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有法律效应吗,自己定的借款款协议有法律作用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21 07:36:39
1,自己定的借款款协议有法律作用吗
2,借款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借款协议书的本质为民事主体之间缔结的合同,只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就是有效的。具体而言需要符合的要求有:①借款协议书的缔结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约无效。②借款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形。③协议书内容不违法,不违反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自己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和出借人针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期限及利息等所做的约定,只要签订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就是有效的,当然签订借款合同时也要防范相应的风险,比如借款不还等,可委托律师起草并全程陪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首先要看合同里规定的内容是不是合法,再就看签定合同的当事人是否都是自愿的;如果都符合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其中任何一个不符合,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比如说:合同签定的时候,双方都是自愿的,但合同的内容是违背法律法规的,那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4,借款协议法律效力如何
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分析】首先,双方要表意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其次,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这是合同有效的前提;若协议的缔约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进行的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属于其所有等等。最后,协议的生效条件达到,若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约定生效条件的,双方不仅不要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还需生效条件成就。具体到借款结算协议时,首先双方应该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其次,还款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最后,双方应规范签字或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5,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的吗
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如果说借款条相对详细,并且当事人智力正常,神智清醒的情况下签订的,法律效力相当于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只要是双方亲笔签名的(最好内容也是借款方亲笔写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比如高利贷之类),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注意基本内容要明确。1、借与被借,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要写清楚。2、借条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诈骗等现象)3、当事人有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呆傻,精神病,未成年等人签署的借条无效)4、合法的借贷理由。(赌博的借款法律不支持)5、如果写有还款日期,或借条的时效日期,一定要在时效内,法律才能支持。6、第三人参加不是借条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第三人也可以。7、如果借条还加盖有手印,那就更不用说了。
6,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案例咨询:某房地产公司向李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并约定房地产公司以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李某咨询该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完善? 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曹钧安律师解答:1、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利息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2、合同约定的抵押条款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生效,建议办理抵押权登记。 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曹钧安律师提醒:抵押权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现实中很多借款合同中都约定了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等担保手段,但因未办理登记而导致无效,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和出借人针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期限及利息等所做的约定,只要签订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就是有效的,当然签订借款合同时也要防范相应的风险,比如借款不还等,可委托律师起草并全程陪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7,19岁签的借款合同在法律上生效吗
不同情况,决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1、双方年龄均在十六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律上视为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如双方或者一方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或者虽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但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借款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监护人追认的,借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地,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只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没有损害国家、个人利益的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当事人双方都有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都有效。2、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8,借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首先,在法律术语中没有“法律效益”的说法,我想你说的应当是法律效力,即法律对该合同是否认为有效的问题。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1、签订人的能力。即签订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就不能签订借款合同。对于签订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认为如没有相应人员进行追认(如父母对未成年人借款合同的追认)一般应当认为是无效的。2、合同签订时的状态。合同要求双方平等协商,如果有一方强迫或者诱骗对方签订合同,在有证据证明不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法律认为该合同无效。3、合同的目的。合同必须合法,以违法为目的的合同或者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同无效。如赌博合同,骗贷合同等。另外规避法律的合同也无效。从你所定的借条本身看不出有不全法的地方,所以应当是有法律效力的。首先,在法律术语中没有“法律效益”的说法,我想你说的应当是法律效力,即法律对该合同是否认为有效的问题。 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签订人的能力。即签订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就不能签订借款合同。对于签订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认为如没有相应人员进行追认(如父母对未成年人借款合同的追认)一般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2、合同签订时的状态。合同要求双方平等协商,如果有一方强迫或者诱骗对方签订合同,在有证据证明不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法律认为该合同无效。 3、合同的目的。合同必须合法,以违法为目的的合同或者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同无效。如赌博合同,骗贷合同等。另外规避法律的合同也无效。 从你所定的借条本身看不出有不全法的地方,所以应当是有法律效力的。但请注意: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合同中借款利息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四倍,多出和约定是无效的。
9,公司向民间借贷所签协议是否有效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并无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同时,上述法律法规流于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法,严重违反了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民法基本原则,规范过于原则,甚至相互冲突,缺乏统一的指向性,立法可操作性差,已不足以对企业间借贷行为进行良好的引导和规制,给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损害。鉴于此,《规定》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企业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区分借贷目的和资金来源,进行不同规制。参与企业借贷的主体,有的是出于自身资金需求,有的是出于借由资金放贷赚取利润为目的。对于这两类不同的借贷,应当采取不同的规制方式。前者是普通的企业借贷行为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因此,并不需要作过多的规制,只要对借贷程度和借贷规模予以适度管控即可。而后者出于盈利的目的从事企业间借贷,存有较大的风险和投机性,出现问题后对国家整体经济秩序的影响也要大于普通企业借贷参与者。在规制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企业的资金是自有资金还是非自有资金。企业间借贷因而也可以分为自有资金借贷和非自有资金借贷。自有资金企业间借贷,企业对合同标的有完全所有权,对其处分只要满足自愿、平等、真实的原则,就应当予以认可。非自有资金企业间借贷,由于出借资金并不属于企业,对其有效性的认定应当从合同性质入手。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其他企业牟取利益,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企业将向其他企业所借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牟取利益,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第二,如果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借款的用途是为了用于犯罪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企业仍然提供贷款的,则该企业间借贷也应当认定无效。尽管《规定》对企业从事经常性借贷引起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并未作出规定,但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值得赞同。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业务,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业。因为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因此,如果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否则即视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这种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对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然而,认定企业是否从事经常性放贷并非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无论是从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还是事实认定方面,都存在相当程度的困难。毕竟,货币是种类物,要认定企业往外放贷的钱究竟是从银行信贷而来,还是从其他企业所借,抑或是在单位内部集资所得,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这也是司法解释为何最终没有将其列为无效理由的重要原因。但是,这并不能作为以此肯定企业的上述行为有效的理由。如果当事人能够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则应当认定其放贷行为无效。对于如何认定企业是否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我们认为,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而是应当结合企业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借贷数额、一年内借贷次数、借贷利息的约定、借贷收益占企业所收入的比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等,通过自由裁定权的行使,综合认定企业是否构成经常性放贷业务。网友你好:法院查封前的抵押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抵押偿还债务以后剩余部分法院仍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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