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上海市 粉煤灰 综合 利用管理规定(2010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和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和保护自然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排放、贮存、运输、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第三条(主管、协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的主管部门粉煤灰-1利用;市建设交通委下属的上海建材市场管理处是本市的日常工作机构粉煤灰-1利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方案报送)排放粉煤灰(以下简称排灰)的单位,每季度向各自主管部门报告粉煤灰排放和利用的情况;年底上报下一年度的粉煤灰排放和利用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建设交通委。利用 粉煤灰(以下简称用灰)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建设交通委申报本年度用灰量和下一年度计划。大型建设工程和筑路、建港、回填等工程,在项目确定后,应上报灰渣利用计划。

6、 粉煤灰 综合 利用管理办法的第三章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鼓励粉煤灰开展以下高附加值、大用量利用: (1)发展高氧化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二)发展技术成熟、用量大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3) 利用 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和替代生料中的粘土进行配料;(4) 利用 粉煤灰作为商品混凝土外加剂等。第十七条鼓励产灰单位分拣加工粉煤灰,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灰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双方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确定。

第十八条使用灰色的单位可按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2/标识管理办法综合-2/标识。符合条件的用灰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资源方面的优惠政策综合-2/。第十九条鼓励在合格的建筑、道路建设等工程中使用粉煤灰及其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的产品。第二十条粉煤灰高含量、高附加值的关键共性技术自主创新研究,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支持。

7、青岛市炉渣和 粉煤灰 综合 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矿渣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渣综合 利用,是指利用矿渣用于生产建筑材料。本办法所称粉煤灰-1利用是指粉煤灰在建材生产、化肥生产和工程建设(包括道路建设、堤坝建设、港湾建设、桥梁建设、建筑回填和地下、水下工程建设)中的使用。

第四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主管部门综合-2/负责辖区内渣土管理工作。第五条渣,粉煤灰综合利用应坚持“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受益”的原则,并完善为-2。第二章综合-2/第六条县级以上资源的管理综合-2/主管部门要备渣,粉煤灰-1。第七条已投产的燃煤电厂应包括粉煤灰综合利用在企业技术改造中,并按要求配备除灰设施、储灰运输设施和利用设施。

8、 粉煤灰 综合 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扩大粉煤灰-1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保障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治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排放-0的燃煤电厂(含公用电厂、自备电厂),排放综合-2粉煤灰的储运单位(含科研、设计、施工、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条粉煤灰-1利用指:粉煤灰(含炉底渣)用于建材生产、建筑工程(含筑坝、港湾建设、桥梁、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

地方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计委)或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监督管理和统一协调。第五条粉煤灰-1利用坚持“以用为主”的指导思想,实行“因地制宜、各方合作、鼓励用灰”和“谁排放、谁治理、谁治理”。

9、 粉煤灰 综合 利用的介绍

粉煤灰是火电厂煤粉锅炉排放的工业废物。早在1914年,Anon发表了《煤灰的火山特征研究》,首次发现粉煤灰中的氧化物具有火山灰特征,国外对粉煤灰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20年以后电厂大型锅炉的改造,此后一直在研究粉煤灰综合利用。粉煤灰关于比较体系在混凝土中的应用的研究工作是由美国伯克利加州理工学院的R.E. Weiss于1933年后开展的,其应用不断扩展到各个领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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