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起诉的地方:一般合同上都有约定的,若没约定一般是在签约地。你先收集对你方有利的资料(例合同、收据等等),然后根据那些资料写起诉状,写明因什么事情要起诉,最后写诉求。然后拿这些资料到起诉所在地的法院立案,如果法院受理,就会有回执,并且会给对方传票,通知什么时候开庭。大概的程序就是这样了。但一般自己对法律不是很懂的,还是找律师好一点。你是在什么地方的,若是广州的,我可以介绍律师朋友给你。其他地方我就无能为力了。 希望可以帮到你
如果你真的遇到了纠纷导致可能要诉诸法律,还是应该去律师楼咨询一下.首先要问他们是不是接经济类的案子,因为律所也有专门做刑事的,民事的,也有专做经济类的,把你合同的大概说一下,或者你带着合同去找他们,就你上边问的这些情况,他们回答你的话是不会向你收费的.跟他们签了协议才会收费.这样才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2,律师法律进来 签定承揽合同需要什么手续法律才可以生效

这个要看你签合同的主体是什么。这个根据营业执照就能确定。 如果是个体,只需要个人签字就行。如果是法人,需要公章和法人代表的签字。 另外,昵称懒得内容或者说是你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
严格地讲,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不一定非得签订书面合同。比如你去修汽车,把车开到修配厂,对方同意修理,商定价格,合同就生效。书面合同只是起到证据作用。
按规定,是和律师事物所签定合同的。
看样子你是个体户罗,双方签字可以了。实在不放心再把手印盖上吧。签字和按手印是同等效力。 多说一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概念。为防万一,最好在合同内写明,本合同双方签字即生效。然后呢,只要双方年满十八岁,签合同是自愿,合同内容不违法,就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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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法咨询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有权利在接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求补发你5个月的工资。同时,如果你的单没有跟你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你可以请求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2、虽然你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前劳动争议仲裁。但是在仲裁程序中是要讲证据的。你既然没有合同在手,当然要搜集你在单位工作过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工资条、工装、考勤卡等。3、你不需要主动提出签订合同。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只能进行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借贷合同的签署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母亲拒绝追认,合同效力确定无效。那么李某拿的1500元钱就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需要返还给张某。订立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案的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李某没有责任能力

合同法咨询

4,怎样考律师证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首先要准备好要考的内容,律考要考的内容包括宪法、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律师制度与实务。我觉得还是去买几套前几年的司考的题做一下,熟悉一下题型和难度什么的,而报名是在每年6、7月份当地司法局报名,说句题外话,本人认为律证不是很容易考的,加油,我也是学法的,也可能会参加司法考试,同是天涯备考人啊,加油啊!
我舅舅就是律师,要把所有法律知识记住,还有就是考场上的因变了
律师证可以同过司法考试取得。 司法考试必须具有本科毕业证书。 所以只有你毕业了才可以考。 这是司考的官网,里边有相关政策,及很多考生的一些经验交流。 http://www.legalinfo.gov.cn/ 需要的书籍: 教材一套三本,法律出版社的;历年试题,最好是近五年的;模拟试题准备五套,分别在复习的不同阶段用;重点法条一本,法律出版社的不错;讲解的话,个人认为万国的书除了民法的有点用处外,其余的多少讲之类的书,没有多大用处。建议刑法用阮其林的教材,行政法用张树义,民事诉讼法杨秀清的,刑事诉讼法卫跃宁,民法李仁玉,隋彭生的合同法都很不错,所以你自己买的时候要注意
去补习半补补

5,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请律师要办什么手续

自己带着身份证,买卖合同书等材料,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签订代理合同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来律所签合同签委托书,交钱交材料即可。
首先1、在当前法律的情况下是允许一房二卖的,也就是说允许这个人签两份或者更多的买卖合同,而且在具备了合同有效条件下,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债权行为,过户登记是物权行为。 2、 这里你提到过户当天这几个字眼,也就是说还没有过户,也就是说房子还是她的,她可以再签合同再把房子过给高价的一方。 其次,在你与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你可以通过起诉来要求过户,司法实践中也支持强制过户,但是你这里是有两份买卖合同,如果在你诉讼中就把房子过户给高价的一方(你可以申请诉前查封冻结财产不要她过户,不过不一定得到支持)估计执行过户就有点玄了。不过值得一试。 至于违约金,一般在没有代理书的情况下,是很难取证的,还别说是表见代理了。但是如果能证明她女儿同意过卖房,那么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6,签定合同需要什么证件需要注意那些方面

