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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封面前后都包着用什么纸

和合同是一样的纸。
不要用卫生纸就行

合同封面前后都包着用什么纸

2,合同封面格式是什么

合同封面格式:1、 页面设臵:页边距为上下2.5厘米、左右3厘米,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为多倍1.25。2、 页码编辑:封皮无页码。正文开始设臵页码,页码起始数字为1,形式为普通阿拉伯数字,臵于页面底端居中。一、合作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以下简称项目)的策划推广,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以及营销、招商、推广的计划、策略、提案等合作事宜。二、合作期限:委托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合作协议。三、广告投放总额:本协议合作期间,本项目广告投放总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四、工作内容:1、宣传推广的总体策划思路及具体广告操作方案;2、各阶段的媒介策略和具体排期计划、媒介预算建议;3、报纸广告、画册、宣传单张、展板、户外广告等创意、撰文、设计、输出、印刷、制作、发布等事宜。

合同封面格式是什么

3,合同封面用的什么纸

使用普通的A4复印件即可。
和合同是一样的纸。

合同封面用的什么纸

4,谁可以发一个劳动合同正反面图片给我最好是手机拍的谢谢

劳动合同范本,可以到百度文库下载,而且封面的,但建议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5,求封面原图感谢

http://tupian.enterdesk.com/2014/lxy/29/3/5.jpg2560×1600
纯黑

6,摄影模特授权协议书

慎重, 从合同看他是把你包了!!你的无条件为他服务! 1.没有报酬,工作时间不明确,拍片数量不明确.在此期间你可不可以和其他地方拍片,没有明确约定! 一般作模特拍片每天是有报酬的,而且平面,人体,待遇相差很大,人体是按小时计算,平面是按发表照片计算而且还分封面和插页相差很大! 2.在第三中提到 (人体的摄影作品(图片、图书)) 没有具体约定,合同里有这条,也许你是可以拍人体的,不过你和他不熟悉,最好单独约定,用途待遇! 双方权益第二,第三矛盾! 3.没有提到需要你拍什么片(题材,和数量) 4.参加公益性活动的内容 5.商业性活动应该是另签协议的 6.没有约定你的权利 7.违背约条款不明确 8.服务内容数量没保证!需要在合同中明晰! 9.期限太长,一般都是签短期合同,他愿意找你合作,随时都可以,只要你有时间,为什么约定那么久,这是关键! 你可以和他签定短期合同,就是按次签,谈好待遇,拍摄天数,用途,拍片数量等等,这些都是保护你自己的权益内容

