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服务都包含哪些

法律服务其实就是为人群提供法律类的服务,猎律网里有委托律师、打官司、合同起草、协议审核等。
法律是一个大范围概念,里面包括法律事务等,所以您可以报考法律类对口公务员职位。加油!

法律服务都包含哪些

2,法律咨询有哪些问题

法律咨询是指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广义法律咨询主要指整个律师行业。法律咨询不仅仅限制于律师对于法律求助者的法律知识的解答,而是涉及更广泛的法务工作者做法的释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法律咨询有哪些问题

3,大律师网上面的法律咨询特点及意义是什么

法律咨询是指签订委托合同之外的咨询业务,即律师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可分为:现场口头咨询、当事人提供案件材料后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正式的收费咨询、非正式的不收费仅供参考的咨询等等。法律咨询意义:1、宣传法律;2、平抑诉讼;3、沟通群众和有关机关;4、提高自身水平。5、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6、利于“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

大律师网上面的法律咨询特点及意义是什么

4,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服务范围有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1、法律咨询服务:对顾问单位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2、法律文书服务:为顾问单位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备忘录、索赔理赔书、意向书、委托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纪要等。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律师声明、法律建议书等法律事务文书。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3、项目综合法律服务:针对顾问单位较大的经济贸易项目或其它重大项目,提供参与式、综合性法律顾问服务,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谈判,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及项目所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4、为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协调处理劳资关系与纠纷。5、协助顾问单位管理经济合同,监督跟踪合同的履行。6、知识产权服务:为顾问单位的、专利权、著作权、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订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7、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8、法律培训服务:以座谈会、讲座等方式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9、根据顾问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对公司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供相应的处理方案。10、法律信息服务:不定期向顾问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信息,并提供有关规避风险的法律建议或相应的对策。法律依据: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5,咨询些法律方面的内容

可以。你可以将起诉书交由自己的家人或亲威或朋友,让他们去法院帮你立案,但有个条件,他们必须取得你的授权,即你要给他们授权委托书才行。另外,还得将你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他们。还有,法院在决定立案时就要收取诉讼费,在一定时间内如未交诉讼费,法院不会立案的。
审判岗位的笔试主要考察宪法类、民刑类等基础性知识,这对于通过司法考试的学员而言基本不是问题。需要侧重的是准确率的提高,这就要求平时把知识点吃透,方能不变应万变。与其看教材不如直接做题库或者近两年的真题,然后有的放矢的查漏补缺。

6,法律咨询类别有哪些

有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社会和环境保护法。
通常分为婚前咨询、孕前咨询、产前咨询和一般遗传咨询。 1. 婚前咨询:通过询问病史、家系调查、家谱分析,再借助全面的医学检查,确诊遗传缺陷,并根据遗传规律,推算出影响下一代优生的风险度,提出对结婚、生育的具体指导意见,从而减少甚至可以避免遗传病儿的出生。 2. 孕前咨询:我国新的《婚姻法》取消了强制性婚前检查,孕前咨询为此提供了新的选择,对于婚前检查的项目均可在孕前得到检查,同时,可以检查各种婚后新发生的疾病,如性传播疾病等。 3. 产前咨询:主要问题有①夫妻一方或者家属曾有遗传病儿或者先天畸形儿,下一代患病概率有多大②已生育过患儿,再生育是否仍为患儿③妊娠期间,尤其是在深深前3个月接触过放射线、化学物质、服用过药物或感染过风疹、弓形虫等病原体,是否会导致畸形。 4. 一般性咨询:主要问题为:①夫妇一方有遗传病家族史,该病能否累计本儿及其子女②生育过畸形儿是否为遗传性疾病,能否影响下一代③夫妻多年不孕或者习惯性流产,希望得到生育指导④夫妻一方已确诊为遗传病,咨询治疗方法及疗效⑤夫妻一方接受放射线、化学物质或有害生物因素影响,是否会影响下一代。

