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违反法律法规-1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一章劳动/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未能遵守劳动合同,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可以解散的其他情形。

1、工伤停工待遇起止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1。带薪停工期从受伤休息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带薪暂停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如果工伤严重,会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工作。这时,员工的经济来源就会被切断。这个时候需要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所以有了工伤期间带薪停工的规定。判断带薪停工时间长短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也就是说,工伤停工待遇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1、停工留薪期从受伤和休息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带薪暂停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带薪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作年限3年零3个月,公司辞退我,我需要得到多少补偿金

合同期满后需要聘用的,聘用单位应当续签合同劳动否则承担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需要承担双倍经济赔偿。根据劳动 合同法,单位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解散是违法的。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补偿。所以可以要求赔偿七个月工资。合同终止时不需要重新签合同。出现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公司单方解除劳动本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违反工艺文件算违反法律法规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劳动:第一章(一)劳动。[劳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未能遵守劳动合同。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可以解散的其他情形。

4、 劳动法销售人员提成问题

Hello: 1。公司克扣工资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的工资。2.劳动员工履行职责后,相应的风险(包括拖欠账款等。)由发包人承担。只要你的行为不违法,用人单位会为你办理离职手续。1.劳动法律对销售提成有规定,销售提成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2.根据原部《关于贯彻落实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第五十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单位劳动。

5、连续签4次 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该怎么补偿丿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续签合同时,也需要根据劳动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和工作级别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的法律劳动的工作规定。1.公司不续签第四份合同怎么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多少取决于劳动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足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职工月工资过高,即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金仅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计算的最高使用年限不超过12年。二。赔偿金中的工资计算标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根据《违约与终止经济补偿办法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终止劳动合同。

6、 劳动 合同法

是这个意思吗?这不是劳动法的实施细则,名字也是劳动 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这个东西最后也没有发布实施。我不知道你是哪里人。关于企业对员工的罚款,现在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新规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原文如下: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罚款内容的,或者其关于克扣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12年4月15日,文某在购物区工作岗位上与保洁公司工作人员大声争吵,导致周边店区无顾客消费,同时引来部分柜台销售人员围观,无心工作,严重影响了店铺销售和公司形象。经查:文某明知收银台是重要区域,即使收银员自己打扫,仍叫保洁公司工作人员打扫,保洁员知道工作职责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入收银台,所以没有同意,以至于双方因为此事在百货区大声争吵。


文章TAG:劳动合同法第53条规定  合同法  劳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