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合同是单边合同么

借款合同是双方合同,且是诺成合同,合同在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并生效。这是一般性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10条指规定,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是诺成合同,而是实践合同,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时起合同才生效,但不改变借款合同是双方合同的性质。
单务顾名思义,单方享有权利,另方负有义务。双务,即双方都享有权利,各负有义务。 借款合同,可分两种,有利息或无利息(无利息,一般存在于自然人之间借贷,且为约定利息的情况)。 于是结果也分两种,有利息时,为双务合同,无利息时为单务合同。

借款合同是单边合同么

2,怎样写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应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按上述要求书写就具有法律效力。必要的条件是贷款人的名字,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人签字或盖章和手印,最好有见间人在场且见证人也要签字、摁手印。
1、【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2、【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条

怎样写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应

3,民间贷款合同效力

大家一听到贷款这个词就总认为它是不合法的,其实不然,合法的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也是需要签订贷款合同的,那么民间贷款合同效力如何呢民间贷款合同效力的分析具体如下:民间贷款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要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无效以外,下列情况也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了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外。实践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民间贷款合同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上面几种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给社会或者对方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返还借款、承担损害赔偿等等。

民间贷款合同效力

4,9 什么是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和贷款合同的依据可分为哪三种概算

什么是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和贷款合同的依据?可分为哪三种概算? 设计概算是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和贷款合同的依据。 设计概算可分为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概算、建设项目总概算;其中总概算由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单位建筑工程概算、单位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概算---不编总概算时列入)、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概算、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投资方向调节税概算以及经营性流动资金概算。
就经济活动中的一般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有时也可能出现无偿的情况,比如你提到的建设工程合同,在投标中,以一次性付清总价款的,由于后来原材料涨价、人工费用增加等原因造成建筑商没有利润,甚至亏损,虽然按照合同的性质应该是有偿的,但实际上你亏损了,那么这个合同就“偿”不存在了,但你还必须给人家把工程建设完。所以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使用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的示范文本,那里面的内容很齐全,基本能够满足建设中的问题需求,没有规定的可以添加补充条款。

