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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与合同效力规定有冲突时怎么办

民法总则与合同效力规定发生冲突时,由于合同法为特殊法,所以它的法律效力应在民法总则之上,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应适用于合同法。实践中,许多民事诉讼案件都会发生这种情况,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等基本原则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1年,这个仅限于质量不合格商品并且未声明的。与合同法的2年并不矛盾,2年是适用于所有买卖合同。显然2年的适用范围大于1年的。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民法总则与合同效力规定有冲突时怎么办

2,合同约定与行政法规不一致时是否有效

这要看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如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则属有效合同
首先规定不矛盾。 保留有效 因为合同在我们生活中随时随地发生、形式也要灵活,我们不可能要求去饭店吃饭,去菜市买菜都要求签订书面的合同。只有大宗的商品买卖、货物交换买卖双方为了避免纠纷才自觉地签订书面合同。但同时一些法规如劳动合同法却要求单位必须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处理方式:我们遵循法律有规定必须书面形式的就按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自由选择。至于双方口头约定的法律上承认其效力,出现纠纷各方后,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约定与行政法规不一致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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