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什么

2,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

什么是劳动关系

3,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含义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劳动关系

什么是劳动合同

4,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 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5,劳动合同关系

可以提前的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话 就要支付违约金 一般来说了 员工即使签了合同也可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辞职 解除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单位要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即可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无需撕毁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因此,你完全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21个字 你错了5个 我就没看明白你想表达什么意思
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你不必如此。
什么是“撕为”?
具体什么意思 没有看明白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的

6,劳动合同关系

这个应当属于你们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没有规定,服从合同约定。
合同若有约定的话,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我是一名劳动仲裁员,我来给你解答吧: 一、关于用人单位是否有调整劳动者岗位的权利的问题。原则上讲,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必须先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约定岗位之外的岗位工作。这是劳动法的一原则之一。我是广东省的劳动仲裁员,在《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你是上海的,你们上海的地方政府规章,比如《上海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首先有没有这么一个地方政府规章,其次有没有类似规定),我不得而知。但这是一个原则,即使没有规定,法官一般也要进行这样的裁判。 二、由于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有权调动岗位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未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之外的工作”这一原则(也可能违反了你们上海的法规或规章,你有必要查下),所以该条款违法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 条的授权,你可以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该条违法无效。 三、由于用人单位准备变更你的工作岗位,所以必须与你协商,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的话,则只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是用人单位提出的,所以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你。支付的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计为半个月,超过半年的,计为一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四、须要注意的是:如果你认为我的回答可以帮得到你,别忘了给我加分啊^_^。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签订合同以及变更是需要双方同意的,没有双方同意,不能变更合同内容,您要是不同意单位的安排,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那只能是解除,解除得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您还有问题咨询,请登陆“问法网”,咨询上面的法律专家,他们可以给你满意的回答。
合同中我签的部门现在被撤消, 属于变更合同内容(合同中关于岗位的约定)。而变更合同内容需要经过双方协商, 如果你不同意的话,则无法变更,但现实情况是当初约定的部门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7,什么是劳务关系有哪些法律对劳务关系作出规定和司法解释

现行法律没有对劳务关系作出直接的定义。  至于劳务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定也不多。粗略查阅了相关法律。只在几处发现了关于劳务关系的规定:一)《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定义雇佣活动时提及,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劳务关系法律没有直接作出定义,加上其与劳动关系甚至雇佣关系的特殊关系,为了明晰劳务关系,先简单梳理一下它们的关系。(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在学术上争议较大,这里不作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中“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可以认为雇佣关系实际上是劳务关系的一种,二者是包容的关系。(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系。劳动关系其实是起源于雇佣关系的,也即意味着劳动关系起源于劳务关系。前面讲到,劳动关系是以劳动力为交易内容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由于人身的隶属性,现代意义的劳动者实际上是与奴隶主、封建主直接不是单纯的劳动关系,而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了劳动力作为交易内容的劳动关系。现代社会劳动关系之所以如此明确,是国家治理的需要;市场经济下,自然人和公司等经济实体是社会上最活跃的主体,统治者为了社会的安定,不得不对原本属于私法范畴的劳务关系运用更多公力进行干预,使其脱离传统民法的私法自治领域,渗入社会因素,进行社会法的管理。  了解了劳动关系的起源,现在基本可以明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实际上都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劳动关系被人为分离出,而公力不予过多干预的劳动力或劳动成果的交换关系,仍属于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界定劳务关系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形成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关系。
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我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
目前来看,最明确提出劳务关系的是侵权责任法,隐含的有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具体讲包括个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以及没有法人资质单位的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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