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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约定

银行利率4倍。
361表示30%的预付款、60%的提货款(交工款)、10%的质保金;3331表示30%的预付款、30%的进度款、30%的提货款(交工款)、10%的质保金。

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约定

2,分期付款的规定是什么

1、有限额要求,各行不一样,比如说大于1000元的可以申请分期付款。2、时限有3、6、12、24个月的,各期限的手续率不一样。
简单的说就是你买一个东西 但是你现在也没那么多钱 所以只能一个月给一定的钱来还清 好不用说了 就是解决你眼前经济问题 和买房子的按揭有点像 弊就不好说了 很多

分期付款的规定是什么

3,买卖合同关于分期付款有什么规定

买卖合同可以约定分期付款,但分期的期限具有约束力,如到期未支付的,且金额达到全部金额的五分之一以上的,出卖人可要求全额付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买卖合同关于分期付款有什么规定

4,分期买卖合同可以转让权利吗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是否适用分期付款买卖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分期付款与分期付款买卖在合同性质、适用范围、法定解除要件以及解除后果处理等方面均存在根本区别,因此,股权转让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的规定。
股权转让咨询: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中,对于转让款首付是否不低于30%,其余一年内付清。有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法律师解答:您好!初步分析:1、对于国有股权转让,受让方支付转让款的付款方式有限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2、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无限制。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以上意见,供参考。 梁学军律师【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6,如何理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认为,出卖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买受人没有支付的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第二种理解认为,出卖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买受人已支付的总价款没有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这两种理解在判案中都得到应用。笔者认为,对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应作第一种理解。首先,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是针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确立的,制定本条的立足点是对分期付款行为进行规范。分期付款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赊销合同,即出卖人为了促销,与买受人约定将本应一次性支付的价款让买受人分期支付。但在实际交易中,往往出现买受人取走货物后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份额付款的情况。为遏制这一违约行为的发生,维护出卖人的权益,合同法专门规定,对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货物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时,赋予出卖人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合同法制定本条的立足点是“分期付款行为”,规范的是“未支付的价款”数额,并不是要对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总额进行规范。其次,将第一百六十七条作第二种理解不符合通常语言表述规范。从该条的表述来看,一般人都可以作出第一种理解,即该条是对“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进行规范。尽管从该条的规定也可以作出第二种理解,但第二种理解的更合适的表述应当是:“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已支付的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立法是一项很严谨的工作,相信立法者不会犯这样低级的语言表述错误。再次,将第一百六十七条作第二种理解会产生逻辑错误。依照该条规定,买受人如出现该条规定的情况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对第一种后果,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如将条件作第二种理解,即买受人已支付的到期价款金额没有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属严重违约,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导致第二种后果,就不合乎逻辑。因为分期付款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先期支付较少的货款,后期支付较多的货款,不能因为买受人支付的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就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实际上,在已有的司法判例中,作第二种理解的都是适用于解除合同的情况,鲜见应用于要求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综上,将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作第一种理解更具合理性。
北京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300万的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建材,乙公司分三期付款,每期1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货款100万于甲公司交付建材并经乙公司实际验收后三日内支付,第二笔货款于验收后三十日内支付,第三笔货款于验收后四十五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交付了建材,乙公司也依约定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货款,但是第三期却没有按期支付,甲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果。就此事,甲公司专门咨询了民事商法资深律师李英杰。李律师经过深入了解,认真分析,建议甲公司继续与乙公司协商,并催要余款,同时积极搜集证据,准备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李律师的努力,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最终支付了建材余款。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通过此案,李律师提醒广大朋友,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尤其这种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所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当交付的合同总价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这类合同对出卖人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因此,一定要在洽商,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严格把控。李律师给大家如下建议:一、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简单点说,就是买方不把货款结清了,货物的所有权仍然是卖方的。约定这种条款可以在发生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买方返还货物,以降低损失。当然,法律对于所有权转移时间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律,合同约定不能改变。二、注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分期付款的合同明确规定的条款不多,其中《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一条款首先是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规定卖方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并且,法律对此又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只有在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卖方才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同时,在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物的使用费,实务中一般可以比照租金来确定,即按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期限及单位时间的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来计算。李律师提醒大家,这一条款的引用需要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判断,不能擅自使用。三、在合同中约定严格的违约条款;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但是违约条款的约定,会对对方时刻有一个警示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违反合同。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分期付款仅仅是买方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显然不仅仅上述几点。关键时刻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严格把控风险。

7,买卖合同的特征以及类型包括哪些

您好,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一、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二、买卖合同的类型1、分期付款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 支付的买卖合同。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2、样品买卖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3、试用买卖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此类买卖合同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4、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内容,即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其中卖方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买方付价金并取得价金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权利是请求卖方交付货物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权利对应于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你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虽然在《公约》中未有明确的表述,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商品的名称和品质规格、装运、商品检验(检疫)、索赔条款上大体一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条款。此条款只要包括交货数量和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农副产品的交易中由于这些货物的计量不易精确,故为避免争议,应在合同中对交货的数量规定一个机动幅度,也即“溢短装条款”。 2、包装条款。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和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若无约定,则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装箱和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同。同时,包装条款中须明确国际对运输标志的惯常做法以及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 . 3、价格条款。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相当突出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作价主要有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和后定价格三种方式。在贸易实务中,还应密切注意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 4、保险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风险比较大,故保险条款在合同中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有较大的区别。在货物买卖中,应注意各种贸易术语中保险费用和保险责任的负担。 5、支付条款。国际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货物的结算除了政府记帐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进行现汇结算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过现金或银行转帐进行结算。此条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条款。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例外条款。按照《公约》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迟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当既没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当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仲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的涉外买卖合同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相对较少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8、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合同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故很有必要设立法律适用条款来规定准据法,以防止在发生争议时无法缺点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一般来说,国际上都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还要受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限制 .公约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 适用范围规定的更加完备与广泛。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予以规范调整,故较少设立此条款。 所以,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我国《合同法》应当充分地借鉴《公约》,特别是一些在国际贸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条款的设立上能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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