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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首先,我们没有看到用人单位能要求赔偿的依据,合同里应该没有,有的话你会提到。第二,你说的2012年的培训文件里有服务三年的条款,是否意味着参加即为认可该条款,这个尚待再议。即便认为是认可,你到2016年解除合同,也早过了3年之约。所以说,你到时解除合同,应该没有后顾之忧。如果是特种行业的相关人员,适用特种行业从业规定,另当别论。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单位应当给你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2,关于劳动法解除合同

你好,现在回答您的问题: 1.你所说的确实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问题。 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促进就业,增强人才的流动,而不像以前计划经济时代一样,人才都自身寻求发展的机会。这样一来,一个人的才干与他的工作与收入往往能最大限度地统一。 其次,其中规定了提前通知期,这已经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了。好的单位不怕没有人来应聘~其中的通知期就是让单位办好交接工作的。 2.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辞职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没有必要支付违约金。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签订了服务期协议(2)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其他情况下一律不可以约定违约金,所以,你没有必要支付违约金,单位要你支付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一给用人单位留出了充足的时间,他的权益已得到保护,合同未到期,你也不需支付违约金,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关于劳动法解除合同

3,劳动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回答一:不是。这个30天只是一个提前通知期,意义在于你提交书面辞呈后30天才能离开公司,而公司可以在这段时间办理工作移交和招聘新人等等。这30天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回答二:法律上只要求你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并没有对于移交工作之类的问题作强制性规定。不过如果你们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对此有约定,比如某项工作完成前或者完全移交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那就应该依照约定办理了。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4,关于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问题1. 这其中第二条,未及时足额,请问:多长时间没支付可以界定为未及时支付?我们上个月工资到本月今天还未发,是否符合该条款中的“未及时支付”? 若符合条件,解除合同,我是否应该拿到本月和上月的全额工资?同时,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及时支付意思是只要支付时间超过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日就算未及时支付。 2、算; 3、可以拿到上月工资和本月实际工资-你干多久就拿多少; 4、提前30通知单位即可解除。 问题2. 关于上面(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我是8月底进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2008-8月底-2009年3月底,现在尚未给我缴纳保险?那是不是就符合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若符合,安相关法规,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没有缴纳的保险费? 1、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为员工缴纳保险自员工入职之日开始计算。 2、 你有权要求公司补齐入职到离职期间的规定各项保险。 问题补充: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定哪一天为发工资日期,而写的是“每月定期支付”,这样会不会有很大影响? 没有约定的,以一般工资支付日期为准,你要搜集工资条,以工资条为准。

5,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你好,如果要调换工作岗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是否同意调换,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单位同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我个人有个疑问,鼻炎与车间太脏有直接的关联吗?
首先你先证明你的病是因工作环境引起的。要不得不到补偿的。单位可以和你解除合同。 同时单位要举证你如何不能胜任,没有证据是不能随便解除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关于违约金,如果你和单位没有竞业禁止以及培训服务的协议或约定则不需支付违约金。

6,劳动法关于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我所在公司的一个项目部即将解散了,听说劳动法里规定工作满一年会多发两个月的工资是真的吗?  答:工作满一年,可以多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听说45岁以上的公司不要了,会按着工作满一年多发两个月的工资算?  答:还是工作满一年,可以多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多发两个月的说法。  3、45岁以下的公司会分流到其他项目部去,如果想分流到其他项目部的话,还会有工作满一年多发两个月的工资这样的事吗?  答:分流的话,相当于续签劳动合同,就没有发经济补偿金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讲的情况太简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没有阐述,如果你只是想听个耳顺的回答,那就听那几位的吧,但我劝你站在事外客观地陈述公司解约的原因和你是否存在过错。我以我多年的专业经验告诉你,能拿补偿还是赔偿或是一分不得,取决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违法/合法(违纪解除)。关于工作年限,不论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因你是被调入关联公司,你之前总(母)公司的工作年限可以承继下来,假如补偿(赔偿)的话均可作为计算年限。 前面那位说分公司无权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呆在学校读书吗?对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否钻研过?简单点说,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否通读过?
1、工作满一年的(不管年龄大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二年的,给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12个月。2、如果分流到其他项目部,自然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也不存在给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7,法律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是由用人单位确定的,一般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德等条件为准。对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合格而解除合同,需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一般应根据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以及用人单位内部规章依法制定的规定为准。例如: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设备造成损失,不服从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这些都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管理秩序带来了损害。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这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使用人单位受到重大损失,但又不够刑罚程序的行为。如职工在工作中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劳动者的行为符合此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这里所指的是我们通常说的“兼职”。我国法律法规上虽然没有对“兼职”做禁止性规定,但劳动者从事兼职活动,可能会影响本职工作,如其对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无效 这里指的是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由于它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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