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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经营业绩考核具体是什么内容

授权经营业绩考核具体内容:授权经营目的、授权经营的具体条件、经营指标、甲方权利及义务、乙方权利及义务、经营方的薪酬及绩效方案、其他约定。

授权经营业绩考核具体是什么内容

2,什么是委托授权经营

想加盟连锁体系的人,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但是自己不想经营店铺。加盟者与加盟总部约定由加盟总部来运营店铺,即加盟者对店铺无经营权但是有所有权,实际营收按照出资比例分拆。

什么是委托授权经营

3,授权经营独立经营和连锁经营的区别

授权经营企业的授权经营实际是一种通过与其他被授权方企业签订有关技术、管理、销售、工程承包等方面的合约,取得对该企业的某种管理控制权。 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 ...请不要连续提交相同内容..囧~

授权经营独立经营和连锁经营的区别

4,请简述哪些情况下适合采用授权经营方式

需要和当地的中国移动最高运营商(就是中国移动**市公司)直接联系 只要与公司达成代理收费协议,签定代理收费合同并出具收费委托授权书自己再到当地的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就可以了。
企业的授权经营实际是一种通过与其他被授权方企业签订有关技术、管理、销售、工程承包等方面的合约,取得对该企业的某种管理控制权。需要签定许可证合同。 即企业授权外国企业使用本企业的专利、专有技术知识、商标等进行生产和销售,并向被授权企业收取许可费或分享利润。许可经营可以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可转让许可和交换许可。 条件:存在投资限制;暂时领先的技术;非主线产品;推广自己的技术标准;东道国法律完善,对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好的情况下。

5,什么是企业的授权经营

企业的授权经营实际是一种通过与其他被授权方企业签订有关技术、管理、销售、工程承包等方面的合约,取得对该企业的某种管理控制权。其需要签定许可证合同  1、许可证合同的含义  许可证合同,又称特许权合同,或技术授权。指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签订合同,允许被授权方使用授权方独有的注册商标(trademark)、专利(patent)以及技术诀窍(know-how)等。  2、许可证合同的转让费用  在许可证合同中,被授权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向授权方支付专利权费(royaky)。该费有两种支付方式,即定额支付和比率支付。  3、许可证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授权方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往往在许可证合同中加入一些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①产量及品质的限制。对利用授权的商标、专利和技术诀窍生产的产品产量水平进行限制,并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授权方拥有对被授权方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督权;  ②产品销售地区的限制。授权方公司为了防止被授权方企业侵害自己在被授权方以外地区的利益,通常在许可证合同中规定被授权方企业不得越区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  ③原材料、零部件采购的限制。在许可证合同中,授权方公司规定,被授权方企业生产被授权产品时,应从授权方 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供给商,购置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
1992年国家 国有资产 管理局、国家计委、 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联合下发的《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 对授权经营定义为:“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 的 国有资产 统一 授权 给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下同)经营和管理, 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 凝聚力 , 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 全资子公司 或控股 子公司 , 发挥整体优势”。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企业集团发展的实践, 授权经营的认识又有了新的发展。希望采纳

6,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如何办理登记

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或者抵押,如何办理登记? 答: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可以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登记。 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土地权利。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取得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这些公司一般都是特大型的国有企业。中小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不可能成为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二是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在其企业集团内部代表国家经营管理土地。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对土地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可以将土地租赁给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使用或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经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同意,被授权经营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进行转让等。被授权经营企业的义务主要表现为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须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的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及时报授权部门备案等。 三是权利客体一般为国有建设用地。 四是权利性质类似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表现为被授权经营的土地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土地登记办法》只是对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进行了规定,但对其转让或者抵押如何登记没有进行规定。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极为特殊土地权利类型,其权利内涵以及所具有的权能等内容都缺乏明确的规定。笔者建议土地登记机构在实践中办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的登记时,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并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将土地租赁给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使用时,后者取得的土地权利类型应当如何登记?是仍然登记为授权经营还是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笔者认为应当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因为被授权的企业其实是在代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其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使用,收取相应的租金。 二是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将土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配置时,被入股的企业获得的土地权利类型应当如何登记?实践中,有的地方仍然登记为授权经营,有的地方登记为作价出资(入股)。笔者认为应当登记为作价出资(入股),因为土地已经转化为国家股股权由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持有。 三是根据《意见》规定,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已经将土地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投入其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其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转让土地,是否适用该规定?是否还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笔者认为如果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类型为作价出资(入股),则不适用这一规定,不须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经转化为股权为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所持有。 四是由于目前没有文件对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抵押做出规定,因此对其能否进行抵押存在争议。由于授权经营的土地使用权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可以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因此笔者认为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进行抵押,但前提是要经过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抵押权实现时要将土地拍卖所得价款先用于补缴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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