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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纠纷律师哪家专业

个人觉得北京市时信律师事务所,和他们合作过几次,服务很好!!!

房产纠纷律师哪家专业

2,大连打房产官司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是哪家

大连打房产官司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是京师律师事务所,大连打房产官司最好是陈晟律师,陈晟律师是北京律师,承办大连北京两地案件,陈晟律师是大连权威律师。国家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办事效率高。长期办理诉讼案件。专注解决疑难、重大、复杂民商事纠纷和重大案件,很厉害。房产律师一般是指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并且主要以提供房产方面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的律师。

大连打房产官司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是哪家

3,房屋纠纷打官司请问在哪请律师好

不动产纠纷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处理,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找律师,该律师需要有处理房产纠纷的经验,所以可以多找几家律所看看。
深圳房屋租赁纠纷律师:黄华律师(12年律师经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师所)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 黄律师联系方式:本问题回答者后边的手机号(咨询免费)

房屋纠纷打官司请问在哪请律师好

4,大家一般都找哪个律师所做房地产诉讼

Top1:君合律师事务所Entrylevel:11600-13000Bonus:3months推荐部门:公司与并购部,争议解决,劳动法君合律师事务所一般只需要实习3个月便可留用,有部分甚至不需要实习也会签。内部氛围良好,人员流动性不大,有比较好的新人培养计划。不足:晋升空间一般,每年工作人员的薪金需要评定Top2:方达律师事务所Entrylevel:13000Bonus:above3months推荐领域:争议解决,公司融资方达律师事务所门槛较高,一般从暑期实习项目中挑选人才。公司氛围良好。不足:晋升空间一般,业务领域较窄,加班强度大。Top3:金杜律师事务所Entrylevel:8500-10000Bonus:3months推荐部门:资本证券部,争议解决部,融资部金杜律师事务所业务覆盖全面,几乎所有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是国内知名度最大的律所之一。氛围较好,业务较好,行业内对金杜律所的实习工作经验认可度非常高,是非常好的起步律所。对新人培养计划比较一般,但是律所内部有非常强大DM系统和内网,有丰富的资料期刊共享。每两周就会有电话会议式的培训。不足:薪金竞争力一般,对于新人的培养计划不够完善。Top4:海问律师事务所Entrylevel:10000-13000Bonus:3month作为资本领域的强势律所,海问律所有着非常良好的内部氛围和新人培养计划。推荐领域:资本证券不足:业务方面有下滑的趋势Top5:汉坤律师事务所Entrylevel:20000Bonus:暂时不清楚,看今年他们能拿到多少推荐领域:投融资作为内资律所新星,定位投融资领域领先的汉坤律所加速了自己的发展进程。不仅大大拓展了自身业务领域和并且扩大自身规模。不足:加班较多,未来不够明朗,是否有足够好的业绩去支撑律所的高薪,大家拭目以待Top6:中伦律师事务所Entrylevel:8000推荐领域:房地产、证券、投资中伦律师事务所和金杜君合一样是都是走得综合性规模律所路线。业务领域覆盖全面,以房地产为主打领域的中伦在证券投资领域表现抢眼。今年获得最佳律所并且在综合排行榜上挤掉君合律所,位列第二。不足:公司制做得不够彻底,属于松散型的公司制模式。内部氛围较好。Top7: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Entrylevel:around7000推荐领域:融资证券作为资本领域领先的律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在资本领域表现抢眼,尤其是在境外IPO领域。晋升空间相对较好。不足:属于松散型的公司制,不同组别待遇和业务差距明显Top8:奋迅律师事务所Entrylevel:13000作为刚成立2年左右的律所,奋迅的定位跟外所进行直接的业务竞争,合伙人背景较为强大。推荐领域:投融资不足:合伙人不够稳定,律所处于前期探索阶段,未来存在不确定性。业务多为合伙人亲自操刀,新人得到的锻炼相对有限。Top9:通力律师事务所Entrylevel:8000通力律师事务所公司氛围较好,在金融证券公司银行等诸多业务领域表现抢眼。北京分所正处于发展期,未来走向不知。推荐领域:金融、银行、证券不足:年终奖一般,前3年为1-3个月。北京分所与上海分所在业务和实力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Top10:环球律师事务所Entrylevel:5000-12000作为老牌律所之一,环球律所在业务领域覆盖和业务实力上不容小觑。推荐领域:投资、并购、银行不足:不同的组别薪金差距较大

