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何理解清代在司法实践中的 律例并行?

既强调规律又强调例子,律例排比;法律与刑事案件的关系是:“建例以补法,你应循法以立规。”所谓“依法制定法律”,就是在编制法规时,要以“辅助性法律”为出发点,以明确的法律为立法依据,遵循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清朝继承和发展了明朝的律例关系理论,并将其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清代制定法律的基本要求是:例要“与法相符”,用例来弥补“律所不备”。

使其精而附,归之。“由于明清两代基本坚持了这一立法原则,所以当时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清代法律体系中,法和例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规律是“恒经”,长期保持稳定。及时制定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的不足,是国家一项基本的、经常性的立法活动。通过立法修改少数过时的法律,也是国家完善法制的重要举措。在司法实践中,法与例齐头并进,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5、 律例,典章,法度是什么意思

法律、条例和法令是一回事,但使用了不同的词。旧约里没有一条法律是现在不应该遵守的。主耶稣来不是要废除律法,而是要完善律法,而律法的总纲领就是爱。法律是让人知道自己的罪,不是让人守着。当你读了法律,你就会知道你永远不能遵守法律。一个人再完美,也不可能遵守法律。不信?你讨厌人吗?你羡慕人吗?你能发誓吗?当你看到施舍的时候,你停止了你的爱吗?

违反一条法律就意味着违反所有法律。然而,主耶稣降世是要成全律法。为什么这么说?那是因为耶稣说的话凌驾于法律之上。旧约律法说:“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耶稣说:“如果有人打你的左脸,把右脸给他。如果有人请你走一里路,你应该陪他走两里路。如果有人向你要你的外套,你也应该把你的内衣给他。这段话,很多人都喜欢照着字面来说,尤其是第一句打脸。

6、明清时的例与律有何特殊关系

明清法律由法律文本、法律注释和实例组成。法律的主体是《法典》每一条款的主体,是关于犯罪和惩罚的原始的、正式的和一般的规定。《明法》有460条这样的规定,《大清法》有459条这样的规定。比如明清时期的《儿孙违教令》一文:“儿孙违祖辈、父母之教令,扶危济困者,以百杖待之”,“清律例”的制定与颁布。清律例修订于乾隆元年。乾隆即位之初,即命长官对原文律例逐一考证,重新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布天下。nbsp《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内容与《大明法》基本相同,分为名法、官法、户法、礼法、军法、刑法、工作法七个部分。其中《法·人物与服饰制度》一卷,律例的正文36卷,法律436条。

nbsp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成文的封建法典。清律例,以《大明法》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缩影。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在清代得到充分体现律例;清朝的制定律例充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特点,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完善了以前的法律制度。

7、大清 律例的制定过程

清代传世基本法典《清律例》的制定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三代君主和大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登基时,清朝已经进入了发展的全盛时期。此时满人统治中原已近百年,国家政治已经稳定,满清贵族的统治基础已经非常牢固,国家经济经过近百年的恢复和发展,进入高度发展时期。满族上层贵族也对中国文化的精髓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同。

高宗乾隆皇帝登基之初,任命三太为法规长官,重建“清律例”。校订者对原法、例逐一更正,重新编辑,特别是对附于法的成文法进行了详细的修改,折中损益,并删除了原律例后的总注。“青律例”修订工作基本完成。经高宗皇帝鉴定后,正式“向国内外公布,并将永远遵守”。至此,清朝的基本法典已经定型。

8、以经注律和 律例合编的区别在于

法是古代法的基本法,例是古代的特别法,其效力在法之上。例是一个总称,可分为法规、规则、案例、法令等名称,一般来说,条例是指单独的刑事法规,例是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一专项的单独法规汇编。法规是指经过汇编和编辑的案例,是单独的规章,法规是一个总称,包括条例和单行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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