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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为了达到公平,就必须用正义力量实施法律程序,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为什么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2,对当前社现实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对推进依法治国有何意义

我国的实体是正义的,再加上完善监督和问责后的正义程序,就会很快的推动法制化,实现依法治国。
不明白啊 = =!

对当前社现实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对推进依法治国有何意义

3,法律追求的是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

法律的本质是追求实体正义,但现在的法律还存在漏洞,包括一些执法人员的执法不严,所以导致了那么多冤假错案。
翻译如下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procedural justice is the precondition of realizing substantive justice

法律追求的是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

4,急急急求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分析与讨论

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部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因此,必须通过程序正义的实现。在程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5,如何正确对待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是案件在事实上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加害者的不法行为。而程序正义者是通过程序的合法、正当,维护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实体正义更加注重结果评价,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在诠释一种应然的价值利益;程序正义则主要关注过程评价,主要体现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规性。司法裁判的过程,其实是主体试图使用有限的证据还原已经逝去了的“历史事件”的全貌,无论从“人不可能踏进同一条河流”的哲学角度,还是从时间流逝不可逆的物理学角度,我们都无法全面、真实地确定所有的案件事实。对于事后的观察者而言,可能相对合理的选择,或者说现实中可以实现的正义与公平,是通过建立一套公开、规范的程序,利用有限的证据链,去排除事件发生、演化逻辑中的合理怀疑,从而最大程度地接近实体正义。

6,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是为寻找实体真实服务的,所以都重要。两个名词都是法律名词。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就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实体正义(效率、目的或者说是目标)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程序和实体是统一的,当程序和实体发生冲突的时候,也就是程序需要修改的时候。
律师不单单是一个社会人,更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之一,只要律师依法行使权利,都是合法合理的。其次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基础,其重要性要远远高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也许可以造成某个个案的实际不正义,但是却可以促进程序的完善,让更多的个体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个人的实体正义。最后,来看看补充内容里面的内容。律师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职业道德理应高于社会道德。在公诉案件中,被告是明显处于劣势的一方,被告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本来就很难得以保护,所以法律会允许被告聘请律师。同时由于法律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且刑事案件中,被告很可能会面临人身权利的限制甚至生命权利的丧失,结果通常是无法挽回的,因此对于公诉机关的要求就要更加严格,以避免被告权益受到损害,出现冤假错案。其实总结起来一句话就可以:宁可错放一千,不可冤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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