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写约定书

时间,地点,条列,后果!

怎么写约定书

2,审计报告中签定业务约定书怎么写

年审的审计报告中不需描述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业务约定书各地注协都有标准模版。
【答案】acd 【解析】选项b是计划审计工作后进行的。

审计报告中签定业务约定书怎么写

3,夫妻约定合议书怎么写

委托律师写一个婚内财产协议。可以去公证处公证,也可以不公正,不公正也是有效的。但是对抚养权不能协议约定。因为抚养权除了是你们夫妻的义务和权利,还是孩子的权利。你们不能通过协议约定孩子的权利。如果将来离婚,法院会综合考虑你们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考虑有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才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什么样的合议书?是财产上的吗
建议找律师写;协议内容要写清楚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协议的财产坐落和数量,归属和债务清偿、日常维护等等,比较复杂,找律师起草比较省心。

夫妻约定合议书怎么写

4,协议书怎么写

出卖人x x x简称甲方,承买人x x x简称乙方,兹为x x 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x x 货x x件卖与乙方,约定x x x x年x月x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 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x x 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 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x x 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 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应于x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契约,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x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 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契约。   第六条 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按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得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x日内交付。   第七条 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 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 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 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契约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   承买人(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日期×年×月×日
是什么协议书呢,连什么方面的都不说,怎么写啊。

5,婚姻协议约定怎么写标准格式

婚姻协议约定范本男方: 先生女方: 女士双方均属独立自然人,完全具备民事活动能力,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合约没有违背公民基本权利下而订定的,本意唯对婚姻爱情的未来表明态度作出承诺,就关于《婚姻之同意——婚姻登记的婚姻合同(marriage pact)公约》,双方的婚姻合同是以结婚前后财产共有规定——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大类别。甲乙双方本着相互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和平共同协定,双方在婚姻登记前,共同研究达成此《婚姻合同约定》,是对保护结婚前后男女双方的切身问题,而做出了具体的[婚姻约定],女方享有特殊的自由地位(自权人),继续拥有婚前婚后所取得的一切财产。双方于2007年5月28日签定以结婚协定、青春损失赔偿协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协定三个分类为中心的[婚姻协定]。一.结婚协议1.婚前男方要准备好基础住房、基本的生活用品,并提供生活开支。2.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女方造成身、心、灵伤害,不得妨碍女方交朋结友及干预女方正常的工作,但女方不能[红杏出墙]。3.男方的工资及其他所有收入都要交付给女方支配,男方不得违约,否则女方有权提出离婚,[婚后财产]不分割,全部归女方所有。4.举行婚礼后双方都不准吸烟及暴饮酒。双方婚后要夫妻恩爱,互相理解、信任和尊重,永远不离不弃、谁也不准提离婚,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财产全部归对方所有。5.若女方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造成产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男方不得擅自另结新欢弃女方于不顾。否则,男方将所有婚前婚后的财产财物全部归于女方所有,不得异议。6.若女方于男方前身故,而女方父母还在世,男方需代女方在其[有生之年]照顾双亲,并视同已亲,无愧于心善待女方的亲友,如视自己的亲友。7.夫妻双方,不管婚前贫富差距有多大, 婚后男方得要做到对女方尊从三从(听从,服从,随从),四得(就得,忍得,舍得,做得)。并且努力做到《八荣八耻》:以关心老婆为荣,以忽视老婆为耻!以伺候老婆为荣,以麻烦老婆为耻!以赞美老婆为荣,以批评老婆为耻!以抢做家务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下班回家为荣,以夜不归宿为耻!以诚实专一为荣,以沾花惹草为耻!以遵守家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上缴工资为荣,以窝藏奖金为耻!二.青春损失赔偿双方自由恋爱数年,男方早已知女方的健康状况,若女方由于自身的健康状况等种种原因而不能生儿育女或不如男方所愿育男育女,男方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借腹生子、休妻且擅自另结新欢,或搞[婚外情],或[包二奶]等,否则愿意放弃一切,若由此而引起争议或最终离婚,男方的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作为对女方的青春损失赔偿,男方不得异议。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夫妻婚前财产公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经过公证后产生法律效力。1.婚前财产: 夫妻双方,不管婚前贫富差距有多大,女方婚前的所有财产与男方无关,但男方婚前所有财产、财物与女方共同享有;男方在婚前所签定的一切所有债权债务及任何税务税收等与女方无任何关系。2.婚后财产:女方独立支配所赚取的所有财产,男方所经营的,赚取的或共同所赚取的所有财产等均与女方共同享有,但男方在婚后单方面(没有双方共同签订的任何约定/合同/债务等)或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签下的一切所有债权债务及任何税务税收等与女方无任何关系。备注:根据婚姻法的[第17条规定],以下这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专利权、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备注:1.上面都是一般性规定,涉及到赠与和继承,又有例外。2.赠与: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夫妻结婚,如果是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按买房和结婚的时间先后不同,分两种情况处理。2.1如果是婚前父母为购置婚房出资的,出的钱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是个人财产,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是共同财产。2.2如果父母是在婚后出钱给小夫妻买房的,这笔钱应当算作对夫妻两人的赠与,是共同财产。但如果父母明确提出,只是送给自己的子女,那就算个人财产。3.继承:父母死亡,子女会继承遗产。如果夫妻中,一方父母特别富裕,子女就能继承到巨额财产。但不管这些被继承的财产数字有多庞大,如果没有特别声明,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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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速度来一篇与女朋友的约定书