7,我想寻求一份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络人:  乙方:***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络人:***  甲乙双方将视对方为重要合作伙伴,双方将在合作期限内,利用双方现有资源,进行媒体内容合作,为双方举办的各种活动、会议做媒体支持与推广,达成共赢。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  一、定义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解释,本协议中的下列用语应指如下含义:  1.1 甲方媒体:指甲方提供的名为 ,以及 网站。  1.2乙方网站:指价值中国网  二、双方内容互换合作  (一)内容合作及合作方式  2.1.1乙方在乙方网站杂志汇频道中将甲方列为合作伙伴,开辟专区宣传甲方和甲方的内容(在网站重要页面上推荐甲方内容)。  2.1.2甲方每月定期向乙方发送杂志印刷物及杂志的电子文本内容(电子文本内容发送到邮箱———— 许可乙方在乙方网站上使用往期和当期杂志内容(包括甲方杂志当期封面图片和杂志内页文字word形式和图片内容)。  2.1.3甲方可根据需要在乙方网站经过乙方同意后选取原创文章发表于甲方杂志,由甲方根据自身规定向作者支付相应搞酬。甲方需注明稿源为价值中国网。  2.1.4 双方在各自网站的“合作伙伴”频道内建立并指向对方网站的链接。  2.1.5乙方将(不定期)地在向20多万高级经理人推送的月报中宣传甲方。  2.1.6乙方将向网站专栏作者推荐甲方内容。  2.1.7甲、乙双方有权利要求对方删除对本方不利及有害的内容。  (二) 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2.1甲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所提供的网站合作栏目的使用权。  2.2.2甲方保证:(a) 其提供给乙方的全部信息拥有版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可以授权乙方使用该信息;(b) 其提供给乙方的全部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并且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2.3甲方保证对甲方信息拥有版权。  2.2.4如因甲方技术问题导致合作栏目的使用者无法得到完整信息,甲方需积极配合解决恢复。  2.2.5甲方负责在其网站合作频道与合作栏目的连接准确,保证网络运行安全可靠。  2.26甲方保证信息的著作权人(如甲方不是信息的著作权人)同意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并不要求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如乙方因此被提请诉讼或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均有权向甲方追偿。  2.2.7甲方保证乙方网站使用甲方提供的信息以及乙方网站与甲方网站的链接不构成对第三方任何权利的侵犯。同时甲方保证其签订、履行本协议不构成对第三方的违约或对第三方任何权利的侵犯,亦不会使乙方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权利和义务  2.2.9 乙方在其网站相关频道中开辟专区宣传甲方和甲方提供的内容,并在网站中显示甲方的链接。  2.2.10 乙方提供合作栏目所需的技术支持,保证网络运行安全可靠。  2.2.11乙方网站在发布甲方提供的信息时应注明甲方为信息的提供方,并且注明作者。  2.2.12在不改变信息内容的原有意义和完整性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对信息内容进行一般修改。(一般修改指修改文章的标题,内容的简要编辑,保证不得进行实质性改变)。如因修改导致任何争议、诉求或索赔,乙方应承担责任。  2.3.13 乙方保证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包括但不限于ICP经营许可资格),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三、双方市场活动合作  3.1合作内容  3.1.1 甲乙双方将在各自举办的重大会议、活动中,在对外的各种宣传中添加对方LOGO标识,活动页面中给予对方LOGO位,并加链接,链接到对方网站。甲方将在乙方举办的各项活动中以“主办(联合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或“首席(独家)整合营销传播媒体”名义出现在乙方活动中。  3.1.2 甲乙双方将在各自举办的重大会议现场中,根据当次现场情况商定,可以给予对方一定的展示位置(例如:发刊台、易拉宝位置等)。  3.1.3甲乙双方在各自举办的重大会议现场,可以给予对方两个VIP的参会名额,双方将互相邀请相关领域记者前去采访。  3.1.4甲乙双方在自有网站的合作伙伴中友情链接对方。  3.2甲方权益  甲方作为乙方重要的合作媒体,乙方在所拥有的价值上为甲方举办的各种活动、会议提供推广支持。甲方举办重大会议、活动时,乙方将在相关频道给予文字链、专题、新闻稿等形式的支持;甲方举办一般会议活动时,乙方将在相关频道给予文字链、图片链接等形式的支持。具体支持细项,据当次活动商议为准。商议内容应作为补充协议附加于本协议。  3.3乙方权益  3.3.1乙方作为甲方重要的合作伙伴,乙方举办重大会议活动时,甲方将给予相应平面广告支持,具体支持细项据当次活动商议而定。商议内容应作为补充协议附加于本协议。  3.3.2甲方将乙方列入赠阅单位名单,甲方将每期杂志邮递至乙方办公室。  四、商业秘密  4.1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4.2 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五、声明及保证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5.1 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5.2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5.3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5.4双方刊登广告时如果与销售的广告位发生冲突,双方应本着等价、等量原则,协商调整位置。广告内容和尺寸遵守对方广告相关规定。  六、违约责任  6.1 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6.2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导致协议终止,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七、协议期限与终止  7.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视同续签一年,依次顺延。  7.2任何一方应在发现另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及时通知对方,如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发出的违约提醒通知后七个工作日之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做出更正的,守约方可通过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协议。  7.3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7.4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a、本合作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或法规;  b、协议双方任何一方失去法人资格;  c、由于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  d、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7.5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可将已经在其网站上使用的甲方提供的信息内容继续保留在其网站上。  八、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8.1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九、其他条款  9.1 本协议对双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在协议存续期间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一方在发现另一方未及时行使权力时,应在协议终止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发出提醒通知,双方可商议本协议终止后另一方在合理期限内继续行使该权利。(具体期限视当时情况双方商议确定,商议内容应作为补充协议附加于本协议)  9.3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完全无效,则该条款被视为自始无约束力。该无效条款的确认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因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部分无效,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9.4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盖  章: 盖 章:  签署日期:2008年 月 日 签署日期:2008年 月 日
你好!我这里有一份自己写的合伙经营合同,你给我发个邮件,我发给你,你可以参考。我的邮箱我发到你的百度消息。

