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简单案例,合同法案例分析大约200300字简单易懂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5-06 04:43:44
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法案例分析大约200300字简单易懂
甲与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甲交货之前,发现乙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并有证据证明。
(1)甲有没有权利拒绝交货?为什么?
(2)如果一定要交货需要什么手续?
1、有权。属于不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当提供适当担保,使合同恢复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5)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3,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5)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4,合同法案例子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五条(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第十六条(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因为A公司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所以,A公司的要约不能撤消。2、合同有效成立。B公司在承诺期内作出承诺,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A公司没有宣告合同无效,所以合同有效成立。3、第三十九条(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第三节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第六十一条(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期。第六十二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第六十三条(1)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2)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第六十四条(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2)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b)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二)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第六十五条(1)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它特征,而他在议定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2)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如果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所订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5,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不需要征得乙公司同意,只需通知乙公司。依据是合同法第80条;
(2)称为“债务转移”。甲的转让行为须经过丙的同意。依据是合同法第84条;
(3)丁的债务应当向甲公司和C公司主张连带清偿最为有利,因为C是从甲公司分立出来的新公司,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有利于丁。依据合同法第90条;
(4)对丁没有约束力。甲和C的约定未经丁认可只能约束他们双方,不能约束丁,依据是合同相对性理论。1、不需要,债权人转让债务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理由同上。
3、丁继续向甲主张债务最为有利。
4、甲与C达成的债务分配协议并没有经过债权人(丁)同意,因此没有约束力。(1)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A公司,需要征得乙的同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B的行为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的概括承受。甲的转让行为需要征得丙的同意。理由同上。
(3)(4)我还不知道怎么回答。抱歉。
(1)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原因在于合同法有相关规定;
(2)合同法理论上称之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
(4)债务分配协议未经过债权人同意,故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6,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有法律依据,赵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为,李某存在欺诈。赵某不知道花瓶的实际价值,而李某在本案中,存在恶意的欺诈。
2、法院应该判决赵某可以依法撤销合同,要求李某归还花瓶。(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你好,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可以说李某和赵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属于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就是说在订立该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之间明显有不公平的情况存在。赵某是可以申请撤消该合同的。法院应撤消该合同,要求李某返还该财物。1.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并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1 有法律依据,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赵某并不知花瓶的实际价值,理应撤销
2 裁定合同无效,赔偿赵某损失
祝你好运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里面存在欺诈,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7,3个合同法案例麻烦各位法律高手帮忙解决一下
一、1、本案件的要约、承诺如何认定?甲公司:“询问乙公司是否愿意以86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购买松木,并由甲公司代办托运,限3天内答复,过时不侯。”为要约一。乙公司回复,愿意该价格下购买3000立方米,视为新要约,为要约二。三天后,双方就价格、数量、运输方式达成一致,合同成立并生效。其中的要约为:“甲公司出售860元/立方米松木3000立方米,由买方办理运输。”为要约三。乙公司作出以该条件购买,即为承诺。2、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成立,合同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合同成立。3、甲公司提出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合同已经成立。乙公司要约被甲公司接受,且承诺方式没有限制。二1、甲与乙之间订立保管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当手表加付给乙时成立,无偿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交付行为完成时合同成立。2、乙为无权处分行为,乙丙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甲确认。3、可以。虽然乙为无权处分行为,但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可善意取得表的所有权。注意,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并不同时成立,注意两者关系,区别很大。4、如甲对乙提起诉讼,甲可以行使何种请求权?可以请求的金额是多少?为什么?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也可提起侵权之诉,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金额为2万,不当得利者,应当返还所有利益。法不保护恶意当事人。三1、乙拒绝丙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违法。从合同可知,乙丙为一个债权人,内部的55约定合法有效,所以甲对乙的偿还应当视为对乙丙的共同偿还,因此丙可以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2.5万。2、丙请求法院撤销甲对乙的清偿行为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不支持,债务人清偿合法,不应当撤销,但乙应当将多拿的钱返还给丙。3、丙请求法院撤销甲对其弟弟的赠与行为,要求甲弟直接向自己支付,是否应当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不支持,应当撤销,当合同撤销后回到合同之前,则钱应当给甲,然后由丙起诉甲要求甲清偿。4、丙等否代位行使甲对丁的权利?为什么? 不可,专属于人身的债权,不可代位。虽然很多,感觉像回到了司法考试复习时考试题,哈哈,比较简单.通过学习合同法应该能够完整解答.(1)合同有效。理由:严格来说不是因为表见代理,而是根据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这个是法人超越目的范围行为之一种。 (2)中止履行能够成立。理由:不安抗辩权。合同法68条。楼上的已经列出,我不赘述。 (3)楼上的回答也是正确的。不再赘述。一、1、甲要约有效,乙改变了履行方式,视为反要约,2、甲乙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在5月8日成立3、不成立,乙提出的反要约,其已同意,再者,合同法允许电话的通知形式二、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2、乙为擅自处分无所有权的保管物,乙违反与甲约定的保管合同义务,擅自将保管物买与第三人显系违约行为。,合同效力待定,3、丙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4、甲无论是在违约上还是在侵权上,都有足够的请求权依据要求乙赔偿其丧失的损失,200000元,乙存在不当得利三、1、合法,为按份之债,2、3、4、丙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赔偿金不属于代位权的范围以上仅系个人观点
