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传真有效性

1.如果是在合同中没有签字的话,只是盖了合同章的话.应该算是无效合同.2.本身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人或是法人本人是应该签字进行确认的.3.传真件是有效的.
合同签字盖章才有效,复印只做为副本,从法律效力上说,没有正本的功能强大!

合同传真有效性

2,合同传真件有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上述规定是建立在双方对有签订合同这一事实不存在异议的基础上,如果双方对“是否有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是对方所传”等问题有争议,那么就需要其他证据来注明该合同的真实性。 如果担心对方“以后不认定这个合同”可以要求对方同时邮寄一份原件来存档就可以了。

合同传真件有没有法律效力

3,传真件的法律效用

如果对方确认,那自然是有效的证据;但如果对方不确认,那么它是否有效或者说它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就需要看看是否有其他证据的支持了。另外,关于传真的效力问题,可能还需要看双方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约定确认传真件的效力,那么举证责任就在于是否有发送传真。这就可能和发送传真的机器以及电脑软件等设置、电话的查询等相关了。
不能认同1楼的观点,这个传真就是合同的正本,所谓复印件,原件不能简单的按照是否是打印件或复印件来区分,而应当按照合同的形式来确定,传真上的签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知道,笔迹鉴定是通过字型来确定的,不是通过油墨来鉴定的其实问题关键不在于是否是传真件,而在于“一但签名自动转为欠条,传真文件同样有效”这句话,虽然有这句话,但该传真仍然是商业合同,或者是商业合同的一部分,不会变成欠款条的,相关权利人仍然可以行使该合同的有关抗辩权

传真件的法律效用

4,如何写传真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应

  司法实践中,书面合同的认定通常以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原件为准,复印件、传真件等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这是否意味着,传真件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呢?事实上,《合同法》认可了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载体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但是,这类载体在证明力上受限,相关证据的审查与确认,须综合全案证据进行。  合同法第十一条确认了通过传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诉讼中,对传真原件证据效力的审查标准应参照复印件的有关标准进行,并综合全案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予以审查和确认。  确认不一定都要当面,只要足以证实双方订立合同及其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可以多种方式,当面确认较为保险,但不是唯一的.应尽量持有双方互相确认的合同原始文本,并注意合同当事人主体及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合同双方盖章传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险,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其证据效力,部分商友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并公正认定其证据效力。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要结合双方合同是否有约定使用这一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电子邮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尚需分析案件关联事实,并斟酌具体情况来依法认定.所以,律师提示:合同签订应以原件签字、盖章为宜,对于采用传真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履行时须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防止因合同形式上的不足导致权益受到侵害。

5,合同传真的法律效力

传真合同是合同的形式之一,也是现如今比较流行的一种合同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的合同,大大节省了双方的时间与精力。但却有人在质疑,传真合同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合同法》明确指出: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从这条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传真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以传真形式达成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构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诺内容的传真到达对方时成立。传真件合同文本同样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能力,但由于在实践中,传真合同可能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备受争议。要想证明传真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电信公司传真电话记录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即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传真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在发生纠纷时对方是否承认,如果对方否认,你会没有证据原件而无法证明这份传真是否真实由对方签字盖章后传真给你,因而导致在纠纷中处于劣势。但如果对方承认,是不需要原件就可以起到证明作用。
可以生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但是最好事后补签一份正式合同文本,因为传真本的证明效力小于正式本,所以要充分保护贵公司权益的话,还是应该有正式的合同文本的。
传真是合同形式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由于传真件一旦遇到诉讼需要举证的话会有一定的问题,所以平时还是要小心。如果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而且都是传真合同,那么可以形成一定的证据链,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如果是第一次合作,那么最好还是能有书面原件,并通过书面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以传真的方式签订,并约定好传真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祝顺利
通过传真件签订合同,相关内容很容易被伪造,但一般上基于对对方的信赖或是长期合作利益,传真件合同非常常见。关键是保存好传真件文本,如果对方编造相关内容你可以对照,问题不大!对于初识的合作者,应该更加正式一些,以防止合同欺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况下,合同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当然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如果对方是假的,显然符合以上情形,合同无效。但是对方是真的话,那么合同就成立了,合同有效了!

6,合同上注明此合同传真件有效合同效力如何

法律上虽然承认传真这种形式,但做证据使用还是不方便,常需要别的证据以辅证,最好不要用这种形式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   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   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上注明“此合同传真件有效”,和原件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的。采用传真形式签订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签订方式为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并注明双方的传真号码、传真先后顺序,以及备注签名或盖章传回以及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重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传真合同变白纸保存原件很重要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如果双方没有特别排除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效力,而实际上双方确实在以传真方式达成合约的一致,那这样的传真合同有效。 因为传真本就是书面合同的一种方式。但实践中用起来,有时确实有些麻烦,所以,如果是比较重大的合同,建议采取传真方式签订后,还是补一份双方直盖章的书面合同比较安全。
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传真件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的形式要件,所以,用传真件签订合同具有与其他书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7,传真签合同怎样才有法律效力

传真可以解决一时的权宜,要有法律效力必须要原件
依据《合同法》,签订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见,通过传真订立合同的方式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其潜在的风险和后患颇多。一是对传真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争论不一。一部分人认为传真件属于复印件,其无法真实再现原件经过修补所造成的瑕疵,因而属于复印件。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当事人之间通过传真对书面合同的条款进行确认,与在同一张合同纸张上签字确认并无实质区别。因此,用传真订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没有问题;若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就传真件到底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就难以确定,影响审判结果。 二是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依据《合同法》,签订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见,通过传真订立合同的方式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其潜在的风险和后患颇多。一是对传真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争论不一。一部分人认为传真件属于复印件,其无法真实再现原件经过修补所造成的瑕疵,因而属于复印件。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当事人之间通过传真对书面合同的条款进行确认,与在同一张合同纸张上签字确认并无实质区别。因此,用传真订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没有问题;若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就传真件到底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就难以确定,影响审判结果。 二是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1、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2、当事人之间传真往来过程是怎样的;3、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是通过什么方式商谈的;4、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合同传真件证据。一个案件中若只有传真件而没有其他佐证予以证明且对方又予以否认的,则该传真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在不得不采用传真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最好采用证据补强的措施,注意留存能够证明传真件表述内容的其他证据,如相关信函、电子邮件等;传真双方要保留收发凭证。另外,传真方最好能在发出传真的最短时间内将传真原件寄交接收人,保证证据的同一、完整。收件人收到传真后,也要及时要求传真方递送传真件原件文本。最后,双方最好能够及时就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确认书。总之,不要随意用传真订立合同,即便使用也要谨慎,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具有法律效力,但应当要求对方将盖章的合同原件快递给你们。 传真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新合同法增加的内容。传真合同有它快捷高效的一面,也有容易引发争议的特点。如果发生争议,首先应当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在证明了合同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再去判断合同的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否认传真合同的存在,而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材料才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话,也就谈不到传真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了。一定要注意,判断合同效力是以合同存在为前提的。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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