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过的合同可以解了吗

要提前告之,经双方协商同意,要承担违约责任。

签过的合同可以解了吗

2,刚签的合同 能取消吗

可以协商解除。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不能取消。

刚签的合同 能取消吗

3,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辞职吗

劳动者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之后,需要确定劳动期限,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有些劳动者以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做完约定期限不能依法走人。其实不然,即使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做到期满,还是可以走人。提起时间申请离职即可。 按规定公司有下面情况的劳动者可以如此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有特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辞职吗

4,刚签完劳动合同就想解约可以吗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相关解释,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提出辞职,就可以随时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没有这个特权。法律依据:《劳动法》http://www.chinalabor.cc/Article/flfg/fl/200412/585.html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司法解释: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http://www.jincao.com/fa/law12.s13.htm32、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试用期内可随时解除,试用期外要提前30天解除。但合同若没约定违约责任的你可立马走人。
一般不可能 什么时候生效 生效前可以
可以
当然是可以的,合同上对解约有相关的规定,只要按规定办就好了。
可以。虽然你们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日建立)。因此,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公司因你的解约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由公司举证),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合同履行完毕是否还能解除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就中止,但合同如果有后义务的,不履行后义务的情况下,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只极富在本质上,合同当事人在多数场合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填补。非违约方向违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弥补的损失。因此,即使是合同履行完毕也是可能违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我在一个药厂投资开发了一个药品,并取得了批准文号,跟厂里约定是由我来组织生产销售,但当时我将该产品出租给了别人,后由于承租方拖欠租金严重违约。我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协议”,归还所欠租金,但二审法院 (宜春中院)根据对方后来提出的“合同无效”,也认为该合同无效,说我们合同中的“生产权、销售权”出租违反了药品管理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要发回一审重审。但事实上,当时签合同时说“生产权、销售权出租”只是一种习惯性表述,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是:药品的生产、销售都在药厂框架下,出租期间由对方履行“组织生产计划和销售赚取差价”的权利,在二审庭审中也已查明。事实上出租以来也是这样做的,并没有违反药品法,我想问的是:1.二审法院能否认定协议有效,并判令解除协议? 2.二审法官不顾法律事实坚持说合同无效,要发回一审重审,是否真是合理合法?合同是否真是无效?(因为二审法官帮对方,发回一审最少可以再拖一年的时间,且无效合同以前的租金还要返还对方。同时,对方又可不支付租金再销售获利!虽说他的收益也要返还,但这很难审计。) 3.若真是合同无效,难道就必须发回一审去审吗?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吗?(因为对方补充上诉就主张合同无效!)
买卖房屋,已支付全款,房产证也已过户,买方若反悔,还能解除买卖合同吗?  有人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断定合同解除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尚未履行的,一种是已经履行的。就此认为合同履行完毕是可以解除的。  我认为此解释有误。首先我认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能再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为法定解除条件:(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几点我看都不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为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双方都已经履行完毕,基于双方意愿,想恢复原状,只能是另外的一个合同,与前一个买卖合同并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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