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所谓的干股,就是没有出资,既然没有出资,在有限公司中就无须负责,除非你有参与触犯法律的情事

干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办企业入干股产生债务纠纷需要承担责任吗

干股股东的法律风险:1.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因干股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故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与协议发生无效、可撤销、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2.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如果干股股东做了工商登记,那么和其他股东具有同等地位。如果没工商登记,那么干股股东对外以及其他不知情的股东不具有股东地位,只能按照协议要求赠与股权的股东承担权利义务,比如要求股东给予利润的分红。3.干股如果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则无法担保。由于股权质押担保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方为有效,因此没有登记的干股是不能合法质押的,以这种干股签订的担保协议也是无效的,当然双方能实际履行的除外。
法律上没有干股的说法。只要到工商局备了案。那你就是股东,那你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办企业入干股产生债务纠纷需要承担责任吗

3,干股受法律保护吗

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参与的。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 但是,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我国公司中并无“干股”,也就谈不上以干股作抵押。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你应当查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额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

干股受法律保护吗

4,请教公司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分几步进行首先在工商局登记的公司设立合同中,你爸爸的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是否是真实的,公司成立且你父亲作为股东是否是你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签字、身份信息都是伪造的或者你父亲受了胁迫,立刻报案且起诉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即可免除你父亲的责任。如果你父亲默认了且甲没有胁迫,你父亲就是合法的股东。继续,然后,公司成立时的出资阶段你父亲没有出资且甲代替你父亲出资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验资然后抽逃资金的,你父亲对于他的10%出资需负责,然后如果找到甲后可以要求甲退还你父亲的10%出资。然后,无偿转让股权是否是你父亲真实意思表示?如不是,可撤销股权变更。最后,如果公司破产且你父亲曾作为真实发起人且未履行出资义务,你父亲需要补缴出资。你父亲的出资义务并不随着股权转让而消灭。现在最关键的一点是证明你父亲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不要强调你父亲得到干股,那样恰恰证明你父亲没有出资,你们需要证明的是甲已经代替你父亲完成了全部的验资手续且验资过程合法足额,这样,甲抽逃资金的行为便变成了职务侵占行为,你们可以先报案立案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会暂缓。如果甲验资都是弄虚作假得到的,且你父亲作为合法发起人,那责任是必须付的,没有办法。
干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请你在描述一下你说的干股具体是个什么状态。你确实往公司投钱了吗?

5,持有干股的股东要付法律责任吗

当然要承担责任.属于投资.
分几步进行首先在工商局登记的公司设立合同中,你爸爸的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是否是真实的,公司成立且你父亲作为股东是否是你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签字、身份信息都是伪造的或者你父亲受了胁迫,立刻报案且起诉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即可免除你父亲的责任。如果你父亲默认了且甲没有胁迫,你父亲就是合法的股东。继续,然后,公司成立时的出资阶段你父亲没有出资且甲代替你父亲出资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验资然后抽逃资金的,你父亲对于他的10%出资需负责,然后如果找到甲后可以要求甲退还你父亲的10%出资。然后,无偿转让股权是否是你父亲真实意思表示?如不是,可撤销股权变更。最后,如果公司破产且你父亲曾作为真实发起人且未履行出资义务,你父亲需要补缴出资。你父亲的出资义务并不随着股权转让而消灭。现在最关键的一点是证明你父亲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不要强调你父亲得到干股,那样恰恰证明你父亲没有出资,你们需要证明的是甲已经代替你父亲完成了全部的验资手续且验资过程合法足额,这样,甲抽逃资金的行为便变成了职务侵占行为,你们可以先报案立案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会暂缓。如果甲验资都是弄虚作假得到的,且你父亲作为合法发起人,那责任是必须付的,没有办法。
干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请你在描述一下你说的干股具体是个什么状态。你确实往公司投钱了吗?

