳动者缴纳过生育保险的,产假待遇由社保支付,单位不承担产假工资和医药费。 D:要求经济补偿金,就不能恢复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按照其工作年限计算。 3、因为此案是2008年1月1日之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只能用《劳动法》解释。那么仲裁会更具实际情况,如果恢复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只要补全病假工资即可,如果结束劳动关系,那么就看仲裁是如何认定的,一种是认为单位医疗期满已不能胜任工作,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计5个月。同时按照地方政策支付医疗就业补助金。一种是以为此病影响工作,只判5个月经济补偿金。我认为仲裁采取第一种可能性比较大。 PS:因为专业,所以信赖!

6,劳动法案例分析3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看用人单位实行的是什么工时制度。通常都是标准工时制,即工作日工作8个小时。如果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正常劳动时间就要按每小时工资的150%计算,如果是在公休日,就按200%计算,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就按300%计算。当然,还有其他的假日,用人单位也是要按正常上班支付工资的,比如带薪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生育假等等,还有参加社会活动(选举和被选举等)。 对于劳动者是否可以不延长工作时间,这是可以的,一般单位要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是要与劳动者协商或者要得到工会的许可,否则不能强迫劳动。而且对于延长工作时间也是有规定的,一般每天不能超过一个小时,如果为了正常生产经营,在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延长工作时间的例外,无论如何,劳动者都是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显然门卫不符合延长工作时间的例外。 单位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劳动者对于劳动法的无知,另一方面也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法的无知,加上管理不规范。出现这种情况后,首先可能过与用人单位的调解,调解不成的再申请仲裁。你们单位实行的是轮班制,对于你要求不加班,这种请求很难得到支持的。而且我觉得你们单位有可能实行的是不定时工制,也有可能是缩短工时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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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要求;但培训费和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林先生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存在严重的违纪行为,若根据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要求林先生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培训费的数额要以公司为对林先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为确定依据,且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分摊到约定的服务期里面,已经履行的服务期可扣除该期分摊的培训费用,即公司要求林先生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剩下尚未履行的服务期部分分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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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适用于这批新女工。集体合同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之间签订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这种协议要对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劳动关系的有关方面作出规定,既是对各项劳动立法的具体落实,又是调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时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本案中,虽然新女工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2)无效。本案中,集体合同中规定在上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内安排工间休息各一次;职工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900元,加班工资和其他实物福利不包括在内。而在与新女工的合同中工资报酬只有700元,无工间休息?这涉及到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两种合同形式,既存在着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对劳动合同不足的补充。从现实程序看,也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之后,才会进一步签订集体协议。  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  本案中新女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和工资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  朋友 要是你也是公选课作业的话 不要完全抄我的吖~~估计咱老师是同一个~~适当改一下哈!

9,劳动法案例分析

2009年9月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0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20分钟,职工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650元,每月4日付有效期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该合同于6月底被劳动管理部门确认。2009年9月,制药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技术工人去新建的制药分厂工作。每个技术工人也和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均是:合同有效期自2009 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工作时间为每日10小时,每周50小时,上、下午各5小时期间无工间,工人工资每月1000元,劳动中出现的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药味很浓,连续工作头昏脑胀。部分工人向分厂负责人提出要像总厂工人那样有工间休息。分厂的答复是:①总厂集体合同订立在先,分厂设立在后,集体合同对分厂职工无效,分厂职工不能要求和总厂职工同等的待遇;②按劳取酬,分厂工人比总厂职工工资高出许多,增加劳动强度也是公平合理的。案例分析:第一、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安排员工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二、侵犯员工获得报酬的权利,安排员工加班却没有支付加班费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由用人单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若执行的是标准工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劳动者 解除 告知】《劳动合同法》第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 终止 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是支付。【不得约定 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65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专项培训的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保密协议)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提前提出辞职就可以了2、公司无权向个人要求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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