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谁能通俗的解释一下刑法上原因自由行为的意思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7-07 06: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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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能通俗的解释一下刑法上原因自由行为的意思
就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因为自己原因所做决定导致的行为应视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请问什么是原因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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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原因自由行为举例说明
你好,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就拿我国规定的醉酒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来讲,如果甲有病历性醉酒(一沾酒就醉)但他自己不知道,在喝了酒后犯罪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如果自己知道后利用这一点,就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4,刑法探幽58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成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为了说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刑法理论提出了各种不同主张。 1.间接正犯构造说 以往的通说认为,设定原因的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这就坚持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间接正犯是将他人作为工具予以利用,而原因自由行为是将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作为工具予以利用,二者虽有区别,但就介入无责任状态的人的举动以实现犯罪意图而言,都是一种利用行为,故理论构造相同。 2.正犯行为说 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原因行为是正犯行为,但这种正犯行为还不是实行行为,只有当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时,正犯行为才具有发生结果的具体危险,进而成为实行行为。 3.相当原因行为说 这种学说将具有责任能力的原因行为作为问责的对象,认为只要原因自由行为与结果行为及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和责任关联,就可以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 4.原因行为时支配可能性说 此说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时的实行行为是结果行为,但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对结果行为具有支配可能性,所以,应对结果行为承担责任。 5.意思决定行为时责任说 此说认为,行为开始时的最终的意思决定,贯穿于至结果发生的行为整体,因此,只要在最终的意思决定时具有责任能力,即使于现实的实行行为即结果行为时丧失责任能力,也不妨认为有责任能力而追究责任。
5,原因自由行为在刑法中如何适用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如果要放刑法理论上说,是个特别高深的问题,几句话说不清楚。在我国刑法具体条文中的表现和适用,主要是就是《刑法》第18条第四款所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原因自由行为,醉酒后行为人丧失辨识能力,能醉酒的原因却是行为可以自由掌握的。但是醉酒行为也分为 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一般生理性醉酒要负刑事责任,而病理性醉酒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6,法律人士进 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可以处罚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对虽没有责任能力,但使之限于这种无责任能力状况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是在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之所为。因此,行为人仍应负刑事责任。举个例子,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中,生理性醉酒并非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生理性醉酒之所以不能免责,并非醉酒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没有影响。在解酒的情况下,行为对由于酒精中毒而使责任能力有所减弱甚至完全丧失,但醉酒状态是在行为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导致的,具有原因行为的自由性。在这种情况下,刑法规定醉酒的人仍应负刑事责任,应当是具有正当根据的。
7,请问什么是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但是陷入了无责任能力的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更多资料请参考:你好,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就拿我国规定的醉酒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来讲,如果甲有病历性醉酒(一沾酒就醉)但他自己不知道,在喝了酒后犯罪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如果自己知道后利用这一点,就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8,原因自由行为的法律解释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中,生理性醉酒并非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生理性醉酒之所以不能免责,并非醉酒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没有影响。实际上,在某些醉酒的情况下,由于精神过度兴奋而使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如果因为醉酒而神志不清,则可能使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醉酒人为什么仍应负刑事责任呢?在此可用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来加以解释。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时虽没有责任能力,但使之陷于这种无责任能力状况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是在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之所为。行为人是故意使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并借此去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而可以将之前故意使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视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前期准备行为或者是预备行为。将先前的原因行为与后来的结果行为(即犯罪行为)视为一个连续的整体,故视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故此行为人应当对其在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法规定醉酒的人仍应负刑事责任,应当是具有正当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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