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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 案例分析题

(1)该合同效力待定; (2)有。为一个月; (3)合适。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 案例分析题

2,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库

1、不成立合同关系,因为5月20日的贸易公司的电传不属于承诺,也不属于反要约,只是个联系函,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成立正式的合同关系,也就无违约这一说法了。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库

3,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叫要约邀请。2、甲厂的答复,商场给甲厂的第二封信,乙厂的答复。因为该三者均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因其向特定人发出且内容具体明确如包括具体的价格和数量。3、合同不成立,甲厂不可径直发货,因为甲的信件属于要约,合同的成立须有对方的承诺,而在《合同法》上沉默不视为承诺。故未收到答复合同不成立。4、如果信由于邮局原因位能在30号到达,构成承诺的迟延,对于迟延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即乙厂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而构成新要约,否则乙厂没有表示,视为接受承诺,合同成立。5、丙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法》42条,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丙厂的行为构成恶意磋商。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4,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该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是没有根据的,服装厂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是在规定的时间交货时由于学校这一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无法交货,服装厂才将该批服装提存,其提存是合法的,提存的费用应该有债权人学校予以承担,学校没有依据拒绝支付。 2服装厂的行为也有不足之处,服装厂过了十五天这么长的时间才告知提存,根据合同法第102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服装厂未尽到这一义务,所以服装厂也是有过错的。 3根据合同法第103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但是此处债务人即服装厂也有过错,在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部分。
1、没有依据。合同中约定款到三天内送货,服装厂照做了,是因为校方的原因不能交货的。因此校方有责任。 2、“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此举不妥,合同法要求送货方办理提存时要及时的通知对方,而此案中服装厂是在15天后才通知的,服装厂的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提存费用增加成为了可能。他应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3、校方去提货,提存费用视多少由服装厂和校方分担。
1.没有依据。 该合同系校方与服装厂签订的合同,由于校方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接货,由此产生的损失,显然应当由校方承担。 2.“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此举不妥。 服装厂应及时通知,不应拖延 3.校方去提货,并交纳相应的提存费。

5,合同法案例题

不可以,物权的风险转移到了甲方,当初到货时甲方有检验产品质量的义务。合同未履行部分可以解除。因为乙方违反了约定的时间,在甲方实施催告权后乙方仍然未能及时供货,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造成的违约甲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提供合格产品,或者延迟履行,或者要求赔付违约金,或者要求双倍赔付定金。甲方在选择违约赔付的时候有选择权,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一起赔付。乙方应承担延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可预见损失,包括利润。乙方还应承担赔付合同规定的违约赔付责任。乙方应该
1。本案中的合同有效,所有冲裁机构或法院判决时所依据的证据均为有效证据,通过冲裁机构对此案进行冲裁可以推断出此合同有效 2。华丰公司支付违约金后不可撕毁合约,以及撤走人员和装备,违约金是指支付因为违约而照成对方损失的赔偿,并不能代表合约的终止。 3。华丰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约,原因是合同并未因为违约金的支付而终止。 4。本案中华丰公司不仅需要支付违约金,还必须将合约剩余工作完成。
1.能退货,乙方属于“瑕疵给付”违反了《合同法》107、110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2.能解除,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3.可以要求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总则第七章违约责任中第114——116条的规定,因案例中既约定有定金,有约定了违约金,故而甲方可以选择其一。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4.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乙方应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述案例中,赔偿范围可参照《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
1、乙方已履行部分不能退货;2、合同未履行部分能解除;3、定金因双方同意变更了合同,不能双倍返还,只能返还8000元;4、如果双方同意延期至同年6月份交货签订了书面合同,乙方只能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原题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ce7e60100btco.html
正点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 (1)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7,法学大一下学期一些合同法的案例题帮忙做一下

你这个问题实在是多,又没有给人家一点财富,够小气的。一个一个的给你解答吧:第一题:1、甲乙之间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合同法规定,约定不明的双方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且按照惯例,送货上门的运费一般是由出卖方承担,所以运费是由乙方承担。2、乙方无权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乙方必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方索赔。3、甲方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未约定与定金只能选择其一,不能二者都选择,本案中,甲方要么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不予主张定金罚则,要求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返还定金。第二题:1、甲的债权转让不需要乙的同意,协议自甲方与丁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他们之间的协议约定生效日期或者附条件。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果没有以上的限制条件,只要通知乙方即可。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戊,必须征得丙的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3、甲与庚达成债务分配的协议对丙是否有约束力------要看他们与丙达成了协议,如果达成协议的,可以,如果没有的话,对丙是没有约束力的,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题:1、彩电的损失由乙家电厂承担(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为交付地点为甲商场所在地,彩电还没有交付,所有权还没有转移,所以损失由乙方家电厂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若山洪是由于甲商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到的,此损失风险应由甲方承担,合同法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若在彩电交付前,乙家电厂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那么,甲商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乙家电厂的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四题:第四题其实与第一题是一样的。1、关于定金的约定合法,虽然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这个20%只是适用定金罚则,实践中经常出现此类问题,超过部分按照预付款处理,所以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可以的(可能有辅导书或者答案说此约定是不合法的)。2、支付违约金3万元及双倍返还5万元定金------甲方此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其一,不能二者都主张。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给你答的好辛苦啊。
第一题:1、甲乙之间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合同法规定,约定不明的双方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乙方无权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约束性,约定了双方权利和义务。3、甲方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未约定与定金只能选择其一,不能二者都选择,本案中,甲方要么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不予主张定金罚则,要求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返还定金。第二题:1、甲的债权转让不需要乙的同意,协议自甲方与丁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他们之间的协议约定生效日期或者附条件。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果没有以上的限制条件,只要通知乙方即可。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戊,必须征得丙的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3、甲与庚达成债务分配的协议对丙是否有约束力,要看他们与丙达成了协议,如果达成协议的,可以,如果没有的话,对丙是没有约束力的,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题:1、彩电的损失由乙家电厂承担,因为交付地点为甲商场所在地,彩电还没有交付,所有权还没有转移,所以损失由乙方家电厂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若山洪是由于甲商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到的,此损失风险应由甲方承担,合同法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若在彩电交付前,乙家电厂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那么,甲商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乙家电厂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四题:1、关于定金的约定合法,虽然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这个20%只是适用定金罚则,实践中经常出现此类问题,超过部分按照预付款处理,所以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可以的。2、支付违约金3万元及双倍返还5万元定金,甲方此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其一,不能二者都主张。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有效.但还要看是哪种形式的生产性企业,是不是有权力作出借款行为. 2,无效.丙丁为政府机关的话,担保合同无效,政府机关不能为担保人. 3,丙丁承担200万的担保责任. 4,乙主动放弃对甲的担保物权,丙丁也只承担200万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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