7,公司的法律顾问是干什么的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1、提供有关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法律意见,解答法律咨询,根据需要出据法律意见书、建议书;2、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3、审查、修改甲方的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书;审核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4、根据公司的要求,可以为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的法律宣传;5、应公司的要求和委托,就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和发表律师声明等法律文书;6、参与处理调解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争议或者其它重大纠纷事项;7、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商业调查服务、资信调查等非诉讼法律事务;8、代理参加民事、经济、刑事和行政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9、经双方协商的其它法律事务。
打官司的
负责公司的法律方面的问题了
第一帮公司审核法律条约,比如账户注册协议第二帮助公司不触犯法律规则第三和第三方公司合作制作合同
法人代表打官用
合同,股权,知产内些东西吧 我也不知道,我们公司也找法律顾问,我也想问,我朋友还推荐京益律师事务所,有没有知道好不好的?

8,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法律顾问包括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聘方建立法律纠纷预防机制、及时处理已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与聘方相关部门协作与配合。具体顾问方面如下: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客户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客户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要求,就客户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交涉函件,发表法律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客户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应客户要求监测与客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 8、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9、帮助企业客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0、协助企业客户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 11、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http://baike.baidu.com/view/185056.html?wtp=tt
(一)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长远发展,因此,顾问律师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尤为重要。顾问律师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口头解答法律咨询,一种是书面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顾问律师在全面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有关的法律、政策之后,对企业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提出法律建议。(1) 可行性法律分析。顾问律师对企业决策的法律分析主要包括:某项决策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的要求,国家对此有哪些相应政策,立项采用哪种法律形式对聘请方便更为有利等。(2) 风险分析。顾问律师对企业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并针对不同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法律对策。(二)为聘请方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企业涉及的法律文书包括经济合同、企业章程、管理规定等。(三)参加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顾问律师参加重大经济活动谈判的职能作用是为使聘请方利益的最大化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在谈判过程中,顾问律师与聘请方密切合作,根据谈判情况,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在谈判后,顾问律师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并协助办理好合同的审批、公证等手续。(四)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聘请方在对内、对外活动中发生纠纷后,顾问律师作为聘请方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顾问律师代理的案件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主要是经济合同纠纷;二是对内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主要是涉及劳动法方面、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五)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现在化社会中,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起着重要作用。顾问律师一方面要适应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现实需要,帮助企业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守制度;另一方面,对企业已经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清理,加以完善。(六)协助企业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顾问律师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帮助企业建立内部法律服务机构。(七) 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如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帮助企业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企业转产、合并、兼并、帮助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转让,办理公证、抵押、租赁,帮助企业业务宣传、发表启事声明等。
律师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提供有关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法律意见,解答法律咨询,根据需要出据法律意见书、建议书; 2、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3、审查、修改甲方的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书;审核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 4、根据公司的要求,可以为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的法律宣传; 5、应公司的要求和委托,就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和发表律师声明等法律文书; 6、参与处理调解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争议或者其它重大纠纷事项;    7、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商业调查服务、资信调查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8、代理参加民事、经济、刑事和行政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9、经双方协商的其它法律事务。
一、常年法律顾问一般可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以下服务:  (一)费用项下服务:  1、法律咨询:为企、事业单位在日常管理、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剖析,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  2、审查制度:根据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审查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及与之相关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  3、参与决策:就企、事业单位的商业计划或融资计划提出口头的初步法律意见;  4、审查修改:根据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协助审查并修改企、事业单位因日常业务运营需要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见;  5、交涉:就企、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运营中的债权债务纠纷等有关事项,协助企、事业单位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出具律师函,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6、沟通调解:在企、事业单位与第三方(含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协助企、事业单位参与沟通、调解;  7、法律公告:应企、事业单位要求,起草并以企、事业单位名义在公共媒介公布法律公告;  8、协助联系:参与并协助企、事业单位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和业务进行联系;  9、法律动向:应企、事业单位需要不定期向公司提供与行业经营相关的最新法律动向,以利企、事业单位作出适时调整;  10、法律培训:根据企、事业单位要求,向员工提供有关的法律培训(每年一次)。  (二)费用项下外服务:  1、专项法律事务:就企、事业单位在运营过程中的合同签订、融资、兼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清算以及其它重大事宜的有关专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正式法律文本;代表企、事业单位与第三方协商、谈判以及签订有关法律文书;  2、诉讼或其它事务:在企、事业单位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时,代理企、事业单位参与诉讼、仲裁或申诉。  3、特定非诉讼服务:代办公证、代理工商登记、代办房地产过户等业务。作为常年顾问单位,对上述项下外服务将享有收费优惠待遇。  二、企、事业单位专项法律顾问   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聘请,委派顾问律师为聘任方就某一专门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其服务范围是某一专门事项,比如:企业股份制改造、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外商企业设立,企业破产清算等。专门事项完成所需时间作为律师工作时间,专门事项性质和复杂程度决定法律顾问费的数额。  三、个人或家庭法律顾问   1、为个人或家庭提供法律咨询,聘请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会面等多种方式随时向律师咨询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2、应个人或家庭的要求,为其购房、购车、投资或其他重大民事行为提供法律帮助,草拟、审查、修改合同,如有需要,也可为其代办合同公证或办理律师见证;  3、应个人或家庭的要求,帮助其处理婚姻家庭、继承、收养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4、应个人或家庭的要求,在其涉及到的劳动、经济或知识产权纠纷中提供法律帮助;  5、应个人或家庭的要求,在其涉及到的医疗、消费、保险、交通等纠纷中提供法律帮助;  6、应个人或家庭的要求,在其涉及到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或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7、其他法律事务。  四、以上三种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与本站律师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进行具体的约定。
1、为公司起草、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或其它法律文书,同时逐步建立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预防合同纠纷;(该文书可为中英文合同);2、 帮助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人力、行政、经营、财务等规章制度;3、 就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咨询解答或出具法律意见书;4、应公司要求为员工开展法律培训;5、当公司可能面临法律纠纷时,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6、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7、应公司要求参加各类商务谈判;8、办理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务。

