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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浙江省的产假天数规定

产假是包括节假日的。90-115天.

请问浙江省的产假天数规定

2,浙江产假有几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一般为98天。

浙江产假有几天

3,宁波小产假和难产假是多久

难产国家规定是98天再延长15天,浙江计生政策是在以上基础上,追加30天产假奖励。小产假规定是: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宁波怀孕3个月内自然流产者,依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30天假2.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的,给予42天3.怀孕7个月以上的,90天4.上环怀孕者做流产术后,凭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30天假5.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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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假工资规定浙江地区是多少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要求各地全面推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对女职工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近日发出并实施的《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指出,企业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防治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其中,在女职工产期保护方面,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规定,女职工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者,产后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妊娠期不满3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的规定,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5,产假的规定1浙江省的晚婚假有多少天

浙江省计生政策规定女方合法生育一孩子女和二孩子女的,可以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另外还有奖励30天产假。取消晚婚假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五章奖励与保障第三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13年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浙江省产假的法律规定多少天

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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