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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调整的基本要素是

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机动要素,分别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由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划分出的基本要素,都与其他法律工具相结合,构成法律调整整个系统的四个子系统。  (1)在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以法律、法规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创执法的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解释性文件、法规汇编、法典编纂等构成的子系统;  (2)在产生法律关系阶段,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权利主体、权利主体能力、权利客体、权力和义务、法律事实等构成的子系统;  (3)在实现权利和义务的阶段,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适用法的活动、法律解释、法律监督等构成的子系统;  (4)在法的适用这个机动性阶段,以适用法的活动为核心,形成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案件的立案、审理、辩论、取证、判决、执行等构成的子系统。
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法的适用。
法的构成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是能够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体应用的法律条文。如民法上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法律原则是能够衍生出具体的法律规则或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或在法律规则欠缺时可以以此作为法律判断依据的法律条文。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一条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是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中出现的法律用语的科学定义,以使人们了解这些用语的含义。

法律调整的基本要素是

2,法的基本构成要素

法的构成要素有:法律规范、原则和制度的总和(规范要素);法律手段的总和(组织要素);法律观点、思想、心理的总和。意识形态要素从动态方面看法的枸成,它显示一定的过程,这个过程分为几个部分:法的创制;法的实现,包括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扩展资料: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基本构成要素

3,法律三要素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拓展资料: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参考资料:搜狗百科词条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
法律的要素是指法律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学界普遍接受的关于法律的基本元素的三要素,它们是任何形态的法律(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都不可或缺的基本资料。概念是基础和前提,没有概念的明确,其他二者就失去了逻辑欠前提;原则是对规则的补充和指引,原则可以克服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规则是对原则要求的具体化。 这只是要点,具体的自己可以补充丰满一下。

法律三要素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4,法律调整过程有多个阶段组成其中的机动性阶段是

法的适用阶段。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机动要素,分别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在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以法律、法规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创执法的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解释性文件、法规汇编、法典编纂等构成的子系统。在产生法律关系阶段,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权利主体、权利主体能力、权利客体、权力和义务、法律事实等构成的子系统。扩展资料:注意事项: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又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统治阶级的意志必然随之发生变化。当变更某些利益关系时,利益受损者必然会加以阻挠,这些都构成了法律发展的阻力。同时法律作为为人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决不可朝令夕改,否则人们无法预测自身行为后果,从而无所适从,人人自危,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也不复存在。然而,社会生活千变万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非一成不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调整

5,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因什么 而有区别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构成包括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是: 一、主休。 二、权利和义务.三、客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法律事实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是:法律事实是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比如,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这份买卖合同规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就可以说甲、乙间的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原因是签订了买卖合同。因而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除了包括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外,还包括和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如出生、死亡以及火灾区、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05年的真题吧。感觉是个民法题,呵呵。答案给的是acd,如果咬文嚼字一下应该是ad a,林某9岁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任何意思都无效。 b,林某不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意思为自己创设权利与义务,不代表他连基本的人身自由都没有,因为他具有权利能力,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 c,这里是考察对於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关系,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以及事件,只要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都属於法律事实。这里是说理由本身所指向的抽象事实,问题在於必须表述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才能理解为事实,题干中的表述中心语是“误解”,这是一种心理状态,它的客观表现才能称作事实。 d,林某连行为能力都没有,谈不上误解不误解,他的任何意思都无效,故该理由不成立。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就是指行为人错误理解了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即对自己行为为自己设立的权利及义务理解错误,例如将酒店房间吧台的酒水当做赠品饮用,又如将演讲开始前的购书登记当做签到而签名。 楼上犯了严重错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非纯获利益契约才是可撤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纯获利益的行为其它行为一律无效,根本没有追认什麼事儿。
就是 年龄 智力和生理 你说的很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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