5,有房产纠纷的律师吗

合肥房产纠纷的律师,找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胡瑾律师吧!非常有名气,口碑特别好!
您好!我是专门做房产纠纷的律师。不知您具体是面临什么方面的纠纷?如果您方便可电话或当面沟通。
各律师事务所都有专业房产纠纷专长的律师的。
我是专业打房产纠纷律师
有什么问题吗?

6,有擅长打房产纠纷的律师吗

没有哪个律师会说擅长打房产纠纷官司的,那不是太不谦虚了吗?你的意思就是说,你想违约呗,不太厚道啊。。。房子协议卖出了,说明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并实际履行,如无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应属有效合同。过户登记是你的合同义务,是房屋买卖合同所追求的法律后果,非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若你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应负全部违约责任。
没有哪个律师会说擅长打房产纠纷官司的,那不是太不谦虚了吗?你的意思就是说,你想违约呗,不太厚道啊。。。房子协议卖出了,说明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并实际履行,如无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应属有效合同。过户登记是你的合同义务,是房屋买卖合同所追求的法律后果,非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若你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应负全部违约责任。
:i08 :i08 :i08 不是你想的那样的,是我亏大了,才~~等我办好了,跟你们通报情况,估计你们都要说我对的~~
找律师当面咨询吧,我想事情肯定没有那么简单。
可以是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7,洛阳律师河南洛阳森合律师白德营房产官司好打吗

有理打不赢官司十大原因洛阳房产专业律师白德营律师执业五年,接待了数以千计的当事人咨询。很多当事人的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不断地上访申冤,经历的时间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十年八年。认真听来,有些当事人确实有理,但最后还是输了官司,究其原因,归纳有如下十大原因:一、自作聪明二、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这些当事人把打官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三、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官司不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四、到处咨询律师现在有这么一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到处咨询律师,而且这种咨询往往是免费的。他们咨询之后,以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实不然。一个成熟的真正的律师,法律的技巧永远只会在他的内心而不是口头。五、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六、找律师是为了让律师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七、不愿意花钱请律师有人认为花钱请律师没用,有人只愿意用廉价的钱请律师。我常说,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不愿意花钱请律师请好律师,不是一个理智的做法。八、不信仰法律不信仰法律的人,从来打不赢官司。你要法律给你一个结论,你就要信仰他,你是真心向佛还是假意向佛没关系,但你必须要拜佛才行。九、盲目信仰法律对其他任何事物的信仰都可以是单纯的,唯独对法律的信仰需要技巧。法律通过程序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但程序其实就是技巧。忽视专业技巧就是轻视程序,轻视程序就是对法律盲目信仰,盲目信仰法律就要输官司。十、不总结输官司的教训有的当事人的官司一审败了,如立即总结教训是可以在二审中转败为胜的,但遗憾的是,这些当事人没有能力总结教训,而是愚蠢而固执地错误到底。更遗憾的是,他们永远以为自己是对的他人是错的,法官是糊涂的。就简单地说这几点吧,还不能说的太尖刻,不然的话,很多咨询过的和有理输了官司的当事人我看到我这篇文章后会很生气。我的本意是希望他们平安、平静和快乐!

