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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税法是怎么回事

国家对税务方面的立法 就是人大通过的那种只有《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

所得税法是怎么回事

2,新的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新的所得税法: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5258285.html 实施条例尚未出台。

新的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3,所得税相关条例是什么

所得税相关条例范畴较大了,主要是对所得税法的补充说明和条款注释!!!
http://www.chinaacc.com/new/63/67/81/2007/12/wa1443216131112170023480-0.htm 这是所得税管理条率

所得税相关条例是什么

4,税法个人所得税

(1)从国外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缴纳:18000*(1-20%)*0.2=2880,由于在国外已缴1800故2880-1800=1080 (2)从国内一单位分三次取得工程设计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0000*(1-20%)*0.3-2000=5200 (3)将另一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取得转让收益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内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故为0 (1)从国外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缴纳:18000*(1-20%)*0.2=2880,由于在国外已缴1800故2880-1800=1080 (2)从国内一单位分三次取得工程设计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0000*(1-20%)*0.3-2000=5200 (4)朱某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1080+5200=6280
1)、国内:18000*(1-20%)*20%=2880 在国外已交1800所以2880-1880=1080 2)、劳务报酬:30000*(1-20%)*30%-2000=5200 3)、个人转让境内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故为0 4)、合计:1)+2)=1080+5200=6280

5,关于企业所得税

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通用税率是25%,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实施优惠税率20%,我国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优惠税率。谢谢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指本法三条三款的规定,见下)   一、为更好地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税法三条三款规定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  所得税法三条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所得税实施条例九十一条规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将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15%优惠税率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操作性问题,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认定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予以规定。
都是25%,除非税收优惠
微小型企业按25%缴纳。
20%的是税率优惠

6,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税法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国家和企业等纳税人之间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纳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业所得税法的特征: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任何形式的企业,甚至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  2.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  3.企业所得税的计征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具有紧密的联系。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位于我国境内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所得额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为其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包括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费用,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上述项目限制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有:  1.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分别是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14%、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6.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6.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8.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纳税从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3.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贷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失,在当期扣除。  14.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但开发支出中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四)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适用33%的比例税率征税。  (五)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2.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应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三、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一)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是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外国企业因其总机构不设在中国境内,属于外国法人实体,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二)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是指涉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1.新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同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旧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 2.关于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 首先是工资支出,新法统一采用据实扣除制度,放宽对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限制其次是捐赠支出,新法统一扣除比例并且提高到12%(对内资企业来言) 最后是广告费,规定对企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在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措施后,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实际上就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企业可采取的对策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我国目前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由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而新法规定后两者不适用本企业所得税法,即后两者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前两者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鉴于后两者在责任承担上要大于前两者,因此企业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可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以期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款。需要补充的是,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有关规定,我国内商独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就已享有停征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的经营所得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了,而外商独资企业由于不适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因此也就未适用上述政策了。但为了贯彻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原则,此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理应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在内,这样本段关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对外资企业来说更具有针对性。 2.投资方式选择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免税收入的规定。当企业有暂时闲置资产而要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进行投资,而新法明确规定了国债利息收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在综合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相对于其他债券及股利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投资选择。 3.税基型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因为这将导致今年扣除和明年扣除就会出现明显的区别。比如,如果最终计税工资标准、广告费等费用扣除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的话,那么把员工今年的奖金推迟到明年初发放,把有的广告推迟到明年发布,就可以在税前完全列支。再如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放宽,这样企业如果将原本在今年进行的上述两类项目支出改在明年实施,就可以在税前更多地列支。其次从新法实施后的角度来分析,税基型的筹划主要通过缩小计税基础来减轻纳税义务,如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及时核销已发生的损失。由于新法在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上,对于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作了更加宽松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度提升,企业因此可在新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再具体来看,新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而应纳税所得额是由利润总额调整后所得,鉴于利润总额属于会计概念,它在计算操作上没有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严格,企业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当然还有必要注意企业应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因为后者的税前扣除标准比前者偏紧许多,而又鉴于两者容易混淆,企业应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4.税率型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税率所作的调整。首先总体上来说,这一形式的筹划要领是:基于明年新税法实施后税率将明显下降,企业在这之前就应合法降低利润,力争把利润递延到以后。可采取的方法有:递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加快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进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等,通过上述安排,把利润留在以后年度,从而获得更大的税后收益。其次新法在整体上降低税率的同时,虽然一方面对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了整合,但还是保留了对小型微利企业施行较低的税率,因此企业可根据对自身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在权衡之下,可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而适用较低的税率。 5.税收优惠型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以往税收优惠政策所作的重大调整、整合。首先,总体上来看,新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与以往“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的政策迥然不同,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投资于高薪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投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等,而非更多关注于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的投资;其次,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法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即采用工资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政策,使得上述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变得更加严格、合理和科学,因此以往的上述企业在税收优惠上如果存有违规之处,应及时更正过来,而未来拟投机取巧于上述行业的企业则应审慎之;最后对于可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老企业来说,应充分利用这一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可加大投资力度等,扩充实力,为将来与新企业平等的竞争中打下坚实基础,或者在不扩大规模的基础上,在五年时间的过度期内尽量做大利润,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6.纳税方式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的规定。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理应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盈亏相抵,否则一个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一个单位还得等待弥补亏损,将影响企业整体利益,而新法规定居民企业与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即可利用两者的特殊关系合理安排盈亏分布,以达整体承担较低税负的目的。 7.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避税行为所作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由于新法采取反避税的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规定了一系列相关条款,同时增加诸如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反避税手段,从而使以往主要是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自然延伸到内资企业,对此企业应提早作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防止被税务行政调查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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