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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况下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c,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什么情况下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评估的区别

食品安全着重于食品在加工和储藏过程中,在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的影响下受到的一种偶然的污染。食品安全危害主要类型包括微生物、化学物质和异物。这种食品的非蓄意污染能够根据加工的类型合理的预测出来。食品防护着重于保护食品供应,防止其遭到蓄意的污染,这些蓄意的污染通过人为的一系列化学、生物制剂或者是其他有害物质来对人们造成伤害。这些制剂包括一些非天然存在的物质或者是常规不检测的物质。攻击者的目标可能是杀人或者是扰乱经济。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是指:一一结合本企业之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依据相应标准和法理法规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它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对应记录并提交相应的营理部门予以审查的基本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评估的区别

3,什么是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狭义的风险管理是指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所取得的信息、结论,有针对性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广义的风险管理是指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监督管理和风险交流在内的所有与风险有关的制度。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风险管理”是广义的概念,涉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测、风险评估、风险监督管理和风险交流等各项制度。食品安全法在很多方面强化了风险管理原则,如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面,增加了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在风险评估方面,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法定情形;在风险监督管理方面,增加风险分级管理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在风险交流方面,增加风险信息交流制度,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等等。

什么是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哨点需要哪些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食品安全法》 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效力,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标准制(修)订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 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两类。常规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我国食品中污染物总体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并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修)订提供代表性的监测数据,同时也可以提示食品安全隐患。专项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线索。 1.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常规监测包括12类食品中有害元素、环境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和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等指标;专项监测包括20类食品和相关产品中有害元素、生物毒素、农药残留、禁用药物、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和包装材料迁移物等指标。 2.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常规监测包括12类食品中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虫等指标;专项监测包括婴儿配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城市流动早餐点相关微生物指标和葡萄球菌肠毒素的监测。 3.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在已投入运行和在建核电站周边,对8类食品开展放射性核素监测。

5,哪些情形应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其产生的风险性进行评估。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1-10 abbd babbb11-20 dcaaa bbaac21-30 acccb cbcdd31-40 cdccc daddc41-50 abacc baccb51-55 abd abcd acd abcd abd56-60 ac abcd abcd bcd abcd61-65 abcd bcd bcd abc acd 66-70 abc abc abc abc abcd 71-75 abcd ab abcd acd abcd 76-80 bcd abcd abc abcd acd 81-85 abcd bd acd abcd ac 86-90 bd bd bd bcd abc 91-95 abcd abc acd abcd abc96-100 abc abd abd bcd abc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怎么写啊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是指:一一结合本企业之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依据相应标准和法理法规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它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对应记录并提交相应的营理部门予以审查的基本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收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地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对本单位区域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报企业负责人。  办公室负责本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调研,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工作建议,执行相关决议;制定、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报告监测情况,根据监测结果,认为有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下达风险评估任务。  第五条 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所获得的数据、结果、结论等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在批准公布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对外公布。  第二章 风险监测和实施  第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日常监测、专项监测和应急监测。  日常监测是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而开展的常规性监测活动。  专项监测是各相关部门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或根据需要及主管部门的规定而开展的专项监测活动。  应急监测是针对突发性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新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等而开展和实施的应急监测活动。  第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日常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使用范围广、流通过程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第八条 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  (二)具体监测的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数量、采样来源、检验项目;  (三)样品的采样、封装、运输及保存条件;  (四)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及依据;  (五)结果汇总及报送机构;  (六)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部门应根据要求,完成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办公室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三章 风险评估原则和实施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部门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企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组织组成评估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属于区域性污染,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主管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办公室组织组成评估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市食安办。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组织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应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定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其它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风险评估结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污染,是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真菌毒素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食品中的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食品中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有害物质。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指对食品中可能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某种危害的定性描述。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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