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是统括保单业务

同问。。。
统括保单业务是指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业务。

什么是统括保单业务

2,保险行业经常看到统保业务统保客户之类的哪位能帮忙解释下什么

统括保单是指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除大型商业保险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保险标的亦可采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   (一)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机构可采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50%以上部分在某一大中城市辖区内,无论该区域是否是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该区域的保险机构均可采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   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不得采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

保险行业经常看到统保业务统保客户之类的哪位能帮忙解释下什么

3,转贷公司业务可以跨省市经营吗

转贷公司业务是可以办理跨省是经营的,是多元化的业务。
2010年保监会有下一个文件,虽然时间很长了,但业内基本是按这个规定办理: 三、关于异地承保的规定异地承保是指由保险机构对其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一)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经营部门可以异地承保,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异地承保。 (二)保险机构异地承保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大型工商企业或大型工程项目,大型工商企业固定资产规模或者大型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应达到2亿元以上,并且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保险金额总金额超过5亿元; 2.保费收入总和超过100万元。 具体还包括共保保单、统括保单的异地承保。 但以下几种保险禁止异地承保: 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法定保险、政策性保险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除外的保险。

转贷公司业务可以跨省市经营吗

4,什么是保险公司大型商业风险

大型商业风险对应的是大型商业保险,一般是指电站、水利、航空、大型基建项目的工程险,由于承保的风险标的巨大,通常需要安排再保险,在保险公司中,这些险种或是项目通常被称之为“特险。承保方式: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承保条件:保额1.5亿,保费≥40万。注意事项: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不能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共保,及不得采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
不知道你指的是经营风险还是投资风险。对照银行法和保险法,在经营方面,商业银行破产倒闭不受保护,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允许破产,但是可以分立,合并,托管。(保险法第89条)。在投资方面,他们都有融资的功能,投资渠道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管控。
一般是指电站、水利、航空、大型基建项目的工程险,由于承保的风险标的巨大,通常需要安排再保险,在保险公司中,这些险种或是项目通常被称之为“特险”

5,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大概可以做哪些行业大概多少钱

作为保险经纪机构,无论办理哪类业务,都包括以下业务内容:选择市场,接受委托,寻找业务接受人,准备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协助索赔。要熟练地开展以上各项业务,成为一名合格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大量的保险法律知识,积累丰富的保险实践经验,了解投保人所在行业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世界各国对保险经纪机构资格都有较高的要求,并建立了专门的资格考试制度。业务范围编辑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①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②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③再保险经纪业务。④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当由所属保险经纪机构授权。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开发设计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保险经纪人支付。二: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佣金标准。
保险

6,中国加入WTO承诺开放保险业的条款有哪些

企业设立形式  ——中国在加入WTO时,将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  ——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它们在减让表所作承诺范围内。  ——加入时,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0%;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外资股比不超过51%;加入后五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  ——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经批准,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  地域限制  ——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业务范围  ——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服务、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加入时,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营业许可  ——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为:第一,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第二,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两年;第三,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中国加入wto承诺开放保险业的条款有哪些?还有现在那些承诺履行的情况?

文章TAG:统括  保单  什么  业务  统括保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