8,商标共存协议模板

您好,商标共存协议模板可在商标网下载。(一)了解共存协议的法律性质和作用了解共存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作用,是订立共存协议的基础。共存协议是当事人为确定相应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受合同法规范。其基本作用有二:一是明确双方就商标共存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方违约时应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是向商标主管机构或人民法院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不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且双方认为,通过协议的履行,可以明确区分消费群体,以防止误导消费者现象发生。共存协议的具体条款,应以前述为基础。逻辑上讲,没有比商标权人更关注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群体会不会因申请商标共存而产生混淆。换言之,引证商标权利人承认的事实,应比审查员或法官主观思维,更具有事实基础。若审查员或法官不接受引证商标权利人主张的事实,则必须拿出更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或事实依据。(二)共存协议基本条款及其功能1、事实陈述(statement of facts)或“鉴于条款”(whereas clauses)该类条款常用于国际合同的序言;但在共存协议中更具实用性。因为,它可以开宗明义地表明当事人订立共存协议的背景。如双方若系母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关系,陈述如此事实,应使主管机构或法院了解当事人订立协议的经济基础,进而以此为前提,审视商标共存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如果当事人出于因历史原因订立共存协议,则首先证明争议当事人在约定条件下,对以往纠纷达成和解的事实。主管机构或法院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决定,进而有利于稳定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2、“不异议”条款既然当事人订立共存协议的首要目的,是助力申请商标被批准注册,那么有必要明确约定引证商标权利人负有不对申请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的义务。然而,既然合同讲的是“对价”关系,则应明确引证商标权利人履行“不异议”义务的前提,是商标申请人严格遵守协议各项约定。如若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363373736商标申请人没有履行协议义务,则引证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有:(1)直接在该类条款中约定,如若商标申请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共存协议自动解除;进而使共存协议成为合同法中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然,共存协议是否继续有效,不对主管机构或法院审理与申请商标注册相关的案件,产生实质影响;但引证商标权利人至少可以此为由,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引证商标权利人还可以相应证据证明,商标申请人违反约定使用商标,是导致消费者可能产生混淆的重要因素;等等。(2)或者约定,如果商标申请人违约,则引证商标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此为合同法中的“约定解约权”。一旦事实条件成就,引证商标权利人可以决定是否单方面解约。从合同法角度讲,引证商标权利人可向商标申请人发出解约通知,而共存协议自通知到达商标申请人处时解除。若后者对协议解除有异议,可诉诸人民法院或裁决机构予以确认。无论争议解决机构如何认定,引证商标权利人都可据此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当然,若纠纷审理机构未支持引证商标权利人的“违约指控”,是否应为异议申请商标承担违约责任,则需依具体争议情节而定。(3)如若当事人未约定上述条款,则在商标申请人违约时,引证商标权利人也可以考虑主张合同法项下“履约抗辩权”,进而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并以此抗辩商标申请人的“违约指控”。从主管机构或法院角度讲,尽管无权审理认定引证商标权利人主张的“履约抗辩权”是否成立,但可以就此认定引证商标权利人订立共存协议后,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的事实;并阐明,至于如此行为是否违反共存协议,不是该程序审理的重点。3、确定申请商标的条款援引二者商标并对申请商标加以明确限定,尽可能使二者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异,并明确约定,商标申请人不得未经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单方面变更申请商标使用形式及范围。4、申请商标使用限定从商业交易地位角度看,一般多为商标申请人要求引证商标权利人订立共存协议;因而后者应处于更为有利的谈判地位。为此,严格限定申请商标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不仅有利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商业利益,而且减少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例如,若涉及相同商品类别,引证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商标申请人只能在该类别的若干商品上使用。若后者违反该约定,尽管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但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商标法定使用范围与当事人约定范围有别;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同。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对申请商标的包装装潢、标识、使用地域、销售渠道、广告宣传等做出约定。而与如此约定相关的,更多涉及违约责任。5、允许使用条款该条款约定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同意,如果主管机构没有基于共存协议允许申请商标注册,则商标申请人有权在约定地域内使用申请商标。一旦商标申请人通过使用使其商标为相应消费群体认同,则仍有权基于该共存协议再次申请注册其商标。如此约定对商标申请人具有特殊商业意义,即在获得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前提下使用申请商标,并可能通过使用使其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当然,引证商标权利人是否同意此类约定,需要双方协商及如何约定相应条件。6、一般条款(1)协议期限:应视当事人具体考虑而定。例如,从引证商标权利人角度讲,可以考虑这样的措辞,如“若申请商标未被批准注册,则协议自生效行政决定或法院判决之日自动解除。如果主管机构采信本协议并批准申请商标注册,则本协议有效期至申请商标失效或被无效之日。”如此约定的主要考虑因素是,既然共存协议涉及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两种不同的交易,那么若前一个情形发生时,则共存协议亦无存在必要。