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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日制劳动合同属于什么关系

属于劳动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全日制劳动合同属于什么关系

2,合同关系是一种什么关系

法律分析: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签订合同可以说是当下保障自身利益的一种途径,至于究竟能不能保障,还要看合同当中的条款约定,如果约定的内容对自己不利的话,自然也就无法起到保护作用。而签订了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也就有了一种合同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关系是一种什么关系

3,全日制劳动合同属于什么关系

标准劳务关系,全日制的属于正常劳动者,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劳务人员(退休人员)。

全日制劳动合同属于什么关系

4,合同关系属于什么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5,债权关系如合同关系属于A B 相对法律关系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正确答案是:B,相对法律关系 。

6,签订了承揽合同属什么关系

合同法角度就是加工承揽关系,主体有定作人等
属于劳动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7,货运合同法律关系属于什么关系

最普遍的介绍:关系问题特点是什么:货运合同法律关系属于什么关系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合同法其它含义:适用于【民法】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关系
任务占坑

8,合同关系可以是主物权吗

当然可以。不能过户总是有原因的,让法院断吧,看看是谁的原因,是谁的原因谁就得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合同是合同,物权是物权,它们是民法下属的两个不同的部门法

9,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或者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承揽,你与包工头是任务承揽关系。ab是分包关系。你跟b没直接关系
所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  (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  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  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通过对两者概念的分析,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  (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风险承担上。在诉讼中,受害方只有主张劳务合同成立才有利于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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