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权不成立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抵押未成立,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我国《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抵押权不成立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2,无权抵押的效力

法律分析:抵押权的成立以抵押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条件,因此,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要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除此之外,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所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此时抵押权自然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权抵押的效力

3,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吗

《担保法》第五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定内容系担保权从属性之体现,而从属性规则可谓担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规则;若无从属性规则的支撑,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将会无从谈起。
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

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吗

4,无权抵押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1.权利人不认可的,属于无效合同,没有合同效力。2.属于待定合同效力的情形,经权利人确认的属于有效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5,请教无权抵押的情况

第一个,构成无权处分,甲把物品抵押给银行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第二个,抵押合同成立有效,但是由于出租在先,因此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
第一个,构成无权处分,抵押合同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但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而成立。
1的情况多考虑下善意取得,一般来说若是动产是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的,但是我不知道银行可以接受哪些物品作为抵押,呵呵,好象一般来说用手表之类的去抵押银行不会接受吧呵呵.若是汽车那么所有权变动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的情况请参看物权法190条
第二问我指的是,那个承租人,把东西出租出去了,要怎么办呢??

6,无权处分人订立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效力待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如果点头同意,就变成了有效合同。
可以依法申请法院确认无效。
既然是无权处分人,那么他订立的抵押合同肯定是无效的。

7,抵押合同与未抵押合同的效力结果有什么区别

1、抵押担保合同因存在欺诈而无效; 2、乙银行可以向丙及房屋担保登记机关主张赔偿权利,房屋担保登记机关因负有对抵押物审查责任存在过失,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甲企业的现任股东丁可以根据“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为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转让合同。
签了抵押合同的话,看是否到相应的机关登记:1.如果登记了,那么抵押物品的主人不能随意处置抵押物,处置的话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如果转让给第三人的话,第三人愿意替代抵押物所有人还款,则转让有效,否则抵押权人可撤销转让。2.如果没有到有关机关登记,那么物品的主人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有效,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8,建立在无权处理基础上的抵押是否有效

首先要搞清楚几个问题,要不然这个问题挺难答的。 第一、你所说的抵押是单纯的放在朋友那儿作为借款的“质押物”还是到法律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 法律上关于抵押的法条是这样规定的:如果进行了抵押登记的话,那么就说明具有了法律效力,抵押关系成立。(也就是说不以妻子子女同意为生效的要件)。 但是丈夫没有经过妻子同意,那妻子子女的利益是不是就一定得不到保障呢?未必,其一,抵押虽然成立,但是如果抵押人的朋友(丈夫的朋友)按时还了钱,则自己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了。其二,如果真要是自己要承担抵押责任,那么只要自己就那么一个房子居住的话,法院是不会强制执行的,因为需要给当事人必要的生活保障,但也有可能从大房子换成小房子。最后,如果夫妻过不下去了,想离。就让丈夫把属于自己的钱拿回来,因为自己在此抵押责任承担方面是无过错的。 综上,明白了吧?安啦,安啦!~
这个问题有两个关键行为,一个是无权处分,一个是抵押登记。这两个行为在进行过程中应是有先后的。即先无权处分订立了抵押合同,再进行抵押登记。担保法中有规定,如果是共同共有的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两个基于原夫妻关系而共有的房产应当是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此房产的抵押必须经两人同意才可生效。作为抵押的先行行为,即抵押合同都已经无效了,那么此后去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是基于先前的一个无效的行为基础上而为的,应仍是无效。因此,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那存在于无权处理基础上的抵押仍是无效。
如果离过婚,凭此可以办到抵押登记。事实上,在上海等地,共有关系只看房产证上记载。办过抵押登记后,抵押权设立,是有效的。因为离婚协议只是个债权合同,而抵押登记是物权设立,物权优先于债权。前妻只能以侵权来诉前夫,不能对抗抵押权人。

9,什么是无效抵押权

对于什么是抵押权,我国《物权法》第179条有明确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不转移财产的占有的,故既能够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又能够使得抵押物的价值得到最大的发挥,因此抵押又有“担保之王”的美称。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可以优先受偿。
无效抵押是指抵押权的设定无效,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一)“无权擅抵”行为。抵押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其所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是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否则,抵押行为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24条第一款指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如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向银行贷款,自己又无财产可供抵押,就采取欺瞒手段向他人借产权证书或价值高的物品设定抵押。这种“无权擅抵”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严重地侵害了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抵押行为无效。(二)“共产私抵”行为。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属全体共有人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使用、处分或支配。如果抵押人以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如以按份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属抵押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这是由于有的共有财产(如房地产、存款单)的产权证书、单据暂由某共有人保管,保管人若利用便利条件,以共有财产作抵押时,就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以共同财产私自抵押的行为即无效。(三)“一物多抵”行为。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定抵押的部分再行抵押的行为,在实践中最常发生,这也与经办审查不严有关。如泉州市某一时装公司系合资企业,为了向银行或单位或个人借款,就采用“一物多抵”的方式,在短短的1年内以三处房地产抵押借款11次,数额达435万元;其中仅以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上的未装修建筑物为抵押物,先后持该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规划许可证等证书(并非土地使用权证),向银行贷款达8次,总计395万元,其中向某银行贷出4次达200余万元。这种以一处财产作多头重复抵押的行为显然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15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用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未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但如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有效,清偿时按抵押的先后顺序受偿。(四)“多债一抵”行为。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同时也剥夺了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即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同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时独立的。这就是所谓的区分原则。由于不动产的抵押权需要到相关部门登记才能生效,而抵押合同只要符合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生效,所以由于抵押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未登记,从而导致抵押合同生效而抵押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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