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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购买权属于合同法吗

优先购买权是合同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

优先购买权属于合同法吗

2,依照法律合同的特别约定优先于一般约定吗如二者冲突是否以特

是的
1.有效!违约金和定金罚只取一样!不影响合同效力! 2.工厂!卡车未交付,风险由卖方承担! 3.否,此案卡车不属于消费品,不受《消法》调整范围! 4.解除后,可以! 5.否,择其一。 6.否。 7.可以

依照法律合同的特别约定优先于一般约定吗如二者冲突是否以特

3,顶楼是否安装太阳能与开发商产生了分歧求助律师解释谢谢

你是顶楼住户吗?假设你是,你的表述不是十分清晰,因为我不确定你所列举的合同条款是否在同一方面的约定:按照《合同法》相关约定,约定不明确时可以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释。“开发商赠送业主太阳能(未写开发商安装)”虽未写开发商安装,但是也可以按照当然解释为太阳能指的是住户可以直接使用的已经安装好的设备。“3、买受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用途,不得在顶楼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是对住户的安装太阳能权利的限制。你的购房合同如果对此内容有特别约定的话,你们之间的特别约定优先适用。 你有权要求仲裁机构就你们双方之间的矛盾进行仲裁。仲裁机构看你们双方有无约定,如果没有,一般是你住房所在地的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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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里存在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是否优先适用特殊条款

是的,特殊说明是对合同的补充
补充协议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协议与合同有出入的,以补充协议为主。因为它是后签订的。 但你目前的情况没有签订补充协议,只是约定如出现上述问题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是可以协商签订的。
合同中间的条款是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应该按照合同办事,另外签的协议才是补充协议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合同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条款如何解除

一是双方协商解除优先权,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并履行即有效。  二是优先权是法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即属于法定优先权,是无法解除的,即使合同约定了也是无效的,违法协议本身就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在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在出租房屋时,承租人亦应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这与立法精神并不相悖。
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合同法上没有租赁期满后的优先续租权概念,只规定有租赁期之内的优先购买权。 二、优先续租权常见于租赁合同中双方的自由约定,如有相应的条款约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按约定提出继续租赁的主张。 三、如没有优先续租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就继续租赁房屋事宜再行协商。 四、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6,什么叫特殊条款优先

就像法律中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一样比如强奸 其实本质上是一种故意伤害法律上有强奸罪 也有故意伤害罪 但是强奸的情况下适用强奸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特殊条款优先是说一种行为同时符合合同中的不同条款,则特殊条款优先比如合同约定 房租由某1付同时规定 下雨天房租由某2付那么下雨天这个就相对于前面的条款是特殊条款遇到情况优先适用它
合同中间的条款是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应该按照合同办事,另外签的协议才是补充协议,《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补充协议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协议与合同有出入的,以补充协议为主。因为它是后签订的。 但你目前的情况没有签订补充协议,只是约定如出现上述问题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是可以协商签订的。

7,合同优先权怎么写对承租方有利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要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所谓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原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承租房屋的权利。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法定权利,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优先购买权发生的前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发生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 (2)出租人的通知义务。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 (3)优先购买权发生的要件。承租人仅仅是在同等条件之下才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 (4)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仅仅明确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对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没有加以明确。我们认为,优先承租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得到承认。原因在于: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取向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基本生存权利,那么在涉及承租人基本生存权的保护之时,法律就应当继续贯彻这一立法价值取向,承认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在合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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