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诈骗怎么认定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为合同诈骗。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怎么认定

2,如何判断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以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合同签订接受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以后,根本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五种行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所谓“以虚构的单位”,是指以自己编造的本不存在的单位名称与他人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这里所称“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合同当事人为促使债务履行的特别保证。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即我们平常所说的卷款逃跑。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如何判断合同诈骗行为

3,如何具体区分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

(一)从动机目的上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具有骗取的动机和目的。2、开始并无明显的骗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签订后,抱着能履行则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积极努力,致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而将较大数额财物归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占有。3、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并无诈骗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或因履行困难,或因其他方面的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意念发生了变化,想无偿地非法占有或所有签约对方的财物或其它标的。4、行为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内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于是否履行义务,是否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内心还没有确定的意念,或者对自己最终无履行约能力还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要指行为人实际上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二)从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上区别。衡量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除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上区别外,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签约后有无履约行为如何,是另一关键因素。判断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意愿的主要客观根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三)从具体情节、后果上区别。正确认定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不仅要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方面考察,还要从具体情节、后果上进行对比分析上,这些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以合同为手段,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合同纠纷是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一般不存在欺骗行为。

如何具体区分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

4,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可以参照下列内容: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一,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第四,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尽管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只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诈骗罪。没有欺骗,不能定诈骗罪。但是,有欺骗也不一定构成诈骗罪。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无疑,这属合同纠纷。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货款一到手,便大肆挥霍,造成无力偿还。这种行动足以证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辩解,以减轻责任。但是,一般会采用事在事有的态度,当无可辩驳自已违约时,会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已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往往采取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对于这种人,一般就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应当指出,对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中百般辩解,否认自己违约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5、考察行为人本履行合同的原因。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不主动去承担义务,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后,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然而,由于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对此,应当以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合同诈骗罪,因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本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5,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

一、全面考查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签订合同而进行的诈骗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此罪进行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所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各种合同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纠纷。 上述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二者之间的相同点,是均签订了合同,均存在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但二者之间是有原则上的区别。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是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之间的根本区别,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重要标志。因此,行为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时,必须从行为人有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重点问题入手,全面分析考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真实目的。 在考查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时,要通过行为人的各种具体行为来考查。同时,行为人究竟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约或履约过程中会具体表现出来。因此,对行为人在签约或履约的各个阶段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考查,从而验证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本人认为,应主要考查以下几个方面:一要考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欺骗行为,看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即有无《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二要考查行为人履行合同有无积极的态度。如果行为人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措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决心和态度,虽然合同不能履行,也不能以此认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应以合同纠纷处理。相反,如果行为人只是在口头上承诺履行,而实际上没有积极履行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这种情况,就应认定有诈骗的嫌疑。三要考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条件。行为人在合同履行条款中,要求对方先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而对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以后,行为人有条件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合同诈骗论处。如果行为人原来有履约条件,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失去了履约的条件和能力,并有正当理由证明失去履约的条件和能力的,说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而对这种情况,应以合同纠纷处理;四要考查行为人获得款物后的款物去向,有无暗中转移处理所获财物。如果行为人暗中转移所获财物,则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对这种情况,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要客观地分析当事人有无履约能力。 全面客观地考查分析当事人有无履约能力,是分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重要区别点之一。既要考察当事人在履约前是否取得了履行能力的各种途径,还要考查事后是否对履行合同作出一定的努力,同时还要考查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的真实原因,还要看无法履约的原因是形成于合同之前,还是形成于合同之后。 首先要从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上考查。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根本无履约能力,也根本未打算履行合同,就是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为目的,则应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签约合同当时虽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但一方面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市场变化的影响,致使盈利计划无法实现,未能按时履约,或者由于行为人对自己的履约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于未能按时履约,或者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无履约能力,但其为在履行前通过一定途径取得履行能力,尤其是事后进行了一定的努力,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履约的,则应认为当事人有履约能力,按合同纠纷处理。 三、要分析行为人占有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精神,行为人在占有方式上,一般表现为有偿占有和无偿占有两种。占有方式的不同,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一个不可忽视 的重要环节。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就某种约定而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双方在占有方式上,很明显均表现为有偿占有的法律关系。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占有方式上则与此不同,受害人在受欺骗过程中,根本上或基本上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产生错觉,误认为存在合同关系,仿佛“自愿的”交出自己的财物,行为人诈骗犯罪的目的才能达到。如果没有受害人交出财物的过失行为,诈骗犯罪就不可能发生。因此,合同诈骗犯罪中的欺骗行为,旨在使受害人陷入错觉,从而无偿地把财产交给犯罪分子。因此,合同诈骗中的行为人在占有方式上表现出的突出特点,就是以有偿掩盖无偿。而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既不存在陷入错觉,也不存在一方将财产无偿的交给对方,双方在占有方式上始终是有偿的,根本不需要什么掩盖。 总之,从以上有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当事人有无履约能力和占有方式的不

文章TAG:合同  合同纠纷  纠纷  怎么  合同纠纷怎么判定诈骗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