5,个人小额贷款合同条款

(1)交叉违约。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很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贷款人除了可以通过约定一般性的违约条款、设定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权如期受偿之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则也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一般来说,债权人都是以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它颇有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试图赶在借款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救济措施,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糟的处境。此种违约形态在我国现行法上虽无明确规定,但它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理及法律精神,现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作为其适用的法理依据。因此,交叉违约条款可以作为约定条款订入合同之中,以使贷款人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2)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凡借款人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或明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向债权人让与财产或提出让与财产的建议,即视为违约事件。这是一项警报性的违约事件,因为当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后,如果无法摆脱困境,就不可避免地会违反贷款合同的约定。(3)借款人的状况发生了其他的重大不利变化。由于违约条款是用于应付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情况,既然从贷款人角度事先无法预料,也就无法穷尽,因此,从贷款人方面来说,就需要这样一个兜底性的保护条款,以保护其利益。在违约条款中一般规定,不论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也不问是借款人自愿的或者是非自愿的,或者是由于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规章的规定所造成的,都应视为违约。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张违约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借此解脱其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6,借款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依《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一、借款方、贷款方、保证人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保证人是否需要要据借款方的情况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由借款方提出)。二、贷款的种类。三、贷款的用途。国家政策规定,贷款不准用于弥补亏损、垫交被挪用的税收、利润,不准用于行政开支和职工福利,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建行的基建贷款除外),只能用于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再生产。四、借款币种。借款的币种是指人民币还是其他外币。五、借款的数额。是指经批准的数额,超规定借款要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六、借款的期限。借款的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它是指借款人还款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期履行,超过期限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借款合同中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补充协议确定或者按交易习惯解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七、借款利率。利率是国家严格规定的,双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间确定借款利率。八、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还款结算方式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还款,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归还,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九、保证条款。是指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方向、还款期限所作的承诺。十、违约责任。是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借款用途以外的项目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责任。十一、其他条款。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种类和条件所决定的,银行严格规定各种借款用途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有利于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按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分别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7、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因此,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7,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委托人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公证的委托书的话,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要是有委托授权的公证书,这个是具有法律效率的。
★★★★★第5项里有相关数据。2008年中国金融形势分析、预测与展望专家年会暨第四届中国金融(专家)年会于4月20日至4月21日在北京铁道大厦举行,下面是金融标准化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广明法在今天上午分论坛“中小银行上市战略与布局”上的发言。广明法:大家上午好。我今天想和大家谈一下城市商业银行上市的条件,作为一个探讨。2007年7月9日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分别在沪深两地上市。9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他们的成功上市就此拉开了中国商业银行的成功等40家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提出了上市的战略发展规划,城市商业银行上市不仅可以淡化固有的地方性烙印,推动业务跨区域扩张,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不仅可以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实现规范运作,而且可以提升市场形象,提升行业地位以及实现财富的增值。促进银行市值最大化,但是城市商业银行要实现上市是有一定条件的。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银行上市的上市经验,商业银行上市至少要符合以下十个方面的条件:1.要明确上市的目的。对城市商业银行战略定位目的主要有两个:建立现代银行,使城市商业银行更加社会化和公众化,成为真正的市场化商业银行。二是扩展规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银监部门说城市商行银行也是股份制银行,要达到相关的监管指标必须跨区发展,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订立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标准,以使城市商业银行又好又快发展。从种种迹象来看,我们认为先引进战略投资者,再上市多种资本金,接着再跨区域经营最后向全国扩张,这是我国将来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发展之路。2.规范运作。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下面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坚决执行,能够全部保证业务经营发展,营运效果。从整个金融系统来看,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相对来说偏弱,比如部分行没有建立独立的管理全行风险的专职职能管理部门,或者虽然建立但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不能把控风险,不能运用风险量化模型,科学计量和控制风险,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有的行没有成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在货币经营形式、金融风险频发、全国全球性风险传导机制日益密切和快捷的情况下,建立或者不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势必影响上市的正常进程。3.独立性方面要求。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包括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业务独立。4.募集资金应用要符合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方向要明确,资金数额或者是项目,应当有发行人限定的规模,财务状况和管控能力相适应。5.财务方面,要连续三年盈利。经营上三年度,金融活动参与的资金总量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个风险年度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发行前人民币总额不少于3亿元。根据商业银行特点,商业银行最低资本金额是1亿元。同时规定,商业银行的自控率不得低于8%,作为监管当局限制商业银行过渡风险承担行为,保持市场稳定的重要程序监管资本,如果达不到规定的比例,特别是在金融风险日益急剧的今天,要想上市也是不太现实的。6.适度控制员工的持股比例。在员工持股问题上,2000年央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中提出,商业银行内部人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财政部和国资委2006年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办法规定,规定了对象,激励对象授予的股份总量不能超过股份总额的10%,显然城市商业银行员工持股比例已经明确。特别是日参加城市商业银行上市,暴露了员工持股爆发的种种问题之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因此要对商业银行员工持股问题进行规范,上限从20%降至10%,同时缩小管理层和员工的持股比例。7.业务产品应该多样化。目前城市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是经营品种较为单一,而且以传统的产品为主,创新能力较弱,适合城市商业银行自己特色的自主品牌较少,不能适应日益严重的金融创业发展趋势,并且根据客户端变化的需求,开发出不同种类的中间业务,从而极大地制约了发展空间、盈利能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特别是在多种竞争格局下开发出商业化产品,占领市场,从而加快上市的进程。8.资产规模。通常来说,业务规模越大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就越强,银行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一定的规模是要求,已经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规模都在400亿以上,按照业内相关规定,通常总资产300亿元,设为商业银行规模的一个体现。总资产达到300亿元,说明已经达到了中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标准,才能符合综合性银行的要求,才能申请上市。9.防范金融风险,制定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体系,按照风险三个层次,设置了城镇商业银行就满足…商业要求,评级三级以上才有可能通过上市资格的审查。10.信息披露和保荐制度。大型商业银行上市前银行披露相关信息必须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有虚假信息,或者重大遗漏。谢谢大家。
这看是哪方面
看情况 符合规定就是有效的
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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