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干股法律上有效吗,朋友开的公司让我入伙给人干股签干股协议请问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14 22:08:43
1,朋友开的公司让我入伙给人干股签干股协议请问有法律效力吗
2,干股协议有效吗
法律分析:具有法律效力。干股本质是赠与关系,只要符合赠与的法律规定及公司法的规定,干股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干股协议如果没有在公司章程里面体现那干股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戚谦律师认为:(1)股权变更未进行登记,仅不具有对抗公司之外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影响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所签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2)公司或股东与其他股东签订的配送干股的协议的效力,应受到尊重和维护。同时还应注意到,干股作为未实际出资而取得的股份,往往与特定的条件联系在一起,如果条件未成就,配送干股的约定也就不发生效力。 纵横法律网 戚谦律师
4,公司占干股是否合法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干股不是一种正式、准确的法律术语,我国《公司法》没有使用“干股”一词。但是,实践中,“干股”大量存在并被普遍使用,通俗的说法,干股就是没有实际出资或者以非常优惠的非现金出资方式取得了公司股权。如果运作得当,干股可以成为一种合法有效的股权,如果有效则受到法律保护。但并不是说干股没有风险,也不是说所有的干股都是合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干股受法律保护吗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
但是,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我国公司中并无“干股”,也就谈不上以干股作抵押。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你应当查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额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
6,公司给部门经理干股是否合法
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干股的规定,但我国《公司法》第11条、第22条、第30条和第31条均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备股东名册”。据此,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必须载入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章程之中,并由公司核发出资证明书和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这几个方面是确认某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不是公司股东的标准,不具备这几个方面的条件就不是公司股东,既不能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也不承担公司股东的义务。按照你来信所说的情形,你当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你与公司签订的内部合同也属于部分无效的合同,原因是公司给你干股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合同法》第58条还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你实际履行了该合同的规定,双方都已经无法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你履行合同期间公司应该将所取得的利润给你3%作为你的报酬。
7,干股可以通过法律拿到钱吗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所谓的“干股”。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分额的股份。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 但是,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我国公司中并无“干股”,也就谈不上以干股作抵押。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你应当查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额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干股可以通过分红拿到红利及收益权,不能通过转让拿到钱。干股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它是民间对特定股权的称谓。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获得股权必须缴纳出资。可见,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实际上,干股通常是指持股人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获得的股权,或由他人代缴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前者是指,现有股东将其已经缴足的股权转移给干股持有人,使得干股持有人获得股东权利,后者主要是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将已经缴足的增资部分的股权分配给股持有人,使得干股持有人获得股东权利。这两种情形,实际上均为民法上的赠与行为,受《合同法》中有关赠与规定的规制。 干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干股持有人往往是在公司管理、技术岗位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它体现了企业对经营管理者、技术人员价值的认可和奖励。二是干股持有人一般都不享有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利,因此并不影响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三是干股并不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干股持有的数量只作为红利或内部利润分配的依据。四是干股一般都基于赠与而获得,受赠人不需要实际投入资金,而是只要满足公司所规定的条件即可受让股份。 一般来说,干股是基于奖励或赠与形成的,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激励机制,因此干股持有人享有的仅是股权中的收益权,并不能据此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也不具有股东的共益权,干股所对应的股权的所有权仍归公司所有,因此它事实上并不是完整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干股是一种不能自由转让的受限制的不完全股权,干股持有人享有股东的分红权、收益权,但并不拥有该股权的所有权,因此,其无权转让、处分干股。干股持有人即使与第三人签订干股转让协议,其效力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8,答应给我1的股权作为我的干股请问这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只是干股而已。