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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方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看合同如何约定。一般来说,因为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违约方解除合同了,不代表不用负违约责任

违约方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是什么

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时,可要求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是什么

3,什么是违约解除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违约解除有以下情形:一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即预期违约;二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即实际违约。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与解除合同并不冲突,违反合同约定既构成违约,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依然可追究违约责任,

什么是违约解除权

4,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是什么

一、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是什么1、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是违约方可以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对该解除权一定要有严格的限制。在法定解除权中,通常违约方是没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将面临更大的损失,而守约方拒不行使解除权。那么法院应当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判决解除合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合同解除权的期限是多久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为准;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为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时间。如果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合同约定的。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5,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是什么

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是指,违约的一方拥有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在法定解除权中,通常违约方是没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将面临更大的损失,而守约方拒不行使解除权。那么法院应当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在实务中,如果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守约方并不能得到预期利益且违约方需要支付不合理的过于昂高的履行费用时,违约方有可能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在合同标的不能实际履行时,违约方也会提出解除合同。为了避免这种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进行全面评估,针对合同双方的义务进行详细的约定,并形成有效的合同条款。

6,一方违约怎么解除合同

在实务操作中,对于法定解除的适用应严格依法律规定办理,并对第94条第5项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要从严解释,应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对于约定解除而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解除事由的约定一定要慎重,不要将一般违约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更不能将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双方当事人解除事由的约定,既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要遵循公平合理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在违约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因此,首先,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其次,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最后,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正因为如此,各国合同法均对合同解除的事由作出了严格规定。合同法第94条对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除情形虽有5条之多,但较过去合同法的规定要严格得多。

7,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 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被违约方不能提出给付违约金的要求。另一种意见则持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被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之给付。  2、不支持要求给付违约金与合同法立法目的不符。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显然是鼓励交易,鼓励甚至奖励守约,而不是鼓励违约。在因违约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纠纷中,常常存在非违约方的损失难以计算或者损失过小的情况。如果非违约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给付请求权,合同就容易出现随时终止的危险。此时,违约方往往就会规避义务,主动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对方行使解除权。人总是趋利的动物,这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因此违约,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交易秩序将会处于极度的不稳定之中。这显然与合同法目的是不相符的。而在诸如诉讼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等以智力劳动成果为客体的合同中,代理人或开发人的损失总是难于计算的,如果不赋予他们违约金请求权,将使他们受到极为不公正的待遇,法律将失去维护公平原则的底线。  3、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支持被违约方解除合同后可请求违约金。许多合同在诸如"如付款方无故解除合同,价款不退;收款方解除合同则应返还价款",或者"如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应给予对方违约金X元"等约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都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我们否决非违约方在此种纠纷中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的权利,显然妨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4、我国的违约金制度是一种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制度。在本质上,合同当事人在多数场合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填补。因此,非违约方向违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弥补的损失。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未约定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与第93条的规定不同,在出现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形下,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权,而无需和对方协商一致。法条中使用的措辞是“可以”解除合同,即当事人也可以决定不解除合同,而选择继续履行。是否解除,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作出判断。