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应该注意交易对方的证件
合同首先是合法的,不管是内容还是你们签定的方式! 在签定以前要注意的事项有: 1,证明当事人是否有处分的权利? 2,当事人个人信息是否清楚! 3,签定时最好有相关的证人给予证实! 如果自己真的不好把握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可以去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 公证过的合同比较有安全感~
一般来说,签订合同不要带任何证件。因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已经审核有关证件了,如,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资格证等等。在签订合同时,你主要注意如下;劳动报酬,工作性质,工作时间等和你的利益关系方面,另外就是注意对违规的处罚内容。最主要的是看这份合同是否规范,有没有法律漏洞。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不知道您说是的签订什么合同 1、不管是签订什么合同,首先要确认双方身份,要查看相关身份证件,是单位的,最好去主管部门查询一下,如果涉及到标的物的,还要确认一下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查看产权证; 2、如果签订是要式合同,最重要的一定要根据要式合同的要求订立,否则会造成合同无效或者条款部分无效,得不偿失了。 简单回答一下
签订合同的形式上不需要什么特殊证件 合同由双方自愿协商签字盖章就成立 一般订立合同自然人有身份证 企业有营业执照和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但也不是一定的 比如有14、5岁的少年也跟人写合同或者订协议 某些公司下边的子公司或建筑企业驻工地的工程指挥部也可以订立合同或协议 以授权订立合同的就必要要有授权证明 合同内容就要看你签订关于什么事的合同了
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合同? 送上买卖合同的程序 一. 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和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 买卖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及注意要点: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自然人就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二). 标的;(应写全称,写具体,不能简写,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   (三). 数量;(必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 价款或者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   (五). 质量;(产品的质量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要按企业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有明确规定   (七). 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规定)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可写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法院解决) 另外还可以规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三. 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4. 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 质量约定不明确;b. 履行地点不明确;c. 付款期限不明确;d. 违约责任不明确;e. 付款方式不明确;f. 履行方式不明确;g. 计量方法不明确;h.. 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5. 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 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 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 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 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6.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对于电汇,一定要恪守款到生效的原则,不能凭传真件作为已到帐的依据,因为近期已发现有搞假电汇骗取货物的案例(办电汇银行一般不马上查验他的存款额度)。   四. 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 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 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 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 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5. 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 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另外,应写清合同的签约地点,交货地点(十分重要);出了纠纷由那里的仲裁委员们仲裁,或由那里的法院受理,这些可由双方协商填写。
要看你具体签什么合同.证件一般都需要居民身份证.如果是劳动合同,你就必须注意下面几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7,律师审查起草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个问题

一、 应注意合同的目的性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二、 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三、 应注意合同的平衡性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题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虽然律师是受合同一方委托,律师当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绝对不是一个好律师!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要么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阁”,要么你起草的合同虽然得到了签署,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这些陷阱会逐步暴露而遭到合同相对方的种种刁难。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四、 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像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BOT合同诸如此类的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关于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君不见,在美国甚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一份“简单”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违约责任非常详尽,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名词还用一章作出“定义”,虽然读起来有点拗口,但执行过程中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从某种意义讲,合同就是立约方对合同所涉事项的事先“规划”和“设计”,这种规划和设计既包括对立约各方“角色”的规划和设计,也包括对交易程序的“规划”和“设计”,还包括立约各方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不能达成共识一旦“诉诸法律”的“规划”和“设计”。工程建设,如果规划不当,设计不周,后果可以想象,同样,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后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对此轻描淡写,律师在起草和修改合同中,不能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应对当事人晓以利害,不但要规定违约责任,还得尽量详尽,使各方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一致并落到实处。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
接受当事人委托,帮助当事人起草或审查当事人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合同,此乃律师常规业务。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一是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二是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三是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除了上述准备工作外,下列问题值得律师高度注意:一、 应注意合同的目的性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二、 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三、 应注意合同的平衡性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题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虽然律师是受合同一方委托,律师当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绝对不是一个好律师!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要么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阁”,要么你起草的合同虽然得到了签署,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这些陷阱会逐步暴露而遭到合同相对方的种种刁难。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四、 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像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bot合同诸如此类的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关于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君不见,在美国甚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一份“简单”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违约责任非常详尽,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名词还用一章作出“定义”,虽然读起来有点拗口,但执行过程中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从某种意义讲,合同就是立约方对合同所涉事项的事先“规划”和“设计”,这种规划和设计既包括对立约各方“角色”的规划和设计,也包括对交易程序的“规划”和“设计”,还包括立约各方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不能达成共识一旦“诉诸法律”的“规划”和“设计”。工程建设,如果规划不当,设计不周,后果可以想象,同样,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后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对此轻描淡写,律师在起草和修改合同中,不能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应对当事人晓以利害,不但要规定违约责任,还得尽量详尽,使各方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一致并落到实处。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这方面案例可以说举不胜举!五、 应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常见的鉴于条款)、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全部协议(常见的取代条款)、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实践中,严格按上述顺序排列的合同并不多见,对一般条款或通用条款如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通知,大部分合同均未叙述。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疑是合同内容重中之重,笔者的经验是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它内容,通常做法是: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就是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统统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能抓住重点,二是叙述方便,三是能够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协调。追求合同结构合理性就是要让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六、 应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后有“条”,“条”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项”,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干脆就按“一、二、三┅┅ ”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千篇一律。由上可知,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应,此乃律师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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