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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工资待遇。如果固定数额企业就有理由不涨工资。2、违约赔偿。法律只固定对保密事项及专项培训有赔偿,其它赔偿均违法。3、年限。企业有可能利用劳动合同年限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控制如何避免

  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控制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此,企业应当经常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对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及时向法院起诉,或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要求对方作出书面承诺履行;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签订履行协议或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义务等。  2、超过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的法律风险。  主要是指企业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丧失《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法定权利的行使权。《合同法》中许多法定权利的行使都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超过该期限,行使权也就丧失了。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则该撤销权丧失。  3、交付时的法律风险  如果按照约定由企业送货,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当然,由对方在《送货单》上加该印章最好。  4、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律风险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转让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方可有效。特别是货款支付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如果对方提出变更收款单位或变更付款期限等,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条款作为原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控制如何避免

3,论格式合同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三、格式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制订和使用格式合同,可以有如下一些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方法:  (一)基于公平原则制订格式合同。要求合同所约定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待”和“对价”关系,但无需“对等”和“等价”。易言之,只要权利义务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允许权利义务的比例衡平。  格式合同是否是实现人们追求公平的手段殊值怀疑,从理论到实践都遭到了太多的诘难。但必须承认的是,格式合同的格式化改变了传统合同缔约过程的秘密状态。合同订立的公开化以及主要条款的标准化使得合同的提供者与相对人不能通过那种个别磋商的方式使身份不同、缔约能力有差异的相对人受到不同的对待。这样,格式合同使得利益分配在消费者(相对人)之间是均衡的,从此种意义而言正是格式合同的公平价值之所在。  (二)合理提示方式。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免除责任”、“限制责任”的条款。当然,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配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讼争。  第一,合理方式。系指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引起相对方的注意,诸如:字号、字体、颜色、位置等方式。例如在制订的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均以较大的字体、加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明示。  第二,提示注意的措施与免责条款的关系。免除提供者责任的程度越高,提示注意的措施就越醒目。  第三,可以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特别提示条款”。该条款约定:“乙、丙方(即合同相对方)已特别注意到本合同黑体化线部分,并无任何异议”。  (三)按照相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按照合同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既是相对方的权利,也是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合同提供方在尽了说明义务之责,尽了提示注意义务,一俟相对方明知合同内容即为已足。  在银行与客户的多次交易,皆使用同一格式合同,交易行为具有“规则性”和“一致性”的系列交易中,在交易的当事人之间已产生了信赖关系,交易的相对人明确知悉或推定明确知悉格式合同的内容,合同提供方的提示义务可以淡化。  (四)吸收框架合同文本优点,设计合同可选择条款。所谓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合同制订者设计合同的基本体例,内容上区分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的一种参考样例。使用时相对人必须再根据具体情形,对框架合同文本进行初步筛选补充,然后交由合同提供方进一步协商,最后确定合同文本内容。从形式上看,银行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后,“填合同”转变为“写合同”和“谈合同”,实质上,框架合同文本的使用更符合合同法所确立的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避免格式合同所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行之有效的办法,而且它还可以突出相对人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点,有的放矢防范法律风险。或者在制订的格式合同中,也较多的设计了可选择条款供合同相对方选择,旨在弱化格式合同的单方性,而最大限度彰显合同的公平、合理,假以防范和化解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论格式合同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4,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您好,一、主要有哪些风险(一)签约主体风险主体风险主要指由于签约对方存在主体瑕疵,而导致履约不能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主要包括商务资质和专业技术资质的瑕疵,从本单位的实践看,商务资质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对方当事人是销售代理商,还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产品代理授权书及销售代理商提交的产品生产企业主要商务资质。专业技术资质主要包括技术资质、生产资质、经营资质、安全资质、维修资质、认证证书、产品检测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环境评价报告书等。在签订合同之前,只有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交易各方就合同具体事宜的谈判才有实质性意义(二)合同形式风险合同签订的形式应按照《合同法》内容执行,关系本单位或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的规范性以及履行的有据可依。但从本单位的实践看,相当多的合同存在使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甚至口头形式,如若将来一旦发生合同履行纠纷,这实际上为解决纠纷埋下了隐患,会导致法律证据的不足,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三)合同条款风险合同内容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指货物、工程项目等)、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售后服务方式等内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在实践中,由于合同签订人员法律素质低下,导致合同主要条款短缺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一些合同欠缺解决争议的方法,而合同签订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鉴于通过诉讼解决时间较长,执意要选择仲裁解决方式,但因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而导致不适用仲裁解决方式。(四)尽职审查风险比如一些合同(如大型项目)的履行需要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合同签订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未审查相关批准文件,虽然合同主要条款俱备,但也是一纸空文。又如合同中设立了担保条款,规定了第三人义务的,如果缺乏对其担保能力的必要审查,未明确担保方式、期限和范围,同样也会对合同的履行构成威胁。(五)合同生效阻却风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环境、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影响,合同的履行同样和外部环境息息相关。实践中,部分合同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未在合同中约定批准或登记生效条款;需经过公证的合同未在合同中约定公证生效条款,同样构成对合同生效的潜在威胁。