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店面拆迁赔偿合同内容不合理签字了具有法律效果吗

您好,签订合同,意味着就是对合同的认可,除非合同极度不合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合同就是有效的。
合法就有效!
你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欺诈等非法,那么就应该有效。
签字就有
你跟他的租赁协议是怎么签订的呀?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说“如果拆迁,合同自然终止”这样的条款,而且合同还在租赁期内的,你完全可以和房东理论的呀,干嘛什么都要听他的,你就是不走,除非对方拿出合适的赔偿方案呀!再说了,拆迁办也会跟你们谈的呀! 你如果有营业执照,至少有拆迁补偿款的,包括损失补偿,装修补偿,搬家补偿等!

店面拆迁赔偿合同内容不合理签字了具有法律效果吗

2,农村拆迁签了合同可以反悔吗

一、原则上,只要是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签订后,不得反悔;  二、如果存在法宝的理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或宣布协议无效;  1、《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呵呵,这肯定不可以的啊,签的协议都可以反悔,那叫你签这有舍用,明明是有法律效应的才叫你签的啊。既然你签了就说明你同意了啊!政府的事情,你无论如何都的签的,只是签的时间迟早问题。

农村拆迁签了合同可以反悔吗

3,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对承运人和收货人而言,提单本身就是一个合同证明,而且往往是一个涉外合同。这就涉及到它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单中可以规定适用于该提单的法律,提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与提单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还规定,在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两条规定,即是国际私法上著名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后一原则是对前一原则的限制。因此,依据上述法律冲突规范,不论适用于提单的是哪个国家的法律或哪种国际公约,只要该法律或公约承认承运人采用欺诈手段签发的提单是有效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援用上述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排除该法律或公约的适用,径直适用我国法律对预借或倒签提单行为进行定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属无效。因此,承运人采用欺诈手段签发的提单,应属无效。这一认定,也是与各国的法律规定和习惯做法乃至国际惯例相符的。一般来说,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均不会承认采用欺诈手段所签发的提单的有效性,因而也就不存在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径直适用我国法律的问题。
倒签提单相当于发货人和货代,船公司联合欺诈收货人,严重的话,可能构成合同无效.

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4,我妈不同意拆迁条款那签了的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吗

未生效。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房产是生活中的重要财产,故应认定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取得夫妻双方同意,且拆迁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父亲签名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只有对日常生活的小件财产有家事代理权。这与夫妻一方处分房屋并导致房产已过户是不同的,处分房产的合同无效,但房产已经转移,就不能对后取得的房屋所有人主张权利,这是善意取得原则。但本案性质完全不同,不知诸位是否张冠李戴。
合同会产生法律效力的。因为你父母是夫妻关系,一方的行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的效力会及于另一方。况且房产证是你父亲的名字,当然如果有充分的证据(法律上讲的证据,书证等明确的才能得到承认)证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你父亲是在违背你母亲的意愿的情况,并且又有损害于你母亲的利益。可以主张合同只对你父亲有效,对于你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
很可惜,由于夫妻之间“钥匙权”的规定,你父亲的做法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而且,房产证上是你父亲的名字,除非能证明你父亲和拆迁单位共同对你母亲恶意欺诈(几乎不可能证明),否则签了的合同有效。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合同倒签是什么意思

