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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转让的形式

技术转让和引进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采用成套设备引进和转让、合作生产、补偿贸易及合资经营四种形式。此外,技术商品的转让和引进还有租赁设备、工程承包、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

技术转让的形式

2,会计中技术转让与技术出售有何不同

转让技术使用权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属于企业日常业务,属于会计上的收入要素,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而出售技术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其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会计中技术转让与技术出售有何不同

3,什么叫技术转让及其方式

专利转让方式分主动许可方式、被动许可方式两种。  一、专利技术转让的主动许可方式  1、独家许可;2、独占许可;3、普通许可;4、分许可;5、交叉许可。  二、专利技术转让的被动许可方式  1、计划许可 ;2、强制许可 。  专利转让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委托中介机构;二是委托专利经纪人代为处理。

什么叫技术转让及其方式

4,技术转让费如何征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干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干文件规定,技术合同印花税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3贴花。合同签定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可在签定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个人所得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千元的,减除费用8百元;4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21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干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这些国家来讲,上述专有技术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应按有关税收协议的规定,分别适用“特许权使用费”和“专业性劳务”的征税规定办理。但目前的实际征管情况...
司法库收录各类法律法规数据100余万篇,支持智能查询和精确检索,欢迎查询、转载… 准肯定位,可提高查询精度 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全文 【中文标题】关于技术转让费收入征税...
2011年6月10日... 沪税(1981)第617号请示悉。关于企事业单位实行有偿转让科技成果或先进技术以后,对让出方所得的收入是不是征税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21号通...

5,技术转让合同的类型包括哪些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四种类型。?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转让专利申请权 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首先应签订转让合同,然后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二。 (1)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技术所有权的转让。按合同约定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使用费,转让方将专利权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订立的合同。按合同约定转让方格专利申请权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并成为新的专利申请人。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的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

