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根据风景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风景 名胜区的环境质量、规模、游览条件,将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 名胜区临时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风景 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1名胜区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的-1名胜区-2/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环评师法律法规讲义--《 风景 名胜区管理暂行 条例》相关规定

本章重点:熟悉-1名胜区保护规定。-1名胜区临时管理条例2006年颁布实施。第24条风景/保护。-1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风景 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客应保护风景 名胜区内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设施。

第二十六条-1名胜区,禁止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采矿、开荒、建坟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和腐蚀性物品的储存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涂写、涂抹;(4)乱扔垃圾。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规划在风景 名胜区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名胜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已经建成的要按照-1名胜区的计划逐步迁出。

2、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 风景 名胜区 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龙虎山风景-0 /和龟峰-1名胜区(统称龙虎山和龟峰-1)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龙虎山和龟峰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龙虎山和龟峰-1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龙虎山-1名胜区龟峰-1总体规划》执行。

3、南昌市梅岭 风景 名胜区 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梅岭风景 -0/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梅岭风景第二条梅岭风景 -0/(以下简称其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梅岭-滕王阁-1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梅岭地区边界坐标为界划定。

第四条风景分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梅岭-1名胜区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利用实施统一管理。风景区内各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领导外,必须服从风景区管委会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的保护,加大对风景区保护资金的投入。

4、 风景 名胜区管理 条例介绍 风景 名胜区管理 条例简单介绍

1和风景 名胜区Management条例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进行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Management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定义了-1名胜区的概念、建立原则和分类。风景 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人文景观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5、 风景 名胜区管理暂行 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风景 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风景名胜资源,特制定本书条例。第二条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人文景观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从事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均应划为-1名胜区。第三条-1名胜区根据其风景观赏性、文化科学价值、环境质量、规模、旅游条件等分为三个等级: (一)市、县-1名胜区。(2)省级风景 -0/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3)国家重点风景 -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交风景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批公布。

6、山西省 风景 名胜区 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风景名胜资源加强管理-1名胜区根据国家“风景”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第三条根据风景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风景 名胜区的环境质量、规模、游览条件,将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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