(六)不可抗力风险从本单位的实践看,个别合同没有把自然或社会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考虑在内,当由于这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能导致己方违约时,就无法将该因素作为己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免责条款,为己方承担违约责任埋下了隐患。二、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总体目标企业合同法律防范机制的总体目标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要求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运用科学的方法,全面、系统地识别和分析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依法经营,以制度、流程建设为重点,形成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实现对合同法律风险全面、规范、动态的管理,提高合同法律风险控制能力,降低整体法律风险水平,为企业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三、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一)合同法律风险识别的系统性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运用结构化、系统化的方法识别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即通过对法律风险的准确分类,按照企业的内部管理职能和运作流程,全面梳理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二)合同法律风险分析的科学性科学的法律风险应该是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结合,只有对所有识别出来的法律风险,进行量化测评,将具有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合同风险,统一用可能性、损失度和风险期望值等指标来衡量,才能使各种风险之间具有可比性,使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找到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防范的切入点。(三)机制运行的持续性法律风险伴随着合同调研、签订、履行的整个过程,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应该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律风险的种类、性质、影响范围和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决定了风险防范机制也应该是持续运行、动态调整的。四、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必须独立承担合同风险。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会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期效果相偏离。因此,企业在合同管理活动中应该正确承认风险,科学估测风险,预防发生风险,有效应付风险。
作为销售人员,应当学习一点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如果不懂得法律,不懂得合同条文中隐藏的内容和用意,实践中很有可能落入别人设好的陷阱。目前,在民事活动中追求的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的活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国家不会过多的进行干预。因此相对来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只要签字或者盖章,就具有法的效力,虽然效力的范围仅存在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之间。法律最基本的功能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规范人们之间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按照内容,可以把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给人们如何去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程序法规定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程序。《合同法》属于实体法,具体规定了什么是合同,如何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出现什么后果等内容。但实际操作中,即使把《合同法》中所有法条内容倒背如流,操作中仍然很难规避合同中的法律陷阱。就像盖房子一样,拿一张建筑师证书容易,但真正想要建造出漂亮的房屋,需要的还是实践中的经验。书本上的知识与实践操作差距很大,而且今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还会有越来越多法律风险潜藏在合同文本中。所以今天我主要从诉讼角度跟大家讨论一下购销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规避问题。首先,是合同主体问题。合同主体也是合同的相对人,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当具有合同资格。表现在购销合同中,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就应当有委托授权并加盖公章。当然,如果代理人没有合法的授权,但有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则对于相对方可以表见代理作为抗辩理由,此代理的后果还是由盖合同章公司承担。因此,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为了规避不该出现的法律风险,一方面要对盖章单位进行审查,确定此单位真实存在(从工商注册登记表中可以查询到);另一方面,确定盖章单位确实有履约能力。例如,从一个单位独立出去的机构,为了能够签订合同,以其原单位的名誉谈单,后加盖自己的公章。后来由于履约能力不足,这家机构无法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相对人即使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但此单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就是对合同主体产生错误认识的后果。其次,应当注意管辖权问题,管辖权是律师最为关注的,在诉讼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如果管辖权在自己一方,则便掌握了对自己有利的诉讼资源,这也是当下中国法制的现实。在购销合同中,管辖的确定主要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确定范围主要有合同的签订地、合同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再者,要正确认识合同的性质,在购销合同中,有时不单单是产品的出售和购买,有时加工一方要根据对方的特别要求定制产品,此时的合同应当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加工承揽合同来说,诉讼管辖地区应该是加工承揽地,与单纯的购销合同确定管辖是不一致的。另外一个是定金与订金的适用问题。定金是担保法的概念,是一个担保条款,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条款,则付定金一方在违约时无权要求退回定金;而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负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订金的作用是一种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因此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或者解除,订金是要退还的。还有一个方面,违约责任的规定问题,在合同中,最好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做具体和明确规定。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法定的违约责任,现在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然如果规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主张减少违约金;如果不主张减少,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会主动减少违约金的适用。很多人认为,合同法应当是为了保障合同的正确履行,如果得不到正确履行,则应当保护自己的公道正义。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因为诉讼中的一条根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一种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所以有了客观事实,要成为法律事实还要能够有证据证明。合同文本是一种证据,合同的条文是一种切实的书证,用书面的内容证明事情的发生和存在。因此,从根本上说,签订合同不仅仅是为了合同的履行,也是证据的保存。合同条文应当对主要问题做相对细致具体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标准的规定、违约责任的规定、纠纷的解决方式等等。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内容之一,具有合同效力,合同的公章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内容不同,则以法定代表人签字为准。一个好的法律顾问在设计合同文本时,主要侧重的是用合同条文来约束对方不能违约或者违约成本过高,无法违约;而不在于合同条款的多少。有时高手制作的合同条文看似拙劣,实则背后潜藏陷阱,这就需要各位在实践中仔细体味和历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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