爱是无偿的付出,是心甘情愿的帮助,是彼此心灵的感应,既然选择了爱,就要真诚的对待它,珍惜它,在他(她)困难时予以支持,失败时与以鼓励,在他(她)开心时, 一起快乐,悲伤时给他(她)安慰。而不是在拥有时无视它的存在,而在失去后才知道后悔莫及。爱一个人就要他(她)永远幸福,做他(她)永远的避风港,保护他(她), 哪怕一丁点的伤害。真正的爱一个人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一次深情的拥抱,一个深深的吻,一句不变的誓言,一件不退色的信物…这一切在真爱面前时索而无味,暗而无光的。 相信自己~只要有爱,幸福就一定会存在~
用心去写.
亲爱的楼主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其实,世界上最为珍贵的和最为重要的东西,那就是,自己的亲情,自己的感情和心灵,自己的生命和健康,自己的幸福和快乐,自己的人生和事业,自己的人格和尊严,也可以说应该珍惜的五种人,即父母,手足,朋友,情人,自己,这些都是在自己的人生中,最为珍贵的东西,也是最为珍惜的东西,不可失去。 因为只有自己的亲情才是永远的情,是割舍不掉的情,是血浓于水的情,只有亲情才是永恒的情。 世界上只有自己的感情是属于自己的东西,没有什么能低得过去,只有自己对待自己才是最为真实的。 人的一生中,生命诚可贵,健康是本钱,只要自己珍爱自己,珍惜生命,才是最为宝贵的。 我们只要用乐观的心态面对生活,幸福就会无处不在,幸福更是一种感觉,幸福是一缕花香,当花开放在心灵深处,只需微风轻轻吹动,便能散发出悠悠的,让人陶醉的芳香。 人生和事业是我们追求的理想和奋斗的目标,一件事,想通了是天堂,想不通就是地狱,既然活着,就要活好。你要是懂得生活之道,要是能在色彩,声,光,香味,美景随时就在的世界中自得其乐,人生就成了趣味无尽的旅程。 如果本人的回答有不准确的请见谅!
爱情和情歌一样,最高境界是余音袅袅。最凄美的不是报仇雪恨,而是遗憾。最好的爱情,必然有遗憾。那遗憾化作余音袅袅,长留心上。最凄美的爱,不必呼天抢地,只是相顾无言。   失望,有时候,也是一种幸福。因为有所期待,才会失望。遗憾,也是一种幸福。因为还有令你遗憾的事情。追寻爱情,然后发现,爱,从来就是一件千回百转的事。
爱一个人不一定要拥有,但拥有一个人就一定要好好去爱他!! 当你经历过爱与被爱,学会了爱,才会知道什么是你需要的, 也才会找到最适合你,能够相处一辈子的人。 但很悲哀的,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种种原因真心相爱的人并不一定能在一起; 你最爱的,往往没有选择你; 最爱你的,往往不是你最爱的; 而最长久的,偏偏不是你最爱的,也不是最爱你的。 只是在最适合的时间出现的那个人, 才会真的和你永远在一起! 没有人是故意要变心的,他爱你的时候是真的爱你, 可是他不爱你的时候也是真的不爱你了, 他爱你的时候没有办法假装不爱你; 同样的,他不爱你的时候也没有办法假装爱你。 当一个人不爱你要离开你, 你要问自己还爱不爱他(她), 如果你也不爱他(她)了,千万别为了可怜的自尊而不肯离开; 如果你还爱他(她),你应该会希望他(她)过得幸福快乐, 希望他(她)跟真正爱的人在一起,绝不会阻止, 你要是阻止他(她)得到真正的幸福,就表示你已经不爱他(她)了, 而如果你不爱他(她),你又有什么资格指责他(她)变心呢? 爱不是占有!!! 你喜欢星星,不可能把星星拿下来放在脸盆里, 但星星的光芒仍可照进你的房间。 换句话说,你爱一个人,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拥有, 让爱人成为生命里的永恒回忆, 如果你真爱一个人,就要爱他原来的样子──爱他的好,也爱他的坏: 爱他的优点,也爱他的缺点, 绝不能因为爱他,就希望他变成自己所希望的样子, 万一变不成就不爱他了。 真正爱一个人是无法说出原因的, 你只知道无论何时何地、心情好坏,你都希望这个人陪著你; 真正的感情是两人能在最艰苦中相守,也就是没有丝毫要求。 毕竟,感情必须付出,而不是只想获得; 分开是一种必然的考验, 如果你们感情不够稳固,只好认输, 真爱是不会变成怨恨的。 两人在谈情说爱的时候, 最喜欢叫对方发誓,许下承诺我们为什么要对方发誓, 就是因为我们不相信对方,我们根本不相信情人, 而这些山盟海誓又很不切实际。 海枯石烂、地老天荒,都不能改变我对你的爱! 明知道海不会枯、石不会烂、地不会老、天不会荒; 就算会,也活不到那时候。 许下诺言的时候千万注意,不要许下可以实现的诺言, 最好是承诺做不到的事, 反正做不到的,随便说说也不要紧, 请记住:“不可 能 实现的 诺 言最动人” 在爱 情里,说的是一套 ,做的是另一套; 讲的人不相信,听的人也不相信 …… 茫茫人海中,你遇见了谁?谁又遇见了你

7,协议书格式

协议格式怎么写协议书格式:一,首部:有当事人用甲方和乙方表示写明合同是日期签定地点和编号。二,正文:引言是写明目的根据,的规定,经双方的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1)合同的标的,指当事人的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货物,劳物,工程项目,智力成果。(2)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3)双方权利义务(4)合同的终止和解除(5)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法三,结尾:落款和日期个人出租房屋协议(范文):出租人(甲方):联系地址:电话:身份证号:承租人(乙方):联系地址:电话: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伙目的:为了,成立本合伙企业。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三章 合伙企业名称和住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住址(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 人。 姓 名 住 址 身 证 证 号 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数额 评估作价(元人民币) 评估方式 第九条 合伙人应在 年 月 日前交付出资。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他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迹花管拘攮饺归邪害矛的表决方式如下: 第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下列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 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薄。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债权债务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每 月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协商确定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形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九章 入伙及退伙 第三十五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下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关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四十五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四十七条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年。 第四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 清缴所欠税款; (四) 清理债权、债务; (五)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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