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2-15 03: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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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规定是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按你讲的情况,房屋所属公司只是更换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更换产权人,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房屋出卖给其他人的情况。所以,你们的合同应该继续履行,无需移交房屋。更换法定代表人并不意味着公司主体发生变化。你所说的两份合同都有效。第一份 你与原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约定了你所承租的房屋在你出租期间内,可由你再承租,这个约定是合法的、有效的。第二份是你与承租人又签订出租合同,依然有效,这个效力是从第一份合同衍生出来的。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你在承租此房屋的期限内,新房主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是不能收回以前房主所出租的房屋的。故你可以一直租到原合同期满为止。
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我不是律师提两条供你参考,这要看你的合同上有没有在这方面的约定,就是在承租期间,租金随市场价而定,如果有,你可以主张涨价,否则你主张涨价,,就是违约啦。如果他没有继续交下一年的租金,并同意你收回房屋,那就没有理由要求你赔偿其他的收益。因为合同上也没有约定连带损失的赔偿条款。这里是出租,不是出售,不需要夫妻双方都签字。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 因出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且该装饰装修系经出租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装饰装修未经出租人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而未提出异议的除外。 因出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其租金差价损失及相关费用。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合理期间内的经营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房屋租赁纠纷如何解决相关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租赁合同这一块在现行法律这一块没有明确的规定.你们现在要弄明白的是房主为什么要重新签定合同,他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合同上存在有重大误解,你们可以重新签定该合同.反之,你们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社区居委会反映问题,他们会帮你们协调的.这算什么纠纷啊,不详细的合同对你们本身也没保障啊,重签就重签,主要你要看好双方条款和违约条款。(基本上跟上次签合同时的协议和双方意愿没有多大变动就行了)再说如果合同没有签好,没有确定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可以要回租金的,直接去房屋出租中心反映,要不申请仲裁也行。反正你是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如果是不平等条约的合同,你可以要求不签,因为你有上一份的合同啊。那是最好的证据(最有力)合同法、物权法、民法、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司法解释(这个最新的,也最细的,很重要)顶hsg0660的回答如果你不想重签的话那么是房东重新拟订的合同对你有什么不利的地方?还是你们签的合同对房东有什么不利的地方?这个可就值得怀疑了
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基本事实
1、2010年,甲方李某与乙方王某签订编号xy000066格式《房屋租赁契约》,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咸阳市秦都区某小区南楼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44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2010年8月20日起到2015年8月11日止,共计60个月。每月租金为2500元,每半年一付。
该《契约》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2000元。该押金作为保证金,如乙方在租赁期间未发生损坏房屋设施,拖欠水、电暖、物业费、租金等费用,合同期满时,甲方一次性退还。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有权从押金中等额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另行承担。”
《契约》第八条第4项约定“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与其每日承担应付费用千分之十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承担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
《契约》第九条约定“出现下列情况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金:2.甲乙双方在租赁期内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承担该通知期内的全额租金。”
2、2010年8月1日,李某出具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某房屋押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3、2011年2月24日,赵某出具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某小区3楼房租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房费为2011年2月19日—2011年9月20日。”
4、王某已经腾空了房屋,但房屋墙面粘贴有图画,对方重新粉刷房屋花费3000元,5月28日,王某与对方达成一致,对方给王某退款5000元,双方解除合同,王某在对方持有的《房屋租赁契约》上签名并书写以下内容“收到房费5000元整,从今日起合同解除”。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及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经解除了《房屋租赁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结论意见
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经解除了《房屋租赁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意见供参考
6,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什么是附合如何准确理解和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附合作为添附的三种形式之一,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例如将他人的砖砌入另一人的建筑物就是附合。 附合应具备以下要件: ①附合物系属不同的所有人。 ②附合后尚可辨认原物。 ③附合物已达到不可分离的程度,或者强行分离所费过大。 附合又可分为不动产上的附合和动产上的附合。不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这应当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并支付偿金。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之间的结合。这应当由各所有人按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也可由价值高的一方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向他方支付偿金。如果能区分主物从物(见物),则应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并支付偿金。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添附制度,但是无论在民法理论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添附的情形是大量存在的。添附可以分为附和、混合和加工。(一)附和。附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为一个合成物,人们虽然能直观的识别该合成物,但通常难以将该合成物分离,如一定要将该合成物分离,则会损坏该合成物或耗资过大。比如承租人将瓷砖贴到房屋的墙壁上,用他人的油漆粉刷自己的房屋,将他人的铁钉钉到自己的家具上,把他人的钻石镶嵌到自己的戒指里等等。如果不同所有人的物虽然结台在一起,但非常容易分离,就不能构成附和,如把他人的纽扣缝制于自己的衣服上,因为纽扣非常容易与衣服分离,就不能产生附和的后果。(二)混合。混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不能识别,或者识别起来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比如,大风将他人在场地上晒的麦子吹入自己的麦子,自己的优质大米不小心混入别人的大米(固体的混合);将他人的花生油与自己的食用油混合在一起,将自己的茅台酒混入别人的一般白酒中(液体的混合);还有将自带的氧气与医院用的氧气混合在一起等(气体的混合)。可见,混台与附和不同,附和后的财产,虽然不能分离或不易分离,但通常还能识别,即还可以看到原来的两个物;而在混合,各动产难以识别。(三)加工。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对他人之物加以制作或改造,而使之成为新的财产。如在别人所有的玉石上进行雕刻,形成一件精巧的艺术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意思,如果因第二房东拖欠租金,第一房东要求解除与第二房东的租金合同时,现承租人可以代第二房东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来阻止第一房东行为解除合同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第二房东与现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无效的除外。现承租人代第二房东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走出其应会租金金额的,可以折抵给第二房东的租金或者向第二房东追偿。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附合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司法解释中的附合的含义主要是指,装修的材料与房屋结合在一起,一般为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这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只要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协商或有约定的基础上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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