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合同的法律效果

属于受委托的职务行为,员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合同的法律效果

2,合同的法律效益是什么

合同签署了,就要按合同办事,否则可以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赌博是违法的,该合同无效。合同注意事项太多,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最好请律师掌握。

合同的法律效益是什么

3,合同保全的名词解释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合同保全的名词解释

4,合同保全制度是什么意思通俗易懂

一、合同保全制度的概述合同保全制度从本质上讲合同保全是一种债的保全,它“系债权人基于债主效力对于债务人以外之人所及之一种法律的效力,故称为债之对外效力”。合同的保全是指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或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赋予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法律行为的制度,叫债权人撤销权。具体而言,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确立了由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合同保全制度,填补了以前立法上的一项空白。二、合同保全制度的特征第一,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的直接后果就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这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第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毕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这说明合同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如果合同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乃至被撤销的,债权人就没有了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5,求高手解答一道有关合同保全的法律问题

首先,债的保全中,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代位权是为了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一般债权请求权是可以作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的。《合同法》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规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该到期债权应当包括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受领权、抵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失效抗辩权等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财产性权利。所以,只要有助于债务人责任财产维护的权利,均应当允许代为行使。其次,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几个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这里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担保财产的返还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即债权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为怠于行使。这里乙公司如想行使代位权,应当了解清楚甲公司在一年半之中是否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向丙公司追偿过,如果没有,则本要见件符合。(3)债务人已陷入迟延。即债务人已经逾期未履行债务。这里甲公司已经欠乙公司货款10个月,需根据双方合同,明确具体的付款时间,看是否已经逾期付款,如果是,且乙公司履行合同期间不存在瑕疵履行或其他违约情况的(即甲公司没有不付款的抗辩理由),甲公司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如期付款的,本要件也符合。(4)债权人造成损害。本条而言,乙公司如果已经履行供货义务,甲公司也验收合格没有异议的,无正当理由不付款当然会给乙公司造成损失,本要件也符合。最后,以上四个条件均已经满足的情况下,乙公司即可以向丙公司主张行使代位权。当然,对丙公司为何一年半时间都未偿还乙公司担保的款项,不排除有甲公司免除其还款义务、丙公司有其他正当理由,故丙公司可以对抗甲公司的合理抗辩,在代位权之诉中也可以拿来对抗乙公司,应当注意。
可以,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丙方追偿,对丙方享有债权。若其怠于行使该权利,甲公司的债权人及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你好!乙公司不能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原因很简单,丙公司不欠乙公司的钱,丙公司只欠甲公司的钱,只有甲公司才能向丙公司申张权利。如果乙公司想要回钱,可以向法院起诉,并提供证明来证明丙公司欠甲公司的钱和丙公司有钱能偿还。这时,法院可以“代你去要”。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6,在合同法中保全与担保有什么区别

一、两者的概念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二、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
合同保全主要是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制度,目的在于为债权人提供保护,防止债务人不当转移财产。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只能在对方已明显无力履行合同时才能行使,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1、合同的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称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称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崔建远 主编《合同法》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合同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合同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2、合同的担保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崔建远 主编《合同法》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都属于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

7,什么是合同保全措施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2、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法》第73、74、75条对此制度作出了规定。其主要特征在于: 第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根据相对性规则,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第三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于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此种现象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也就是说,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合同根本没有成立生效,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则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这两种措施都旨在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不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实施了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可见保全与违约责任是不同的。 合同的保全不同于合同的担保。由于绝大多数担保形式在被担保的合同订立之时,或订立之后至履行之前就已确定,因此它极有利于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一旦成立,担保权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占有担保人提供的财物,或对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这就为债务的履行或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比较现实的物质基础。但是,在运用债的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对债权的保障作用不如担保方式那样重要。合同的担保通常必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权人才能行使其担保权。而保全的适用并不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不同的。所谓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制度,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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