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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怎样对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问题不明,可以请专业的法律人员提供培训啊,比如律师、法学老师等
1、有条件的话可以聘请知名律师培训,但效果不是很明显,因为律师不是企业的员工,授课没有针对性,只能讲一些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2、我们公司培训的方案是:首先,评估一下自身常用的法律法规,详细了解自身对哪些不够熟悉;其次,通过集体观看培训视频(网上下载十分便利),进行讨论的方式集中学习;最后,对依然存有的盲点,反馈给合作律所,让律师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
国家不会为吸塑厂单独制定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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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自学法律,百事无忧;要么请个法律顾问,万事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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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去四川大学。西南财经蹭课吧。那里就有免费的
法法网
没有成规律,定期的讲座。但是你要多留意网络。有时候,有些律师会为一些组织团体提供公益性质的讲座,这种讲座也往往会在网上发布消息。还有就是留意律师协会的网站,以及其他公益团体的讲座。我就做过劳动合同方面、刑事风险的公益讲座,没有收费。比如下面这个讲座就是我主讲的:唯书阁第二届法律讲堂:生活中你所不知道的犯罪行为(2009-12-02 23:41:13)转载标签:杂谈 在生活中,不知大家有没有留意过下面这些事情。举个例子:你办了一张信用卡,消费过多却未能还钱,你觉得会有什么问题?可能大多数朋友会觉得,这点小事有什么问题,还了不就得了吗?可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你恶意消费却未能还钱,银行可以告你诈骗。这时候你就已经犯法了,可是,你并没有意识到。再有,几个朋友出去玩,可能喝得有点高,不小心就跟旁边的人起了冲突。你在哥们面前肯定要面子,于是就跟他雄起。他也不甘示弱,于是俩人拉扯起来,你一不小心就把他推到在地。谁知,地上不巧有个钉子,正好扎到这人脑袋里,于是他挂了。你可能觉得自己只是轻轻推了对方一下,是他自己运气不好死掉的,跟你没多大关系。其实这个你就错了,因为你的原因造成对方死亡,你存在严重的过失。法院有可能因为你这轻轻一推判你个十年八年的,你也只好认栽了。诸如以上这个情况在生活中有很多,我们没有意识到或许根本没有放在心上。但在有些时候,可能就会让我们的人生发生激变。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了解更多一些法律知识,让我们在人生道路上游刃有余。本周五,我们邀请一个知名律师为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知识,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吧。本期主题:生活中你所不知道的犯罪行为活动时间:2009年12月4(星期五)20:0-22:00主 讲人: 蒲浪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 四川省企事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 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会员;

6,法律基础知识

上诉一般是指一审判决下达后,生效之前,当事人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 申诉是当事人等在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法院的裁判已经生效并执行后的请求,不意味着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也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诉只有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种情形,才会引起再审程序,法院才应当重新审判。 区别主要有三点: 第一点,上诉针对的是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在规定的上诉时间内进行的;而申诉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 第二点,时间上不同。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须在规定的15天之内进行;申诉的时间则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之内。 第三点,上诉和申诉所需具备的条件也不同。只要对一审判决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诉;而申诉就必须具备有,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审理的程序违法,甚至是法官有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等条件。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裁判的一种。裁定是解决诉讼进行中的程序问题,大部分是形式裁判、中间裁判。例如关于延期执行的裁定。小部分是终局裁判、实体裁判。前者如移送案件的裁定,后者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裁定。 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终结时就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裁判的一种。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依案件性质,有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之分。民事判决在于解决双方当事人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刑事判决在于解决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否处刑、如何处刑以及刑罚的执行方法等问题。 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各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作出的结论和决定。但二者的适用是有严格区别的:(1)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实体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2)适用范围不同。刑事判决在于解决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否处罚、如何处罚以及刑罚的执行方法等问题;民事判决在于解决双方当事人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刑事裁定主要适用:①驳回自诉。②驳回上诉或抗诉。③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④停止执行死刑。⑤依法应予减刑或假释等。民事裁定则适用于:①回起诉。②关于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③准予或者不准予撤销。④中止或者终结诉讼。⑤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⑥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采用形式有所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则可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审理、传唤未到庭的证人。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等可以制作口头裁定。但必须将口头裁定记入笔录。(4)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和时间不同。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在此期间内不上诉和不抗诉的,在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准上诉。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民事裁定为10日。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准上诉。宣布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检议院 只是在行政诉讼中才会出现,是监督行政诉讼程序的一个机构,具体的概念和内容,我也不太清楚,留给下面人回答吧

7,法律知识讲座

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那是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如果是造成轻伤或者重伤、致人死亡,则构成刑事案件,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轻伤,当事人双方愿意的话,还可以调解,如果不愿意的话,则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死亡,那不能调解,属于国家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要根据情节。
你要问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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