形成书面的协议,才不会口说无凭。干股不是一种正式、准确的法律术语,我国《公司法》没有使用“干股”一词。但是,实践中,“干股”大量存在并被普遍使用,通俗的说法,干股就是没有实际出资或者以非常优惠的非现金出资方式取得了公司股权。 常见的干股取得方式: 1、股权赠送 公司设立后,股东直接将部或者一部份股份赠与他人,受赠人就成为“干股”股东。 2、股权激励(无偿或低价转让部分股权) 一些高科技类、管理类或者其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大股东将自己手中的部分股权无偿奖励、或者优惠价格转让给受激励对象。受激励对象往往都是对企业贡献较大的技术性、管理性人才或者其他核心人员,这样股权激励以后,他们与公司不仅仅是劳动关系,还有望与老板一样取得利润分红,更加具有吸引力。不过,因股权激励获得的干股,其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股权限制转让,业绩达到一定标准,工作满多少年等等。 3、以无形资产出资但没法工商登记,采取“干股”形式。 除现金出资以外,《公司法》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比如,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非货币出资”法律限定比较严格,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因此,可以办理工商登记的非货币资产种类非常有限。这样,就有一部分无形资产虽然有价值,算不上知识产权,但是无法合法出资成为股本,变通方法就是“干股”,比如某人以技术入股、商誉出资,或者某人掌握了独特的营销渠道、社会资源、秘方、管理经验等,其他股东认为很有价值,就为他垫付出资,形成干股,但要求把有价值的那部分无形资产带到公司来,股东之间内部有协议,工商登记不显示其内部协议,干股股东表面上和其他股也是货币出资。 以上可见,如果运作得当,干股可以成为一种合法有效的股权。但并不是说干股没有风险,也不是说所有的干股都是合法的。干股的违法或无效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这几个方面: 1、国家公职人员收受干股,可能涉嫌受贿。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干股或者分红,是触犯刑律的,构成受贿罪。有的受贿做法比较隐蔽,虽不以公务员本人名义接受干股,但以近亲属或朋友名义持股,仍然存在违法风险。 2、股权赠送协议被撤销,干股成了空话。 送股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赠与行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合法撤销的。因此,为保证股权赠送不能反悔,应当尽量要求办理赠与公证,或者尽快去工商局办理股权登记。 3、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规范,无法执行,或者导致股东纠纷不断。 虽然干股是送股,但天下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干股一般不会白送。有的是股权奖励、员工持股,有的是技术入股、有的甚至是社会关系入股、灰色收入入股。在成为“干股股东”之前,股东们之间都有内部协议,有的是口头的,有的是书面的,但这些协议由于没有专业人士介入,从一开始就是很不规范的“君子协议”,或者股东权利义务表述不清,或者与公司章程、法律发生冲突,或者根本无法执行。这为日后股东纠纷、公司诉讼留下了隐患,而且成为公司长期发展的一颗不定时炸弹。
9,干股有法律效力吗
干股不是一种正式、准确的法律术语,我国《公司法》没有使用“干股”一词。但是,实践中,“干股”大量存在并被普遍使用,通俗的说法,干股就是没有实际出资或者以非常优惠的非现金出资方式取得了公司股权。 常见的干股取得方式: 1、股权赠送 公司设立后,股东直接将部或者一部份股份赠与他人,受赠人就成为“干股”股东。 2、股权激励(无偿或低价转让部分股权) 一些高科技类、管理类或者其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大股东将自己手中的部分股权无偿奖励、或者优惠价格转让给受激励对象。受激励对象往往都是对企业贡献较大的技术性、管理性人才或者其他核心人员,这样股权激励以后,他们与公司不仅仅是劳动关系,还有望与老板一样取得利润分红,更加具有吸引力。不过,因股权激励获得的干股,其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股权限制转让,业绩达到一定标准,工作满多少年等等。 3、以无形资产出资但没法工商登记,采取“干股”形式。 除现金出资以外,《公司法》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比如,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非货币出资”法律限定比较严格,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因此,可以办理工商登记的非货币资产种类非常有限。这样,就有一部分无形资产虽然有价值,算不上知识产权,但是无法合法出资成为股本,变通方法就是“干股”,比如某人以技术入股、商誉出资,或者某人掌握了独特的营销渠道、社会资源、秘方、管理经验等,其他股东认为很有价值,就为他垫付出资,形成干股,但要求把有价值的那部分无形资产带到公司来,股东之间内部有协议,工商登记不显示其内部协议,干股股东表面上和其他股也是货币出资。 以上可见,如果运作得当,干股可以成为一种合法有效的股权。但并不是说干股没有风险,也不是说所有的干股都是合法的。干股的违法或无效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这几个方面: 1、国家公职人员收受干股,可能涉嫌受贿。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干股或者分红,是触犯刑律的,构成受贿罪。有的受贿做法比较隐蔽,虽不以公务员本人名义接受干股,但以近亲属或朋友名义持股,仍然存在违法风险。 2、股权赠送协议被撤销,干股成了空话。 送股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赠与行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合法撤销的。因此,为保证股权赠送不能反悔,应当尽量要求办理赠与公证,或者尽快去工商局办理股权登记。 3、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规范,无法执行,或者导致股东纠纷不断。 虽然干股是送股,但天下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干股一般不会白送。有的是股权奖励、员工持股,有的是技术入股、有的甚至是社会关系入股、灰色收入入股。在成为“干股股东”之前,股东们之间都有内部协议,有的是口头的,有的是书面的,但这些协议由于没有专业人士介入,从一开始就是很不规范的“君子协议”,或者股东权利义务表述不清,或者与公司章程、法律发生冲突,或者根本无法执行。这为日后股东纠纷、公司诉讼留下了隐患,而且成为公司长期发展的一颗不定时炸弹。“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中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中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民间,特别是私营企业,在私企的老板们给予干股的时候,有的会签署一些协议,有的没有,但是基本上无论哪种,持有干股的人都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实际控制权的是“实际控制人”)。所以,这种干股协议不如叫做分红协议更加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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