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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合同的种类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价款的合同”。这既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也说明了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而该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筑合同的种类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2,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建筑工程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形式。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协议。  (2)是明确签约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3)是在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4)合同一经签订,公正机关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严格遵守履行合同。   (5)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这一定义,函盖了其本质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3,合同的一般含义与基本特征是什么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基本特征是: 一、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外部表现。主要是指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者目的的协议。 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也就是合同的内容中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三、合同属于人的行为。合同涉及的一般是财产性权利的内容而不包括人身权利。其是基于人的意思行为。 四、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合同是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合同的一般含义与基本特征是什么

4,合同应具备那些特点

1.1 负责领导全体总务人员的思想、业务及其考核工作。合理调配总务人员工作,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和总结。 1.2 负责教学楼的安全防火、防盗的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3 负责教学楼室内外的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完成教学楼冬季防寒、扫雪工作。 1.4 负责水电、采暖管道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维修改进建议。 1.5 负责制定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管理低值易耗品的发放及年终清点工作。 1.6 负责教学楼门窗、桌椅、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提出修复意见。 1.7 合理调配教学楼资源,满足中心职业教育的需要,与中心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1.8 根据中心规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合理安排教室满足集团公司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培训需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9 负责教学楼内外的秩序,发现疑情及时向中心保卫室及有关部门通报。 1.10 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承揽合同有哪些特征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的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不同之处。承揽合同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第二点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区别于市场上其他同类物品,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第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完全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各种类型的合同。

6,居间合同一般会有哪些特征

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 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7,采购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采购合同的特征主要有以下:(1)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合同。物品采购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卖方向买方转移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货款,因此它必然导致标的物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转移。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全民所有制主体,而另一方是非全民所有制主体,或者双方都是非全民所有制主体时,物品采购合同导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当双方当事人都是全民所有制主体时,物品采购合同导致标的物经营权的转移。 (2)物品采购合同的主体比较广泛。从国家对物品流通市场的管理和物品采购的实践来看,除生产企业外,流通企业也是物品采购合同的重要主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法律资格的自然人也是物品采购合同的主体。 (3)物品采购合同与物品流通过程密切联系。物品流通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重要的工业品生产资料的采购关系始终是国家调控的重要方面。物品采购合同是物品采购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它以物品采购这一客观经济关系作为设立的基础,直接反映物品采购的具体内容,与物品流通过程密切相连。
(1)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合同。物品采购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卖方向买方转移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货款,因此它必然导致标的物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转移。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全民所有制主体,而另一方是非全民所有制主体,或者双方都是非全民所有制主体时,物品采购合同导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当双方当事人都是全民所有制主体时,物品采购合同导致标的物经营权的转移。
采购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包括公证鉴证、登记、审批)。其他形式包括推定、沉默和视听资料。
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 (1)当事人双方订立的采购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2)采购人取得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 (3)采购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互负一定义务,供货人应当保质、保量、按期交付合同订购的标的物,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接收标的物并及时支付货款。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即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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