但如若申请商标被批准注册,则共存协议效期与商标有效期保持一致,至少使商标申请人受到合同约束(如使用范围的约定);且在违约时承担法律责任,以增强对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如果从商标申请人角度讲,则可以约定,“本协议有效期至引证商标失效或被无效之日。”这样即使申请商标未能被核准注册,商标申请人也可以依据前款中的“允许使用条款”,先行使用申请商标。在通过使用获得更高显著性后,再次尝试申请注册。此外,在引证商标失效或无效后,商标申请人就可以不再受合同关于使用方式、范围等的合同约束。(2)违约责任条款:鉴于共存协议更多涉及对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因而有必要明确商标申请人的违约责任,包括由此产生的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单方面解约权、商标申请人应承担的支付违约金责任、商标申请人是否须停止使用商标;如此等等。有些特定的共存协议,需要考虑加强对商标申请人的保护,比如商标真正使用人与商标抢注人达成的共存协议。如果商标抢注人的违约成本低于其通过违约可能获取的“利润”,则商标抢注人很可能会单方撕毁协议,再度诉诸异议、无效等程序。这类协议应特别注意采取预防措施,例如可规定高额违约金条款等。但共存协议中,引证商标权利人往往处于较强的谈判地位。如此,一般只在共存对价比较丰厚的情况下,才可能达成如此违约金条款。(3)适用法律条款:在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当事人情形下尤为重要。合同准据法适用于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对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判断。既然共存协议旨在用于在华注册商标的程序,约定适用中国法是适当的。(4)争议解决条款:既然涉及合同法律关系,且一方当事人可能居于境外,选择仲裁方式十分必要。这不仅因为仲裁员多为各领域专家(包括知识产权领域),而且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16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三、与共存协议相关的纠纷与共存协议相关的纠纷大致涉及这样几种类型。1、契约性纠纷(主要涉及与共存协议效力和违约责任相关的纠纷)如:(1)引证商标权利人以申请商标未被批准注册为由,主张共存协议无效。当事人应当理解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或可撤销、解除等不同法律概念。主张合同无效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如我国合同法第52条所述条件);而前述引证商标权利人主张的理由,不应导致合同无效。就引证商标权利人主张而言,其可以选择订立“附解除条件”的共存协议,即明确约定“若申请商标未被批准注册,则协议自动解除(或终止)”。(2)引证商标权利人以商标申请人违约而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上讲,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被视为违约,除非解约方享有约定或法定解约权。前者为当事人在共存协议中约定,如若商标申请人违反协议约定时,引证商标权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后者则涉及合同法项下有关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94条)。无论是约定或法定解约权,都会涉及适用条件是否成就的事实认定。当事人对此应予以特别注意。(3)商标申请人若违反共存协议约定并给引证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后者可以要求前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具体数额必须以有证据证明的损失为限。或者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其优点是,守约方仅依据合同约定数额或计算方式主张违约金,而无须为此承担举证责任。当然,违约方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享有提出“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抗辩,但应为此承担举证责任。若纠纷审理机构认定“过分高于”的事实,可以“适当减少”约定违约金数额。而“过分高于”与“适当减少”之差,体现违约金所含有的“处罚性”。2、行政性纠纷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共存协议在申请商标注册程序中,仅作为证据使用。故,无论其是否有法律效力或当事人之间就协议存在什么纠纷,都不会对商标主管机构审查是否准许申请商标注册,产生实质影响。当然,引证商标权利人若否定其在共存协议中有关“不混淆”的表述,应为此提出更具有说服力的主张及证据。引证商标权利人可能以商标申请人违反协议为由,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商标申请人以共存协议对引证商标权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由,请求商标主管机构拒绝接受后者提出的异议。如此情形下,商标主管机构应当指明,共存协议是否对引证商标权利人有约束力,皆不能阻止主管机构受理引证商标权利人所提异议,并进行独立审查(包括自行判断如若准许商标共存,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需要指出的是,商标主管机构只能将共存协议作为相应行政程序中的证据使用,而无权就该协议项下任何实体问题进行认定。3、侵权性纠纷申请商标未被批准注册,而商标申请人依照共存协议约定使用申请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起诉商标申请人侵权。如此争议涉及“契约”和“侵权”两种法律关系。审理侵权纠纷的法院需要认定的是,被告是否经商标权人允许使用被控商标。如此事实认定,可能会以对共存协议项下争议的认定为基础。如果共存协议被认定有效且未终止,则与之相关的事实是,被告的使用是依据其对原告享有的合同债权;进而原告侵权指控难以成立。但若共存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或解除,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则其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进而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可以被追溯至协议签订时。如若协议被认定解除,则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的起始时间,就有可能到协议解除之日。而之前的使用行为,因有有效合同依据,则不应构成侵权;除非被认定为“具有回溯力的解除”。如果共存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则审理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庭,很可能同时审理共存协议项下契约性争议,并据此认定与侵权争议相关的事实(是否经授权使用)。但若共存协议载有仲裁条款,则审理纠纷的法庭无权审理共存协议项下实体争议。当事人需先就协议效力问题诉诸仲裁,再以裁决书为证据,证明“是否经授权使用”的事实。总之,签订共存协议时充分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形,并就此做出相应约定,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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