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案例分析

1.有效 合同法地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券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规定效力具有法定效力,双方可协商解决

合同法案例分析

2,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5)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3,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有法律依据,赵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为,李某存在欺诈。赵某不知道花瓶的实际价值,而李某在本案中,存在恶意的欺诈。 2、法院应该判决赵某可以依法撤销合同,要求李某归还花瓶。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你好,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可以说李某和赵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属于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就是说在订立该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之间明显有不公平的情况存在。赵某是可以申请撤消该合同的。法院应撤消该合同,要求李某返还该财物。
1.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并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1 有法律依据,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赵某并不知花瓶的实际价值,理应撤销 2 裁定合同无效,赔偿赵某损失 祝你好运
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里面存在欺诈,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4,合同法案例分析在线等

毁损的电冰箱属于不可抗力,厂家和铁路局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冰箱毁损的损失由商场承担.因为,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路货买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不明确:“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个案例,合同当然成立.这是典型的电子商务.口头约定都是合同,更何况是电子邮件这样的电子商务呢.与书面合同相比,只是承载的界质不一样而已.双方既有要约,又有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意见,衡阳木制品厂也未超出约定时间给货.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就已经成立.景荣另购其他厂家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楼上的答案完全不对。1、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因此双方15日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并生效,其中约定的履行期为20日。16日画已经被卖给王五并交付,因此对李四的履约已经不可能,李四可以在16日就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8月20日当然可以主张,依据是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3、解除合同没问题,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合同纠纷案例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学无止境合同法案例分析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一、 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二、 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三、 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四、 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3、按样品,需封存样品。如果质量标准较
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浩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甲可以不付款,因为合同对甲履行时间的约定有效,甲有权按合同约定履行。2.甲,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交付承运人即视为完成交付。3.丙,购买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购买人承担。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5.不能,已过检验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对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

6,合同法 案例分析 求大神

答题要点: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 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 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 己承担责任。 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 律依据的,39000 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 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但是本合同争议 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 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答案来自原题,第四问你自己根据题意改一下)(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 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 锭 100 吨,价值 130 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 支付货款价值 0.1%的违约金。 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 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 100 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 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39000 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 100 吨 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 该支付违约金, 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甲公司不应当小 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 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 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 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 39000 元 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4)乙公司 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 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 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7,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福州某房地产公司同一物业管理公司于2004年7月1日签订了《“x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管理公司为“x小区”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实行物业管理,并约定具体物业管理服务费数额,由物业公司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方式实现,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开发商全额缴纳,同时约定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自逾期之日起每天应交纳管理费用的0.5%滞纳金。2009年9月28日,上述物业管理公司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期间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和空置房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合计约18万元。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作为该房地产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特指派马建煜律师审查该合同纠纷的证据材料,并代理该起诉讼。应诉之前,马建煜律师了解基本案情并认真审查了相关合同协议,对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作了详尽的分析,并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建议。 本案如期开庭,法庭之上,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意在证明双方约定的内容,对此被告方无异议。 2、《关于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补充约定》,旨在证明对一部分住宅的另行物业收费标准,被告方承认该证据真实性,但否认同本案关联性。 3、入伙通知书五张,证明被告延期交房,被告方承认真实性,但否认证明力。 4、“空置房物管费明细表”,旨在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用180024.20元,并确认该表系原告单方统计的。被告认为该证据系单方编制,统计方式缺乏依据,不认可该证据证明力。 5、催费函三张,证明原告曾于三个不同的时间通过传真向被告发函催讨欠款,被告抗辩意见为未收到上述催费函,对函件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 开庭过程中,被告方虽未提供证据,但是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一一提出有力反驳,指明其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所列举的证据不能产生支持诉请的证明力,在此之外,马建煜律师指出了纠纷之中对维护被告利益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此意见关系到该案判决的决定性方向,自然上升为庭审之中的焦点问题。 对此问题,原告的主要依据是三张催费函,原告主张该证据的证明力在于确认三张催费函最迟在2008年12月17日曾向被告发函以催讨欠款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针对该证据,被告提出抗辩,指出被告从未收到该三份函,而且原告也未向法庭提高邮政部门的回执单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有通过其他形式向被告送达该份证据,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曾向被告提出主张,该份证据不构成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此外,被告提出补充意见,利用原告所提供的空置房物管费明细表,指出原告自编制明细表的2007年4月14日起,已然知晓其权利受到侵犯,但在诉讼时效两年之内,原告并未起诉,至2009年9月28日才提起诉讼,故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完全采取并认可了被告提出的已过诉讼时效观点,判决驳回该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中,马建煜律师在诉前为顾问公司提供了详尽的法律意见,诉中据理力辩,充分利用了律师的诉讼时效武器,维护了顾问单位的应得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原文链接: http://majiyu.fabao365.com/article/view_544575_70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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