(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限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无法体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二)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补签合同违反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导致合同管理质量及效率的下降,扰乱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三)存在企业内控审计风险。公司在基本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流程中明确规定了项目管理流程以及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履行等管理环节和流程,规定了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倒签合同无论是否给公司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都违反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导致内控制度的执行偏差或发生漏洞,应当避免发生。(四)存在财务信息失真风险。若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会影响财务部门的及时入账管理,在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上无法如实显示项目相关的费用列支情况,导致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状况,形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容易引发成本失控、决策失误等经营风险。
合同倒签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 合同倒签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无法体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合同倒签是指在书面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合同当事人已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你说的第一种情况是合同倒签。合同倒签在劳动法实务是存在的,目前的基本意见是,合同倒签事实上是对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的一种确认,合同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没有违法,认可此种合同的效力和双方的劳动关系。你说的第二种情况不是倒签合同,也不是补签合同。如果5月1日签订合同,签订日也写成5元1日,但把劳动合同开始日日期写为4月1日,这是合同补签。当然也有人把前面两种情况都称为倒签。倒签合同在民商事实务中也是存在的,对此类已履行主要义务,相对方也认可的合同,合同法认可其成立。见: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拆迁协议签字能反悔吗拆迁的不公平不合法

“反悔”一词太过主观。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如果不公平不合理,那也需要看在法律层面上,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以致有“重新来过”的可能。已签订的拆迁协议可能被推翻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1、征收行行为被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合法征收,如果政府征收存在实体或程序违法的情形,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拆迁的补偿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以上几种情形下,可通过诉讼途径将协议撤销或确认无效,重新签订。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第一、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第二、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第四、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
如果有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况,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7,倒签提单为什么违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结汇。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经常会遇到下述两种情况: (1)眼看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如果卖方等到货物装船完毕,再凭承运人开出的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则肯定会超过信用证所规定的结汇期,议付银行会以此为由而拒绝结汇。 (2)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如果承运人以该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议付银行也肯定会以单证不符(提单在签发日期上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结汇请求。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 因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获取已装船提单而担心结汇受阻的卖方,肯定会焦灼不安。有些卖方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分别采取下述两种方法: (1)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是谓预借提单。 (2)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是谓倒签提单。 显然,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共同之处在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货物装船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不符,前一个日期是为了满足卖方顺利结汇的需要而虚构的,并且早于后一个日期;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不同之处在于,被预借的提单是在货物装船日期签发的,被倒签的提单则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时签发的。两种行为实施时间不同,但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无论是预借还是倒签提单,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都晚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也就是晚于托运人(卖方)和收货人(买方)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这正是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的原因所在)。托运人未能将货物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船付运,首先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托运人就此止步,面对现实,老老实实地让承运人按照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时间,签发已装船提单,那么收货人收货后只能追究托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托运人也就承担一般性的违约责任。但托运人自认为这样做未免太老实,不精明,吃了亏,而要动些脑筋,掩盖自己已构成违约的真相。