9,法律咨询

单纯法律咨询 :如果情节明了,案情简单,一般不收费, 重大、复杂 案情在200元以下。 昆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2  第三章 收费管理……………………………………………4  第四章 过错责任……………………………………………6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7  第六章 附则…………………………………………………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质优价廉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也可委托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并有利于律师业的长远发展。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按照补偿律师服务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需要的律师人数;  (二)耗费的工作时间;  (三)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八)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九)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七)、(八)、(九)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就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七)、(八)、(九)项律师服务制定本所的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律师事务所调整收费标准应事前备案,备案后的收费标准一年内不得调整。但因组织机构或者人员等变动造成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及时另行备案。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具体包括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案件,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标的额的20%。  本条款所称标的额,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协商约定的标的金额。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一)诉讼案件;  (二)婚姻继承案件;  (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的;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与委托人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费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为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办案过程中,确需调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后确认执行。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四条 办案费结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办案费用清单和有效凭证,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由委托人支付。已经收取的办案费中,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应当退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二)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等。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加强成本核算,照章纳税。  第四章 过错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律师过错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委托人预收款项。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过错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从全部预收款项中扣除办理该项法律事务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余额退还委托人。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所称过错,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认定。  第三十一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律师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超出政府指导价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六)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标明价格的;  (二)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 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 未在委托协议中载明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支付时限而收费的;  (五) 不按规定公示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的;  (六)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办法另行颁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3月1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和2000年4月4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同时废止。
06年出过一起类似的案件,甘肃某中专学校一名未成年学生,按照学校的安排在校门口值勤,被一辆失控的客货两用车撞成重伤,造成终身性伤残。学生的母亲不但向肇事司机索赔,还将学校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人在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学校究竟在事故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之前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赔偿问题一直困扰着学校和司法机关,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才对教育界、司法界和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画上了重重的一笔。该《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受害人亲属要求学校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司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毫无疑问,但学校是否就此可以免责了呢?根据基本法理,在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学校免责的唯一条件就是学校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侵权人完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学校即使有过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有过错而侵权人又无力赔偿或只能部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那么对侵权人不能赔偿的部分,学校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既不是过失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也不是事实上的过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因此,要求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为如果存在第三人无赔偿能力或者故意逃避诉讼的情形,则学校将成为实际责任的承担者。 侵权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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