8,跪求中国最好的腾房专业律师是谁我有一个腾退房屋返还房屋纠纷

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孙海,菲力娜娜仍占用1号房屋已无相关依据。因双方之子孙晓牛走失,经孙海申请,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宣告孙晓牛为失踪人。现菲力娜娜仍占用1号房屋,宣告孙晓牛为失踪人,用于孩子的生活费。离婚后孩子由被告抚养这是靳双权律师做过的案例。1998年7月29日,原告与菲力娜娜离婚,1号房屋由原告和孩子居住,租金抵孩子的生活费。三、上诉诉求判决后,菲力娜娜不服,孩子被宣告为失踪人,承租人为孙海。1997年6月28日,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不同意孙海的诉讼请求。二。离婚后孙海出资购买了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孙海。孙海虽曾承诺将1号房屋的产权赠与孙晓牛,但未实际履行,并同子共同居住。后来,赶上房改房政策,原告于2001年1月21日购买了1号房屋,单位调房分配了1号房屋。后因房改售房,孙海出资购买了1号房屋,并于2001年6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菲力娜娜搬至2号房屋居住,该房屋是菲力娜娜承租,租金作为孩子的生活费,孙海一直不照顾孩子。当初双方协商1号房屋是留给孩子的。本案中:孙海、菲力娜娜原系夫妻。孙海于2000年曾承诺将1号房屋产权人变更给孙晓牛,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菲力娜娜将1号房屋腾退返还给原告、收益等权益,菲力娜娜作为第三人亦进行了陈述。被告跟孩子在离婚后一直在在1号房屋居住,于2002年曾承诺将1号房屋的产权赠与孙晓牛,但均未实际履行。2013年,孙海作为申请人以孙晓牛于2009年6月左右走失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宣告孙晓牛失踪,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单位分配了1号房屋由二人居住,离婚时双方协议该房目前由孙海代管。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因照顾孩子,孙海与菲力娜娜离婚后,孙海出资购买了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孙海。因照顾孙晓牛,原告是该房屋所有权人。菲力娜娜从2006年开始和孩子一起生活,原告将1号房屋和另一套房屋一并交给菲力娜娜使用,出租其中一套房屋:菲力娜娜将占有的孙海名下的1号房屋返还孙海。2002年之后,孙海同意菲力娜娜搬至1号房屋与其子孙晓牛居住。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孙海、菲力娜娜在结婚后。菲力娜娜关于在购买1号房屋的时候孙海说是为孙晓牛买及孙海承诺过房屋给孙晓牛等上诉理由,因未实际履行。2008年孩子失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菲力娜娜辩称:1号房屋是被告与孙海婚姻后,由单位分配的住房。现孙海以菲力娜娜仍占用1号房屋为由起诉至法院,主张菲力娜娜返还1号房屋。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2012年原告申请。如今菲力娜娜没有资格再占用1号房屋,双方之子孙晓牛由孙海抚育,1号房屋双方约定目前由孙海代管,并同子共同居住。菲力娜娜搬至2号房屋居住。离婚协议书中提到的另一套房屋实际上是被告父亲单位分配的,孙海、菲力娜娜双方协议离婚,生有一子孙晓牛,孙海要求菲力娜娜返还该房屋,由于一些原因,承租人写的被告的名字,孙海同意菲力娜娜搬至1号房屋与孙晓牛居住。因孙晓牛走失,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四、判决如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宣告孙晓牛为失踪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把另一套房屋出租了,承租人是孙海。离婚时1号房屋经过双方商议,是留给孩子的,由孙海代管:原告与菲力娜娜结婚后,单位分配原被告1号房屋一套,承租人是原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故孙海起诉要求菲力娜娜返还占用的1号房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离婚后曾两度变更子女抚育,双方亦确认孙晓牛与菲力娜娜生活时间居多,因照顾孩子,孙海同意菲力娜娜搬至1号房屋与孙晓牛居住。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孙海认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处分、使用。(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一、原被告诉求孙海诉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希望对您有帮助,现孙海不同意菲力娜娜再居住使用1号房屋,1号房屋就出租

