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以上材料请分析并归纳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之间主要有哪几种关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1.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①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 ②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不能独立存在,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条文。 2.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 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②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③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④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根据以上材料请分析并归纳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之间主要有哪几种关

2,能不能举个栗子来说明白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啊

拿刑法条文举例子吧1和2,可以用交通肇事罪解释,此罪前提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道交法有数个法律条文,并且是与刑法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刑法抢夺罪是第267条,而此条第二款是法律拟制为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这个简单,例子到处都是,法律规则在形式上可以省略三要素,但在逻辑上缺一不可,所以一个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这是指在形式上)
你好!比如说你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然后具体是体现在哪些方面。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能不能举个栗子来说明白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啊

3,求指点法律条文与法的形式的关系

法律条文是成文法国家颁布的法律形式之一,纸上的法。法律形式有很多种,包括法律条文、法律习惯、案例等形式,也就是说:有的法律形式不是通过纸上的法--法律条文来表述,可以是案例、习惯等形式来表现。另外,举个例子,现在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书摆在你面前,书上的内容就是法律条文。但你一把火将之烧了,难道你说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这样毁了?显然不能这么说,只能说该宪法的外在形式被烧毁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仍然存在。怎么理解法的形式是已然的法呢?说到已然则必须先说应然,比如,有很多符合自由、正义、秩序的内容没有用法律的形式来呈现给我们面前,我们就说他是应然的法---应该存在的法,应该存在这样的法律。而现在能称之谓法,则是已经存在于,并且用之于实践的各种形式的法律。所以法的形式是已然的法。已然的意思就是已经存在的,应然的意思就是应该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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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规则和法条有什么联系不懂勿进

法律规则是法条的内容,法条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条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的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直到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区别:法律概念是抽象的,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联系: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属于法的三个要素。 法律条文是法律的形式,条文表现规则、原则,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 同时,法律规则也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有时可能会以其他形式,如习惯、惯例或法理的形式来表述。

5,如何看待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一般是对应的。 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你好,一看你提的问题就是法律爱好者,不过我不能从你的角度回答,那更不清晰;我的回答如下: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尽管有一些联系; 二,法律条文准确地表述应当是法律条款; 三、法律条文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这三个方面;也就是说,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述或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三方面的内容。换句话讲条文只是表现形式,而内容则根据需要可多可少; 虽然我的解答比较理论,但你问的就是一个理论问题,没有办法,希望你能够明白;

6,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要素包括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的法律条文全部包括法律规则的全部要素,有的只含有其中的一个或者两个,有的时候分散在不容的法律条文当中。就我国颁行的法律,挑出几个例子进行说明。1、包含全部要素的法律条文。《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条件假设),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行为模式)。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法律后果)。2、包含一个要素的法律条文。 《合同法》以下条款(不限于以下条款)仅规定了行为模式。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包含两个要素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件假设)。 这里同时包含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希望对您有用。
我们在法律条文中所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也是颇为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 (2)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7,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适用关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其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与规则相比,原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它在明确程度上显然低于规则。但是,原则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广于规则,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 ,尽管在法学界的一切探讨和学理建树,大体上都围绕着法律规则而展开,但究竟什么是法律规则,人们的看法并不尽同。这就再次证成了一个原理:越是基础性的概念,存在分歧的可能性越大,一切理论建树,皆自对基础概念的不同主张和严谨逻辑论证开始。那么,什么是法律规则?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李桂林则写道:“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郑成良则以为:“简要地说,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我们认为,对法律规则可以由其主体、对象、方式、内容和功能诸方面进入分析。   所谓法律规则,是指立法者将具有共同规定性的社会或者自然事实,通过文字符号赋予其法律意义,并以之具体引导主体权利义务行为的一般性规定。在这里,我们首先遇到的是法律规则的生产主体——法律规则的国家性。我们知道,规则在物质世界中是普遍存在的,在人类社会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即使那些无规则可循的物质运动,科学家们仍然在寻求其规定性,如反物质的规定性。同样,即使那些怪异的社会行为,社会学者们也在寻求和研究其规定性的内容。但是,自发地存在的自然规则也罢、社会规则也罢,都不是纯粹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也许,在社会法学那里,自发产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则也不失为法律规则——所谓民间自发产生的习惯法规则)。因此,法律规则首先是自觉地存在的。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三要素组成。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各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如法律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如宪法中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或全部法律体系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实事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由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与个案当中,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有可能存在同一部法律中。 4)法律规则因其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要求其符合一定的逻辑结构。而法律原则的规定是笼统的、抽象的、概括的,其本身并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原则不存在逻辑结构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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