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法院根据我国诉讼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议法院是人民法院的基层审判组织,其组成人员不是固定的,而是临时性的。庭长或庭长参加案件审理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在评议案件时,如有意见分歧,少数人应服从多数人,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评议记录,并由合议 court的成员签名。
合议法院的组成根据案件的审判级别而有所不同。第一审案件的审理,由法官合议法庭进行,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合议法庭进行。上诉和抗诉案件由法官审理合议 court。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另行组成法庭合议。【扩展资料】评议案件时,陪审员和法官一般先发表意见,然后由审判长发言。
5、哪些执行裁定要 合议法律分析: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处理,应当由三名以上执行员共同讨论。这是实现合议的原则。实践中,执行程序中的重大问题通常由三位法官合议法院作出决定合议。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审查仲裁裁决是否有不执行的理由;审查劳动争议案件有无不予执行的原因;审查是否同意申请人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暂缓执行;结束本执行程序前检查;网上司法拍卖中起拍价、降价幅度、竞买加价幅度、保证金数额、优先购买权的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的确定,须经执行法官合议讨论决定,并已达成共识。
6、什么是 合议制?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即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的审判系统合议 court,共同进行审判工作,对所承办的案件负责。合议 system是集体审理案件的制度。根据合议原则,-0/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合议法院成员权利平等;对于案件的侦查、审判、判决以及审判中的一切重要问题,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合议 system的具体方式在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中是不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合议庭。法院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法院。法院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在第一审程序中,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中级、高级甚至最高人民法院,
7、 合议制与 合议庭的区别法律的主体性:合议法院是合议系统审判的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审判活动普遍适用的基本形式。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采用合议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集思广益,防止主观片面裁判、个人独断专行和徇私枉法,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1) 合议法院的组成。合议法院的组成根据审级、法院的级别、案件的性质、影响的程度而不同。合议法院的组成也不一样。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3名法官或者3-7名法官、人民陪审员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由3-5名法官组成合议法庭。合议法院应由奇数人组成。合议庭长或庭长应指定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审判长参加审判时,应当亲自担任审判长。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原审人民法院合议 court。
8、法院 合议庭 合议规则法律的主观性:庭后合议,一般不需要开庭。是否开庭由法院决定,只等法院通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a 合议法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法律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或审判员合议庭。法院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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