6,干股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分析如下:一、干股不是法律词汇,而是民间用语,实际上体现的是分红关系而不是股权所有。干股即虚拟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分红依据也是来源于公司法。《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二、我国公司法承认的股东资格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没有实际股东资格,自然不需要承担股东责任。《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三门峡市叶先生来电咨询: 我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由于我工作成绩突出并有重大科研成果,公司老板给予我10%的公司股份作为奖励,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但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前几天,公司由于一个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老板、其他股东,还有作为公司股东的我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时,我经过询问和落实,才知道原来公司注册时老板和原来的股东没有按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请问,我作为干股股东,对公司的虚假出资情况并不知情,需要承担责任吗?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王东会解答:你这个案例属于干股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所谓“干股股东”是指没有实际出资,由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赠与股权,并被记载为公司股东的股东。你作为合法的受让人和干股股东,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你具有股东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该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由于你受让该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因此你没有承担连带赔偿的义务,仍应由原公司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你对你不知或不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你举证不能,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在受让股份时,如没有特别的约定,在你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向原转让股权的股东进行追偿。从上面的分析并结合你的实际情况,你应该积极收集相应证据,在规定的举证期间内提出有利证据,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法院判决你承担责任,你可向原股东追偿。

7,如何理解公司干股股东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表现形式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意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或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2、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称为“干股”股东。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扩展资料法律责任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2、公开身份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同,导致其法律责任也不同。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动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法人或自然人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因以上出资取得干股的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干股股东
1.“干股股东”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中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中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2.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民间,特别是私营企业,在私企的老板们给予干股的时候,有的会签署一些协议,有的没有,但是基本上无论哪种,持有干股的人都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实际控制权的是“实际控制人”)。所以,这种干股协议不如叫做分红协议更加贴切。
(1)干股股东在公司中主要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但也许干股股东承担的是其它义务,例如保护、政策优惠、协助办理某些项目审批等。干股股东与其它股东一样,根据股东会决议分取红利。(2)只要公司通过决策,确定某人享有一定数量的股份,即可成为干股股东,有的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有的不记载,没有在手续上要求得与正常股东那么严格,只要主要负责人清楚即可。(3)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干股主要存在于公司软实力发展上有贡献的项目上,例如信息提供、审批权限、供销渠道等方面,均可能被设定干股,只要决策机构股东会通过决议即可;一人公司中公司负责人一人拍板即可实施。(4)对公司高管人员,取得干股类似股权激励,公司在决策会议上通过决议,就可以授予其高管一定数量干股,或者通过增加公司股份的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只要公司以自有资金增加股份,就可以使干股股东成为公司实际股东。当然,干股股东可因公司不同而不同,有的可以在离开公司时变卖该干股,有的可能到期自动注销,不允许转让等。
股东不出资,公司授予股东以外的人部分股权,并使其成为股东,这就是干股股东。通常情况下,干股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决策,只是收取公司分红等。1、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干股股东在公司中主要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但也许干股股东承担的是其他义务,例如保护、政策优惠、协助办理某些项目审批等。干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一样,根据股东会决议分取红利。2、干股在公司中的存在方式:只要公司通过决策,确定某人享有一定数量的股份,即可使其成为干股股东,有的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有的不记载,在手续上没有要求得与正常股东那么严格,只要主要负责人清楚即可。3、干股的设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干股主要存在于公司软实力发展上有贡献的项目上,例如信息提供、审批权限、供销渠道等方面,均可能被设定干股,只要决策机构股东会通过决议即可;一人公司中公司负责人一人拍板即可实施。4、干股股权的取得:对公司高管人员,取得干股类似股权激励,公司在决策会议上通过决议,就可以授予其高管一定数量干股,或者通过增加公司股份的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只要公司以自有资金增加股份,就可以使干股股东成为公司实际股东。当然,干股股东可因公司不同而不同,有的可以在离开公司时变卖该干股,有的可能到期自动注销,不允许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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