6,技术转让什么是技术转让

就是一方向另一方受让专有技术所支付的费用。无形的技术资产分为专有技术和专利,专利受法律保护程度强于专有技术,专有技术需要所有者自己保密,转让时可收取技术转让费。
仅供参考: 1、技术转让方应该举证证明其技术的真实性,这里的真实性不仅包括技术的可操作性、可实施性,还应当包括可获得收益性(为报价打基础)。 2、技术转让费可以认为是由两部分组成的:   其一是,在谈判技术贸易合同及执行技术贸易合同时的实际花费。其中包括:技术转让方派遣谈判人员谈判技术转让合同的差旅费;作报价及准备报价资料的费用;执行合同人员差旅费;转让技术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资料、技术规程等的编制和复制的花费;根据受让方提出的特殊要求而专门进行设计和实验研究的花费;接受受让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考察和技术培训的费用;以及其它的实际花费和机动费用等。这些费用犹如技术转让过程中的成本部分;   其二是,转让方的提成收入。技术转让方的这部分收入,就是双方分享额外利润为基础计算出的部分。即,从额外利润中的提成。这部分收入基本上是转让方获取的纯利润。以产品销售额为基础进行计算时可按照下式:   f=q. pn. y. r   其中:   f: 技术转让方向受让方收取的费用。即提成费;   q: 受让方每年生产产品的数量,并默认所生产的产品全部被销售。提成有按件提成和按量提成两种。按件提成是计算每年生产产品的台量,单位是台/年,或件/年;按量提成的单位是吨/年;   pn:产品的净销售价。所谓净销售价是从总销售价中扣减掉特定的扣除费用。如,包装费、税费、保险费、运输费、实际允许的批发折扣和配套零部件等的费用。单位为元/吨或元/件或元/台;   y: 提成的年限;   r: 技术转让方从净销售额中分得收益的百分比。称为提成费率,或提成率。根据一些国际贸易组织和专家们的统计分析,技术转让方能从额外利润中分得的部分大约为全部额外利润10%一30%,这个百分比数额折合成以净销售额为计算基础时大约为0.5%-10%左右。   技术转让中的技术转让费除可视为转让方的利润外,也有补偿转让方向受让方让出部分产品销售市场或潜在市场的损失的成分在内。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表现技术转让费的条款有以下几种:   一、初付费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初付费,或者称之为入门费。这是在技术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第一笔费用。这笔初付费往往就是前面所说的,技术转让方在进行技术贸易过程中及执行技术贸易合同时的实际花费。但这并非说 初付费就是这些实际花费。另外,由于技术转让方为了早日拿到更多的收益,有时还把其它的费用,譬如,部分提成费也放在初付费当中要求受让方支付。   二、提成费   提成费就是前面所说的,技术转让方根据受让方每年生产的产量逐年向受让方收取的提成收入。逐年提成可以转换为一笔总付。   三、一笔总付   一笔总付是把预计今后逐年的提成费换算为一笔固定的现值,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个时间一次或某个时间段落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分批进行支付。   计算提成费的公式中有一些因素是变量。例如,每年生产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净销售价。考虑这些变量的影响,确定技术转让费时应逐年计算。那么上述公式应改写为:   f= qy·pny·r   其中:   qy为第 y年的产品产量;   pny为预计的上第 y年的产品净销售价格。   n是由第一年提成到第 n年止的第几个提成年份。   换算为现值时上面的公式应转化为:   f= qy ·pny·r/(1+r)   其中:   r为折现率   m为建设期。在建设期内不生产产品。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把提成年限内的净销售价格确定为一固定的平均价格。 四、一笔总付和提成相结合   一笔总付和提成相结合的支付,是在合同生效时除支付初付费外也支付部分提成费。这部分提成费称为预提成费。有时预提成费还在其后逐年支付的提成费中分批扣除。   3、制定合同,明确规定技术所用权(属转让方)和使用权(被转方)。并注意如下几点: (1)约定不明的合同属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但未约定的条款需要当事人在履行中继续协商。合同法颁布之后,放宽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对无效合同案件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扩大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约定不明的合同没有违反强行法的规定,不属于无效合同;约定不明的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约定不明的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经常处在履行阶段。但值得注意的是,约定不明合同属于双方未充分完善的合同,合同内容不全面,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需要进一步协商相关条款或由裁判者指定相关条款的履行标准。标准的确立是履行的前提。 (2)约定不明的合同,当事人完全可以进行填补、确定,所以,应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约定不明的合同多数已经进入履行阶段,为此,当事人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能继续履行会造成财产的很大浪费。合同法只规定了不明条款如何解决的问题,而没有规定解决不了擅自终止的问题。合同履行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应坚持的原则,同时,也是裁判者应坚持的原则。首先,应尽量为当事人确立可参照履行的标准,尽量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树立双方互利思想,使当事人确立可行的标准。比如,质量标准可以向有关的质量部门或行业主管机关调查、咨询。其次,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另一方不同意的,只要标准能确立,履行内容无障碍的,应支持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 (3)约定不明依法扩大解释的原则。约定不明的案件,有些情况属于当事人虽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但有可能是当事人心里明知的,有可能在整个合同条款中隐含着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可能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能够进行诠释。采限缩性解释还是扩大解释,文义解释还是整体解释、目的解释,要根据庭审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但总的原则要坚持促进交易,鼓励履行的指导思想。 (4)将责任判给最有可能避免此类纠纷发生的当事人。约定不明条款,有些是当事人确实没有预见到,合同履行后才发现遗漏了,有的是当事人轻信不会产生问题而在协议里没有明确,有的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条款,寄希望在履行中占便宜。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坚持诚信原则,禁止任何不诚信的行为。同时,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分析,义务判给最有能力避免者。比如,技术标的的内容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应是技术方的责任,因为受让方还没有掌握技术,对技术内容的详尽约定取决于其对技术的了解,在不了解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保证万无一失的。这样处理的目的也会使当事人在缔约时采取认真和诚意的态度,尽可能避免纠纷的产生。 (5)谁解除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解除合同的事由,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及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在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协商解除取决于双方的自愿,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法定解除权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在违约方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时才有权解除合同,否则,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撕毁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并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所以,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注: 一般公认的确定一项技术转让费的原则是,由技术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分享在使用了该项技术后所取得的额外利润。由于受让方在实施该项技术时承担了经营、市场以及其它各方面的风险,利润的分配比例上受让方要拿取其中的大部分。至于各自占有多大的比例,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又由于核算额外利润有许多困难。因此,在技术贸易中实际是以生产该产品的销售额作为计算技术转让费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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