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船合同的法律性质

广义上的租赁合同,具体的还要分,要看的是,您所说的是普通国内法意义上的租赁合同,那么就适用;若是国际法上的船舶租赁合同,则适用国际条约,比如<,海牙规则>
7个月租金 2+2+2+1

租船合同的法律性质

2,紧急有关造船业的法律

造船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之多,而由于造船方面的法律是散见于各类法律中的,因此很难全部列举。但是,如果你提及最近修改,那么最有可能的就是《物权法》了。此前我曾经写过关于船舶出口的一些法律和实务问题研究的论文(http://hi.baidu.com/caizh/blog/item/0c70d488e36d8594a4c272e3.html),很高兴在新的《物权法》中,我论文中涉及的不少问题得到了解决。

紧急有关造船业的法律

3,上海江南长兴造船厂 合同问题

我就是海联的 海联的其实和本厂的差不多 厂里面不会开除你的 除非你表现非常的不好 海联可以说是江南旗下的一个子公司吧。。。江南技校毕业的99届以前都是和本厂签的合同99届之后都是和海联签的合同 放心吧 海联蛮好的。。。
江南造船厂搬到长兴岛了,我哥就在里面做领导的,好像听说单位蛮好的呀,他现在一周回家一次
你是做什么的?海联应该是个劳务公司,你这样就属于海联派遣过去的!

上海江南长兴造船厂 合同问题

4,航次租船合同涉及的那几方面法律问题

航次租船合同常见问题有:1。受载期,解约日的纠纷,质询条款2。货物种类和数量的纠纷,加载,亏舱,退关,仓储等3。装卸费用纠纷4。装卸时间纠纷,装卸日概念含义,滞期费,速谴费等5。绕航,自由绕航,添加燃料,等等6。承租人和出租人的责任和免责等等吧,具体建议你找一下中国海商法,海牙,维斯比,汉堡规则中关于航次租船的条款。---CAPTAIN WANG
比较常用的是gencon“金康”,统一杂货租船合同,这个比较保护出租人...威尔士煤炭租船合同,这个专用于煤炭运输巴尔的摩式,这个广泛用于从北美和加拿大向世界各地整船运输鼓舞的标准格式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c(矿石)7租船合同油轮航次租船合同美洲威尔士煤炭租船合同1990年澳大利亚小麦租船合同1982年多用途船舶租赁合同具体的情况请参照杨良宜先生的《程租合约》一书...

5,船舶租用协议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吗

完全可以。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均可以适用合同法。可以参看《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签订租用协议就得适用合同法,如果有单行法律法规,只不过是对其规定的细化,放心,合同法是大法,是可以适用的。

6,关于航次租船合同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适用问题

航次租船合同在我国《海商法》中被列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在我国学术界也被普遍认为不具备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据此,你所说的航次租船合同的纠纷应该适用于我国《海诉法》中你列举出的法条的(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性质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在我国《海商法》中被列为船舶租用合同,上述两种合同出现纠纷,适用于我国《海诉法》中你列举出的法条的(三)。此种法律适用问题,均需依据出现纠纷的合同的性质而定。 补充回答:装运之前只能说明提单还没有签发,和租船合同有什么关系呢?难道说装运之前租船合同还没有签订吗?这是不可能的。租船合同都是提前签订好的。至于你说的托运人违约,或者说可能是没备好货,要看这个托运人是不是租船合同的租船人了。如果是的话,那么就是租船合同的纠纷,可以使用上述我所说,这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纠纷;如果这个托运人不是租船合同的租船人,那么这就不仅是租船合同纠纷,而且还是贸易合同纠纷了,如果是这样的话,船东先按照上述表述,去法院起诉,向租船人索赔,然后租船人再向托运人追索。总之,你说的装运之前的情况并不能改变该问题的实质。
航次租船合同中的租字,并不具有财产租赁的性质 它只是运输形式的一种 与班轮运输相对应
你好!看你发生了什么纠纷!如果是与船家的,自然适用第三款;如果是与卖方的,适用第二款;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7,船舶所有权优先权抵押权之间不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两者产生的情况不一样,抵押权是抵押人设定的,优先权是法定的,只要符合几种法定的情形(海商法第22条有列出),就会产生船舶优先权。  两者权利的主体也不一样。  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类,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楼上说的没错。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采取法定措施,从船舶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1.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2.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3.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4.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楼上真不知道是从哪里复制过来的,囧。 所有权自然是适用 船旗国法 船舶优先权适用的是 法院地法 船舶抵押权适用的是 船旗国法 光租之前或期间抵押权比较特殊,适用 原登记国法 (因为这个会变化的呵呵) ------------不好意思,lz提供补充的内容太抽象了,我无法详细理会lz的意思。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适用体现的正是冲突法的本质。国际私法在适用法律上一直都是面对冲突法的适用问题。

文章TAG:造船合同适用什么法律造船  合同  适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