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并要求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即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改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之前,想借此来赖掉其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很显然,如果承运人答应了托运人的要求而预借或倒签提单,那么,承运人在提单签发日期这个重要问题上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而且承、托运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的利益。 对承运人和收货人而言,提单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合同,而且往往是一个涉外合同。这就涉及到它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单中可以规定适用于该提单的法律,提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与提单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还规定,在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两条规定,即是国际私法上著名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后一原则是对前一原则的限制。因此,依据上述法律冲突规范,不论适用于提单的是哪个国家的法律或哪种国际公约,只要该法律或公约承认承运人采用欺诈手段签发的提单是有效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援用上述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排除该法律或公约的适用,径直适用我国法律对预借或倒签提单行为进行定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属无效。因此,承运人采用欺诈手段签发的提单,应属无效。这一认定,也是与各国的法律规定和习惯做法乃至国际惯例相符的。一般来说,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均不会承认采用欺诈手段所签发的提单的有效性,因而也就不存在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径直适用我国法律的问题。 由此,预借或倒签提单行为究竟是何性质? 目前占上风的观点是侵权责任说,笔者认为,侵权责任说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它忽视了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存在着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这种关系靠提单来维系着这一事实,只注意到了承、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因而,一旦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发生纷争,就认为二者之间原本不存在合同关系,所生纷争必为侵权。须知,提单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体现,例如,收货人在卸货港对承运人承担的义务即出自提单的规定。其次,侵权责任说简单地认为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侵犯了收货人(按期收货)的权利,并望文生义地认定这就是侵权。这是对侵权责任这个法律概念的重大误解。在合同之债中,一方不履行合同或采用欺诈等手段签订合同,也侵犯了对方的权利,但只构成一般性违约或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无效),而这决不是侵权。预借或倒签提单正是如此,尽管由于承运人的行为导致提单无效,并侵犯了收货人的权利,这也只是一种根本性违约,而不是什么侵权,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提单这份运输合同,而不是侵权行为之债权债务关系。承运人侵犯的也只是收货人凭提单这份合同应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契约权。如果一谈到甲方侵犯了乙方的某种权利,就认定是侵权,那是望文生义,是十分错误的。关键要看产生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什么,才能正确认定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合同之债还是非合同之债。
应该是没有办法。你提到的几个设想都有漏洞。倒签提单是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小单结汇可能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造成不符点,有被拒绝的风险;打包贷款则完全不是提前结汇的意思了,这只意味着你向银行借钱了。借钱是要还的,如果最终没有收到汇,到期一样还钱。所以,如果想你说的那样,老关系,零风险,既然的确欠你的钱,那他就电汇给你算了,哪用得搞这么麻烦?而且,很多问题都出现在老客户身上。就像跳高,无论跳多高,最后总是以失败告终。如果想坏一点,这也许正是诱导你采用不正确手段提前收汇,然后抓住把柄要挟的手段呢!总之,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慎重。 如果必须要凭这个信用证来支款,那么信用证必须重开或作修改,不管是凭提单还是收据。一般情况下都是跟单信用证,估计你收到的信用证也不例外。做简单、动静最小的修改是增加一条“预支条款”,即把该信用证变为预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具体见下: 预支信用证的种类 1.预支全部金额信用证 预支全部金额信用证(Clean Payment Credit)的作法是由出口商开出光票 (Clean Bill)预支全部货款,亦称预付货款方式。除开具光票外还须附上一张 保证书(Statement),保证书的内容是讲明出口商负责交付信用证规定的所须单 据,保证按时交货。 若受益人事后未补交单据或将预支款挪作他用,或未采购契约规定的契约 货物而带来的风险时,垫款银行不承担责任,其风险应由进口商或开证银行按 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偿还已垫款的本息。 2.红色条款信用证 红色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etter of Credit)用于预支信用证所列金额的部分 款项,预支部分金额条款用红颜色打印字体,以示明确、醒目,故称红色条 款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近年来对预支部分款项的条款亦未用红色字体,亦可 通用。 红色条款内容须表明允许出口商预支部分金额,然后在指定日期补交单据 后,银行扣除预支款的本息,付清余额。 进口商同意采用红色条款信用证,一旦出现风险,其预支款应由进口商承 担责任,故采用红色条款信用证时应慎重从事。 3.绿色条款信用证 绿色条款信用证(Green Clause Letter of Credit)与红色条款信用证的功能相类 似,但绿色条款信用证所含的内容与作法比采用红色条款信用证更为严格。 采用绿色条款信用证的作法,系出口商须将预支资金所采购的契约货物, 以银行的名义存放仓库,将仓库单据交付银行持有,以保证该预支金额依信用 证规定使用,并受到控制以减少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进口商同意采用绿色条款信用证时,进口商须向开 证银行提供担保或抵押,而且一般来讲凡采用绿色条款信用证项下预支金额数 量较大,故为了明确其功能,必须在信用证中注明“绿色条款信用证”(Green Clause Credit)字样。 4.打包信用证 打包信用证(Packing Letter of Credit)又称打包放款(Packing Loan),其功能系 指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凭信用证所列条款向银行预支一定数量的金额用于 购买契约货物和打包装运,装运后预支款额的本息于议付时扣除。这种作法是 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给予出口商的一种“装运前融资”(Pre-Shipment Finance)。 融通银行须承担融资预支款的风险。银行为了减少风险,有时于预支款时须出 口商提供抵押品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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