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质押合同无效的法院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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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所在地或者合同双方签署地

确认质押合同无效的法院管辖权

2,诉请赠与合同无效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如果是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
关于赠与合同的管辖权: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无效,则是以合同签订地或者当事人居住地管辖;如果合同规定管辖地有效,则以合同规定为基准。

诉请赠与合同无效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3,合同管辖权的问题

被告住所在地(包括注册地,日常经营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没有约定管辖,适合合同的一般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合同管辖权的问题

4,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直接约定由某基层、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可能因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无效。二、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饰等港口作业纠纷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三、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四、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五、直接约定由某事由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六、消费格式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5,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怎么确定: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6,合同约定不明确 管辖权如何确定

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器设备加工安装调试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加工、安装、调试机器设备一套。后因被告仅履行了加工、安装义务,未为原告进行调试,导致原告无法使用该机器设备。诉讼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应当以加工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原告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无法律依据。  [析案]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合同的约定,被告根据原告厂房情况,为原告设计、加工机器设备后,还需将机器设备运送到原告处,为其安装、调试,保证原告能够正常使用。该合同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应当由加工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刘芳芳 朱 颖
1、购销合同本身是否有约定管辖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3、购销合同履行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 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 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 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 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 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 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 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 定为准。

7,合同无效的案件中如何确定域法院管辖权

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纠纷只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依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即不能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其理由是,如果将无效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依有效合同来确定,就会产生程序性裁定与实体判决之间的矛盾。即在确定管辖进行程序性处理时,推定合同有效,而在实体处理时却又判定同一合同无效,从而形成裁定书与判决书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笔者认为,对无效合同纠纷一般亦应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确定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分析以上法条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只要在合同书上签名或盖章,合同即告成立;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生效则还须具备“依法成立”这一条件。可见,合同成立是对合同事实的评价,而合同生效则是对合同价值的评价,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无效合同属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法律规定,是对无效合同订立、履行全过程的价值否定,但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对合同的价值否定只能及于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及于合同的有效成立。换句话说,只要符合成立条件,合同即使被确认无效也不能改变其有效成立这一客观事实。 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中的“合同”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合同”显然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不是指有效合同。因为要确认合同是否有效,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实体审查,这已超出了立案庭的职责权限,即便是业务庭的审判人员,一般也不可能在庭审之前确认合同的效力,何况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权的审查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应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因此,只有将该法条中的“合同”解释为有效成立的合同,才符合立法本意,也便于实践操作。可见,无效合同纠纷确定地域管辖时亦应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或者中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果无效合同中已确定了协议管辖条款,那么该协议管辖条款则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失去效力,也就是说,无效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此类无效合同管辖时应依合同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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