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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平等的合同合法吗

是有效的,但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竞业禁止合同是公司与高管等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的竞业禁止约定,金额、期限视情况而定。不属于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约定竞业禁止合同,否则无效。
不合法

不平等的合同合法吗

2,不平等合同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那么属于显失公平合同。若符合显失公平的要求,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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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不平等条约法律及赔偿

根据您介绍的情况,简要回答如下: 第一,您可以解除与他的合同,另寻您认为较为适宜的地方经营,并可以主张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您可以主张房东的违约责任。首先,商场装修在客观上造成了您不能正常在商场的摊位进行营业;其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变更地点经营的条款,而商场现在变更地点让您经营,属违约,当然这个违约责任您不能向商场主张,因为您与商场没有签订合同,您只能向房东主张。 第三,至于官司的胜负,因为没有看到合同文本,我不好给你下一个结论。
好像民法中的原则有一个是:公平原则。我觉得,这份合同如果有效,也是你可撤销的且他因该赔偿,如果无效的话你也可以要求他赔偿,主要过错因该在房东身上。“所发生的一切纠纷所和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这里的纠纷与法律责任所指的主体因该是你与出房东外的第三人吧,如果与房东都无关了的话那租金都不用给了。如果按照房东的理解的话,那就是霸王条款。我也是刚刚开始学法律,您去律师事务所找专业律师咨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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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平等合同如何判定

法律分析:合同不公等又称“合同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责任承担、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5,劳动法如何对不平等协议定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的《集体合同规定》中有规定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二)工资支付办法;(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四)工资调整办法;(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根据这些,在更改工作岗位是是有权利与单位协商工资问题的。应同工同酬问题。
按劳动法规定:你的一个半月的工资是按协议条款注明多少领取,在合同或者协议还没有签订之前,工资按之前的协议或者合同领取的。不管厂方正不正规,一切按劳动法做事,如有不从者,你可以通过地方劳动局投诉保护自己的权益。现在政府在严厉打击那些恶意扣新欠薪的公司。

6,如果合同不公平是否有法律效应

1、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合同在实践中又常常被称为协议,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就有效: (l)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 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只要订立合同或协议的当事人具备上述条件,就是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将告消灭。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具有原则性的不同。根据合同法,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变更;而其主张撤销虽然有期限限制,但该期限已并不像高法意见规定的那样,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的一年,而是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合同可撤销之日起的一年,换句话说,只要撤销权人能证明其主张撤销权是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的,其主张撤销权都是有效的。
一、如果一方遗失合同的,可能的不利后果主要有:1、如果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遗失方可有会因无法提供合同,从而无法证明双方间的约定内容,导致无法有效保护自己方的权益。2、对方可能会单方更改合同内容,而遗失方却无法证明系对方私自修改,从而严重影响遗失方的合同权益。二、一方遗失合同的,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会有任何的影响。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法、意思表示真实并自愿签署的,自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时,合同即成立,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同的效力与合同具有多少份、当事人一方是否持有或遗失合同没有任何的关系,一方当事人遗失合同的,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会产生影响。

7,购房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有哪些

一、购房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有哪些1、条款排除对方权利。有的补充协议还规定:“在房屋交付过程中,购房者除开发商不具备第十条约定的交房条件而拒绝交接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交付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购房者应在房屋交付后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如购房者以此拒绝交接该房屋,开发商亦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只要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房屋的主体结构没有质量问题,但有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购房者同样有权要求退房和赔偿损失。2、偷梁换柱,擅自增加合同内容。有购房者反映:“售楼工作人员在介绍房产时,明确说明该处房产土地使用权年限为2005年以后的70年,签署合同时也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说明。但在后来间隔数日才从售楼工作人员手中拿到的合同上,突然发现合同附件中多出了一个关于房屋土地状况的图表,上面的土地使用期限是从1993年开始的,这样无形中购买的房子就少了12年的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附件,并且在附件上签字或盖骑缝章,防止开发商偷梁换柱或是增加合同内容。3、”购房合同补充条款表面上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而实际上在房产市场完全是卖方市场的情况下,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完全是开发商说了算,购房者只有买与不买的份,没有任何选择或讨价还价的余地;而这些补充条款也是开发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因此,它具备格式合同的实质要件,应当参照格式合同的规定来处理。 购房作为当事人的一种重大经济行为,要慎而为之。二、购房时容易出现的陷阱1、广告陷阱,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房地产开发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2、销售陷阱,内部认购,加大买房者风险。正当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之时,开发商其实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更糟糕的是,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3、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刚开始销售(开盘)时,开发商往往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最低价”也就不翼而飞了。 现场设“托儿”,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4、合同陷阱,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
1、面积出现了误差,开发商会规定有利于自己的约定,这个其实国家有相关政策的2、交房的标准对业主不利,象墙面平整度、电梯的品牌、风道的厚度、材质等等规定不明确,开发商容易推卸责任,而业主即使不满意又面临交房拒收的责任;还有通知交房的时间和业主必须收房的时间对业主不利,往往开发商只给业主几天的时间收房,否则业主承担拒收房屋的责任3、房证下来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也对业主不利,当然如果不急卖房的倒也不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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