8,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笔者认为:合同犹如当事人之间的婚约,一方不愿继续履行,即使相对方诉诸法院,法律也无法强制其按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最终手段,但该手段的落实必须基于合同当事人的自愿履行,一方坚持不履行合同,相对方只能向拒绝履行义务一方主张违约责任。从法理上分析,就民事权利的作用划分,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负有应债权人的请求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客体即合同的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一致指向的对象是行为,即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抽象为“给付”。如买卖合同中双方关系的客体“给付”就是卖方交付货物的行为,买方有权请求卖方为交付货物的行为,卖方负有为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这一行为的义务。由于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另一方面,卖方有权请求买方给付货款,买方负有给付货款的义务,从这一角度出发,合同的客体“给付”指的是买方支付货款的行为。 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和支配权不同,权利人不能直接对客体依其意志予以支配,债权的实现必须基于债务人的配合为“给付”,在债务人不为“给付”或“给付”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时,只能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要求其承担责任。合同履行的原则之一就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债权实现需要债务人的自愿履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法律无法强制其人身,即使作出裁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坚持不为“给付”,债权人的权利仍无法实现,这样的要求也没有实际意义。在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的规定也可看出,法律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并不是单一的要求必须履行合同,而是可以通过替代的承担违约责任为救济。一直以来大陆法系坚持的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在新的理念下颇受冲击,英美法系国家的“效率违约”实际上赋予当事人在比较履行合同所得收益和违约后可得收益的大小后有选择通过支付违约金而解除合同的权利,有人提出效率违约可能损害交易安全,可从实证的角度分析,英国和美国的市场交易未因冲击而延缓其高速发展经济的脚步,决定国家交易安全的关键在于交易当事人间的诚信和相关法规和制度的保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由谁享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传统观念认为违约时只有守约方能提出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该权利,但从以上分析可知,违约方坚持不履行合同,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最终也无法得以实现,解除合同就成为必然,这一权利的行使主体不应以是否违约来区分,作为合同存在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和自愿,如一方不愿履行而强制其履行的话,不但不能维护合同应有的效力,反而容易引发不必要麻烦,且从交易的经济利益考虑也会浪费更多的资源,综合分析,在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时,许可违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双方利益都是有效的救济,但应注意合同法立法的取向仍然是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并制裁违约行为,违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是对任意解约行为的纵容,其必须付出承担违约责任的代价。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一般是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将面临更大的损失,而守约方拒不行使解除权。那么法院应当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有一个案例即为此种情形:a公司为房产开发商,b为购房人,a公司开发出一楼盘后以商铺形式将该楼盘的一部分分割出售给b等购房人,另外一部分未出售并租给某百货商场经营,但该商城因经营不善遭人哄抢倒闭,随后时代广场在此开业不久又停业,造成整个大楼无法正常运营,同b一样的其他购房人纷纷要求退房并解除合同,但是b不愿意解除合同,要求a办理产权过户,由于整个大楼处于闲置状态,a公司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将整个时代广场经营面积格局进行调整,包括b购买的商铺在内的面积全部重新规划,并准备施工。a公司两次致函b,通知其解除合同。随后a公司强行拆除了a的商铺的玻璃隔墙及部分管线设施,然后开始施工。b为此与a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愿意退还房款及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经济损失。本案焦点在于:一般来说,违约方是没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约方才有权利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愿意受此意思表示约束的一种承诺,应当得到遵守和履行。但是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应该归为情势变更。如果整个合同继续履行下去,不仅b到不得利益,而且a公司也将遭受巨大损失,必然会出现“双输”的局面。按照现行法律,违约方没有解除权,其解除合同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而且法律也没有情势变更的规定。案件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官的智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判决双方合同解除,a公司赔偿了b较高金额的损失,形成了双赢的结果。本案违约方较高的姿态加上法官的智慧,使得这个案件得到了圆满的处理,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果这个案件中个人认为:相对公平的做法应该是支持a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同时也允许b另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损失。这样能够使双方的利益大致平衡,体现法律的公平精神。

9,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违约方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要违担违约解除合同的损失而以。  《合同法》第94条对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做出了规定,该解除权为法定的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从该条的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合同解除权系由守约方享有,换言之,违约方不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承认了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也享有合同解除权。从《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来看,解除合同一方是否处于违约状态并不是关键,被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处于根本违约状态才是条文的意旨所在。如果被解除合同一方处于根本违约状态,无论解除合同一方处于何种状态,均不影响其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  一、解除合同一方处于守约状态,其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一方处于非根本性违约状态,自然也不能剥夺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其非根本性违约只能在解除合同的后果中顾及。  三、解除合同一方如也处于根本违约状态,也并不影响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双方都处于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合同实际上已不能履行,只剩下一个无实际履行可能的法律空壳。如果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将会使各方被绑架在一个无实际异议的法律形式上,使双方的法律关系始终无法摆脱不确定状态,没有任何理论和实际意义。  违约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关于因违约解除合同后违约金条款适用问题存在巨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本身对此问题的回应也不统一。在“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而在“华东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联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又明确肯定了合同解除后合同解除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可以一并行使。随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颁布,该争议已经没有实践异议。因为,该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合同解除之后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因为,按照该解释第26条第2句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这里的“损失”是何种损失,即:是履行利益损失还是只是信赖利益损失?对此,理论界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观点是支持履行利益说。当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13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履行利益。该权利不应因行使法律赋予的合同解除权而丧失。否则,就会强迫守约方只提出赔偿损失,而不解除合同,从而使双方的法律关系始终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违约方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力。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合同的解除形式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1. 法定解除是由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事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2.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3. 合同的约定解除则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情况做出约定,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一旦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由或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4.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5. 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没有约定事由,没有法定事由,单方的解除合同就是违约。2、因此,当然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自然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但是,该五种情形是赋予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违约方无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假的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至个人实际取得上述奖品或奖金后方产生纳税的义务,而且扣缴义务人只有代扣税款的义务,而并无对纳税义务人不缴纳税款具有法律上的起诉权。即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即使抽奖活动是真的,中奖者也可以随时无条件地放弃领奖,即使中奖者领奖其纳税义务也是在领奖后产生,即使中奖者拒绝缴纳税款,依法也应由税务机关对其直接采取查封、冻结、扣划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举办中奖活动的一方作为扣缴义务人根本无权起诉中奖者。因此,所谓的声称中奖者如不去领奖就要起诉到法院,是违背最基本的法律常识的十分拙劣可笑的骗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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