8,简单的合同法案例分析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指教: 本案应该属于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谨慎防范的“成约定金”合同。否则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复杂纠纷,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请看:双方在合同中这样约定:总价款为40.75万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给养蛇场货款总值的30%【双方约定的定金过高应属无效,应该不超过总价款的20%,超过的10%无效】作为定金;养蛇场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内到深圳北站交货,运费自理;【也就是说,收到定金之日起10日内才进行交货这一主要合同义务,不收到定金则不用交货,这点上可能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这只是我的个人理解】 所谓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而约定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则养殖场就不能主张海化公司的违约责任。【从这点上来看,对蛇类养殖场非常不利,但本人认为应该还不至于彻底悲观】 因为: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此时,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就不再以定金交付与否作为成立或者生效的标志,即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再有权宣称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指履行合同的主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供货义务,而不是合同的次要义务、附随义务,如通知义务、说明义务等等【而蛇类养殖场确已完成备货并准备交付的主要合同义务】。基于上述分析的情况下,我个人的意见是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定金合同无效,但主合同有效,蛇类养殖场有权主张违约责任。考虑到继续履行会导致双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应该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经典老题,答案是我转帖的,好好琢磨吧!对你学习法律很有帮助的一道题。 本题第一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依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乙虽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权,但牛1已交付乙占有,故应由乙承担牛1死亡的风险。 本题第二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产生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牛2已经交付买受人乙占有,故所生天然孳息小牛自应归其所有。 本题第三问涉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本题中,踢伤丙的牛3已转由乙占有和管理,乙应负牛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题第四问涉及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甲,因此,买受人乙对牛4并无处分权。其与丁订立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本题第五问涉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若乙已经将牛4交付给丁,而丁对甲保留牛的所有权并不知情,并已经支付了牛的对价,则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权。 本题第六问涉及出租他人之物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买受人乙依买卖合同占有牛,依法享有对牛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故其与戊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租金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属买受人乙所有。 本题第七问涉及定金问题。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而约定的定金为3000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故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可视为预付款。
9,法学大一下学期一些合同法的案例题帮忙做一下
你这个问题实在是多,又没有给人家一点财富,够小气的。一个一个的给你解答吧:第一题:1、甲乙之间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合同法规定,约定不明的双方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且按照惯例,送货上门的运费一般是由出卖方承担,所以运费是由乙方承担。2、乙方无权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乙方必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方索赔。3、甲方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未约定与定金只能选择其一,不能二者都选择,本案中,甲方要么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不予主张定金罚则,要求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返还定金。第二题:1、甲的债权转让不需要乙的同意,协议自甲方与丁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他们之间的协议约定生效日期或者附条件。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果没有以上的限制条件,只要通知乙方即可。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戊,必须征得丙的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3、甲与庚达成债务分配的协议对丙是否有约束力------要看他们与丙达成了协议,如果达成协议的,可以,如果没有的话,对丙是没有约束力的,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题:1、彩电的损失由乙家电厂承担(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为交付地点为甲商场所在地,彩电还没有交付,所有权还没有转移,所以损失由乙方家电厂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若山洪是由于甲商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到的,此损失风险应由甲方承担,合同法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若在彩电交付前,乙家电厂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那么,甲商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乙家电厂的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四题:第四题其实与第一题是一样的。1、关于定金的约定合法,虽然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这个20%只是适用定金罚则,实践中经常出现此类问题,超过部分按照预付款处理,所以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可以的(可能有辅导书或者答案说此约定是不合法的)。2、支付违约金3万元及双倍返还5万元定金------甲方此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其一,不能二者都主张。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给你答的好辛苦啊。第一题:1、甲乙之间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合同法规定,约定不明的双方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乙方无权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约束性,约定了双方权利和义务。3、甲方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未约定与定金只能选择其一,不能二者都选择,本案中,甲方要么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不予主张定金罚则,要求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返还定金。第二题:1、甲的债权转让不需要乙的同意,协议自甲方与丁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他们之间的协议约定生效日期或者附条件。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果没有以上的限制条件,只要通知乙方即可。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戊,必须征得丙的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3、甲与庚达成债务分配的协议对丙是否有约束力,要看他们与丙达成了协议,如果达成协议的,可以,如果没有的话,对丙是没有约束力的,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题:1、彩电的损失由乙家电厂承担,因为交付地点为甲商场所在地,彩电还没有交付,所有权还没有转移,所以损失由乙方家电厂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若山洪是由于甲商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到的,此损失风险应由甲方承担,合同法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若在彩电交付前,乙家电厂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那么,甲商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乙家电厂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四题:1、关于定金的约定合法,虽然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这个20%只是适用定金罚则,实践中经常出现此类问题,超过部分按照预付款处理,所以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可以的。2、支付违约金3万元及双倍返还5万元定金,甲方此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其一,不能二者都主张。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1,有效.但还要看是哪种形式的生产性企业,是不是有权力作出借款行为. 2,无效.丙丁为政府机关的话,担保合同无效,政府机关不能为担保人. 3,丙丁承担200万的担保责任. 4,乙主动放弃对甲的担保物权,丙丁也只承担200万的担保责任.
文章TAG:
合同 合同法 简单 案例 合同法简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