9,专门打房产继承官司的律师

直接在百度上点击律师名字,就会有律师所办理过的案例和联系方式。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滨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陈贞和汪景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生养子女两人,即陈1、陈2.汪景伟在1948年去世,汪景伟死亡之后,陈贞和王在1950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子女四人,即陈3、陈4、陈5、陈6。双方结婚时,陈1和陈2均为未成年人,尚在学校学习期间。  陈2后与姜中铮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子女两人,即陈7、陈8。陈贞在1998年去世,王在2011年3月28日去世,陈2在2003年去世。陈贞和王的父母均早于两人去世。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502号房屋和503号房屋(本案所涉及诉争房屋,以下简称502号和503号房屋),原系陈贞所在的单位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在陈贞去世之后,王分别和原产权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上述房屋并缴纳了购房款。  2001年5月11日,502号房屋登记为王所有。2003年4月22日,503号房屋登记为王所有。  王生前并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上述当事人因诉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陈1、姜中铮、陈5、陈6和陈8、陈7在2015年5月17日将陈4和陈3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502号房屋归陈5所有,并由陈5给付其他当事人房屋折价款;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由陈6给付其他当事人房屋折价款。  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告主张姜中铮不具有代位继承的主体资格,因为姜中铮是陈贞的配偶,陈2早于王去世,陈2去世之后,应当由其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找不具有代位继承的资格。  同时被告主张本案所涉诉争房屋为王所有的个人财产,陈贞在1998年去世,诉争房屋当时是陈贞所在单位分配的公房,没有所有权,后王和陈贞的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这两套诉争房屋。为此,被告提交了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  同时被告还主张陈1和陈2没有和被继承人王形成扶养关系,作为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被继承人王的遗产没有权利要求继承。被告声称当时陈1和陈2在陈贞和王结婚时没有成年,当时两人一直由陈贞在老家的亲戚照顾,陈贞给他们寄生活费。后来两人来北京之后被送出国留学,在陈贞去世后没有对王尽过赡养义务。陈4主张自己一直和父母共同居住,照顾父母生活较多,特别在陈贞去世之后,一直照顾王的生活,因此要求对遗产多分。  陈4为此要求继承502号房屋,不同意502号房屋由陈5所有。同意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陈3则表示主张房屋所有权,只要求分得房屋折价款。  庭审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502号房屋由陈4所有,并由陈4给付陈1、陈5、陈6、陈3房屋折价款各76.8万元,给付陈8和陈7房屋折价款共计76.8万元。  二、503号房屋由陈6所有,在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陈6给付陈1、陈5、陈3房屋折价款各56万,给付陈8、陈7房屋折价款共计56万;给付陈4房屋折价款70万。  一审判决之后,陈4不服一审判决,并且主张陈2和陈1没有与王形成抚养关系,两人对诉争房屋没有继承权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案件解析:  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的焦点在于,陈1、陈8和陈7是否应当参与本案诉争房屋的分配,并且该房屋是否应当在陈3、陈4、陈6、陈5之间平均分配。  首先,陈4在本案庭审中所主张的陈1、陈8和陈7继承人地位和权力提出异议,坚持三人不具有本案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资格。对此,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说,本案是继承纠纷,其依据是继承法律关系,因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由被继承人立下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本案件系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法定继承中所称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根据本案庭审中所查明的事实,王和陈贞结婚时,陈1、陈2的生母汪景伟已经过世,并且陈1、陈2两人当时均系未成年的在校生,没有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因此仅能依靠陈贞、王的抚养,因此应当认定为两人作为王的继子女和王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尽管本案中陈4主张陈1和陈2在当时由陈贞的亲戚抚养,同时两人来京后被送出国读书,但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1和陈2由他人照顾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陈1、陈2存在被剥夺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认定陈1、陈2享有王遗产继承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陈2去世之后,应当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陈8、陈7具有代位继承本案遗产的权利。  其次,本案中继承权的标的为遗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陈4在上诉时主张应当由其和陈3、陈6、陈5均分诉争房屋,但根据物尽其用的生活原则,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进行遗产分割时会兼顾房屋实际使用需要和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原则进行处理,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考虑陈4作为尽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认定陈4在遗产分配上应当在其法定继承份额上多分,符合客观事实。同时在陈4具有其他房屋的情况下,提出要求由其所有502号房屋且各方当事人并未予以认可,法院为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本着公平原则判决由陈4支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的判决亦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示:  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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