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怎么写,合同解除后的返还金钱义务能否先息后本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4-06 15:35:13
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解除后的返还金钱义务能否先息后本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解除后的返还金钱应该遵照“合同解除协议”例行义务,接受返还方不是“金融单位”,没有给别人贷款的义务,所以合同解除后的返还金钱义务不能先息后本。
2,合同解除和返还定金
既然是定金,那么大家就要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甲方无法给乙方提供协议的车型,那么甲方就是违约,应退还双倍定金,如果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前解除合同,那么甲方是有权定金不予退还的,这些都需要看你们当时的约定违约情形你说的是解除买卖定金合同,那合同必然有返还定金的内容了,你还要要求什么?
3,合同纠纷帮忙解答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虽然名为租赁,实际内容为买卖,属于分期付款买卖行为。
其中的保证金应该理解为首付款。
2,可以解除。我国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规定,未付款数额达到全部价款1/5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负有返还义务。
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金钱和机器。
但是可以要求支付买方支付一定使用费。
3,判解除合同。
被告返还机器,原告返还15万。
同时原告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4,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返还哪些价款
合同法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是的,定金罚则是一种违约责任。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导致合同解除对一种补偿,即一般认为收取了对方的违约金就等于实现了本合同的合同利益。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未及时履行合同的滞纳金,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要求缴付滞纳金同时继续履行合同。
5,问题取消合作要求退还定金怎么写
1、首先还是选择协商的方式,即便是损失一些。看看双方有没有比较信得过的中间人来调解看看,实在不行,那只能走诉讼的程序了。 2、根据你所阐述的情况是可以要求定金罚则双倍返还的。这里还要注意一下你们的定金占合同总价款的百分比,超过20%的部分无效,不能双倍返还。双方应该是约定了定金使用的范围,擅自动用肯定是违约的。 3、如果是受欺骗而订立合同,可以撤销合同要求返还定金并支付赔偿。如果不想撤销合同则可以要求依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损害赔偿。 4、符合法定条件的录音是有效力的。2001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订单取消,定金不退还order cancellation, deposit not refundable订单取消,定金不退还order cancellation, deposit not refundable
6,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补偿问题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你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今年年底就不存在合同到期的问题,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又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理由,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主张的合法权益有以下几项:
第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即可获得10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因为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所以工作时间也就是赔偿金的计算时间应当从04年底算起。
第二,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单位索取二倍的工资。你的情况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计算双倍工资。
第三,从用工之日起不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单位依法补充建立并补交所有相关费用。
第四,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必须执行的,你至少可以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你可自2008年1月1日起每年要求支付5天,共计10天300%的休假工资报酬。
3、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只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通过仲裁解决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1、企业变更后,原来企业应该承担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因此,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以从04年计算至今。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企业都应当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是是不能默认的,因为,那样的话无疑是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3、当公司提出与你解约时,时应当支付你补偿金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你跟你所在公司的劳动合同时间从04年底开始至今连续计算;
2你跟你所在公司的劳动合同应该已经视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假如今年底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应该支付你至少5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05~09五年5个月,04年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加上代通知金还会有1个月工资)。1、新工厂名字和原广州工厂不一样,你如果现在和新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以前在老工厂的合同用工时间不能累加至今,虽然法人代表,企业经营范围都是一样的,但用人单位不一样。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不能认为企业已经同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3、劳动合同期满,不算解除合同,公司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你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7,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还有哪些义务
你好,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该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事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情况有: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1、办妥退工手续 办妥退工手续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转出人事档案、缴纳社会保险费帐户,及向劳动者开具退工单或解除工作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从该条款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在办妥退工手续方面对劳动者的后劳动合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具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证明义务,一方面使劳动者在离职后更容易获得工作,另一方面使第三人(未来的雇主)决定是否雇用时,可以获得劳动者的相关信息资料。不仅如此,用人单位给离职的劳工出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证明,也属后合同义务的一种——照顾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二是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的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这项规定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即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内办理完毕。 2、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我国的劳动法确立了经济补偿金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的随时解除也排除在外。该规定范围过窄,而且只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变相鼓励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金的功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形: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发生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了上述情形外,还应包括竞业禁止补偿费。如果劳动合同将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而被要求在劳动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限内不与该用人单位进行同业竞争或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对劳动者的就业不产生约束力。 对于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因为原法律没有规定应何时给予经济补偿金,所以存在着所有的工作交接手续全部办理好,但是用人单位却没有及时将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应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一并将经济补偿金交给劳动者。 3、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实践中,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一些劳动争议,往往因为时过境迁,劳动合同文本灭失,导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无从查证,法院难以判明事实,有时对劳动者极其不利。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4、其他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三种后劳动合同义务内容,但是用人单位的后劳动合同义务的完整内容不仅仅以这三种为限。如根据劳动法等法律,用人间单位还承担一些其他后劳动合同义务。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裁减人员,那么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再比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曾寄存于用人单位财产的,用人单位应当返还,如《劳动手册》的返还义务等。 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1、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2、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合理限制,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就是因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并存之特征,从而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诚实、尽力、一心一意地为其工作和维护其利益的忠诚义务。对竞业禁止约定的违反,无论原用人单位是否受到损失,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则不在此限。即使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没有约定,劳动者也应当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是其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使然。否则,即承担侵权责任。 3、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曾进行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的,双方的劳动关系消灭时,所约定的服务期未满的,如果劳动者对该劳动关系的消灭负有过错,应当依照法定或约定的要求,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受培训或分配住房后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间的,赔偿金额应当按相应的比例递减。但是,培训费用,不应包括培训期间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待遇。
文章TAG:
合同 合同解除 解除 返还 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